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內蒙古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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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名條件

2015年內蒙古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5)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

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政策條件和要求

1.報名人員户籍為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户籍為準。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和法律專業的範圍可在司法部網站查詢。户籍在我區所轄旗、縣(縣級市、區)的人員,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2.除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外,報名人員報名時要以相應的畢業證書為準,畢業證書應當能夠在全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查詢或認證。

3.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即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6年應屆畢業。報名時須具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人員,報名時須具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部單科成績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證明或者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

5.已經完成學業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普通高等學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和成人教育、電視大學、網絡教育等高等教育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

6.參加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現場審核時,必須提交與報名承諾信息相一致的畢業證書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視為不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7.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具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8.報名人員畢業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報名人員畢業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件不符的,須由畢業院校出具相關證明。

9.持護照報名的,報名時應當承諾本人護照合法有效,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時需提供護照申請地或簽發地有關部門證明。

10.使用蒙古族語言文字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在我區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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