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考知識:怎樣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
機動車註冊登記相關規定:
(1)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2)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3)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①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②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④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或者免税憑證;
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4)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①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②槓勵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蜀拍勺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③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④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⑤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⑥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⑦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⑧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⑨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⑩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法律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申請機動車註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或者免税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條 初次申領號牌、行駛證的`,除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檢驗的車型外,應當在申請註冊登記前,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申請註冊登記,應當填寫《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廠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及主要特徵和技術參數進行確認,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的拓印膜,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機動車登記編號、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
(三)機動車的類型、製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出廠日期、車身顏色;
(四)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
(五)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六)機動車獲得方式;
(七)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八)車輛購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證明的名稱、編號;
(九)機動車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十)機動車照片記錄的機動車外形;
(十一)註冊登記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塗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