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再審審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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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審理一般應當採取開庭審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再審審理的特殊性,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考點:再審審理的特殊性

 再審審理的特殊性

儘管再審審理並無專門的訴訟程序,需要藉助一審程序或二審程序,但再審審理獨特的訴訟特性,依然使其產生了與一、二審民事訴訟不同的程序特徵:

 (一)裁定中止原法律文書的執行

無論是因為人民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啟動再審,還是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或者當事人通過申請啟動再審,只要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後,原則上都應當在作出再審裁定的同時,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以避免因為執行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但是,對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由於其涉及當事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不中止執行。

  (二)另行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如果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再審審理範圍

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範隔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要注意再審審理和再審後發回重審兩類情形的區別。在再審審理程序中,審理範圍僅限於前述再審請求或抗訴請求的範圍。這是因為此時原審裁判尚未被撤銷,如果擴大審理範圍,就可能破壞正確裁判的既有效力。而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進行再審,並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後,原審所有裁判均被撤銷,糾紛重新回到原點,當事人可以在重審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審理範圍也不再受原審裁判的制約,人民法院可以審理當事人新提出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再審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不具有可訴性,即原審起訴就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各判決,駁回起訴。

 (四)再審審理時當事人的確定

民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應為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原審案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再審並參加再審訴訟。如果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原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如果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再審,可以追加當事人,作出新判決;如果適用二審程序再審,可以根據當事入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需要根據案外人的訴訟地位分別確定:(1)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2)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再審時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並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義。

 (五)再審審理的方式

再審審理一般應當採取開庭審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監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同時,由於案件是基於抗訴而進行再審的,因此,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使檢察監督權得以完整地實現。

 (六)撤回抗訴、撤回再審申請和撤回起訴

在再審審理過程中,訴訟可能因為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或撤回起訴而告終結。

抗訴的撤回有兩種情形:第一。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第二,在再審過程中,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條件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因抗訴撤回而終結再審程序時,應同時恢復對原判決的執行。

再審申請的撤回也有兩種情形:第一,申請再審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終結再審程序。第二,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再審申請撤回後,再審程序終結,並恢復原裁判文書的執行。

再審審理中撤回起訴是指,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時,一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當同時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七)再審審理的裁判方式

1.對民事裁判文書的再審。

經過再審審理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文書。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再審中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在確認其不違背自願和合法原則後,應當製作調解書。

由於再審程序的目的就是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因此再審審理後的裁判文書應當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作出迴應,確認是否撤銷原生效判決。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後予以維持。

由於調解書是根據當事人的調解協議製作而成,故調解書一經各方當事人簽收生效後,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

2.對民事調解書的再審。

經過再審審理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原調解協議違背自願合法原則,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糾紛;也可以再次調解,重新達成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並據此作出調解書。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原調解協議內容並不違背自願合法原則,應當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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