科目四交通法規考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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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知識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週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 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遊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鈎肩搭背、三五成羣並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並且要靠安全一側。
交通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6年第11號,於2006年11月9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為規範交通法規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為,保證交通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本規定。 交通法規的立項、起草、修訂、審核、審議、公佈、備案、解釋和廢止,適用本規定。 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條。
最新交通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