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基金從業人員網上考試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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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基金從業人員網上考試報名時間為11月7日-12月6日,現在考生們可登陸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報名了。下面是具體內容,歡迎閲讀!

2016年12月基金從業人員網上考試報名

2016年12月17日基金業協會基金從業人員網上考試報名時間:2016年11月7日-12月6日,考試時間:12月17日。

這次考試是2016年度基金從業人員預約式考試第5次,也是2016年的最後一次基金從業人員報名考試。

基金從業資格證預約考試考試機位有限,每場限定報名名額,先報先得,額滿為止。預約考試根據市場需求在部分城市舉行。具體考試地點見當期考試公告。

  基金從業資格預約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截至報名日,年滿 18 週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從業資格預約考試科目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

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考生可根據需要選擇參考科目。

  基金從業資格預約考試教材及大綱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所用教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編的《證券投資基金》,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科目三考試所用教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編的《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要點與法律法規彙編》,已於2016年9月1日由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

  【相關閲讀】2016基金從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前衝刺題

第1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  ),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A.有限連帶責任

B.連帶責任

C.重要責任

D.無限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第二條規定,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第2題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  )。

Ⅰ.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

Ⅱ.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

Ⅲ.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

Ⅳ.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3題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  )。

Ⅰ.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

Ⅱ.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

Ⅲ.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進行監督和份額登記的基金銷售機構

Ⅳ.提供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A.Ⅰ、Ⅱ、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4題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  )。

Ⅰ.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Ⅱ.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Ⅲ.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Ⅳ.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A.Ⅰ、Ⅱ、Ⅳ

B.Ⅰ、Ⅱ、Ⅲ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第5題 下列有關公司型基金的説法正確的是(  )。

Ⅰ.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

Ⅱ.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

Ⅲ.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

Ⅳ.公司型基金單個參與人數上限為200人

A.Ⅰ、Ⅱ

B.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Ⅳ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第三條規定,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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