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熱播網絡電視劇寫“番外”算不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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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續寫他人作品有侵權風險嗎?對於這種觀點你是抱着怎樣的看法呢?如何評價續寫他人作品的法律性質?我們一起來看看律師們是怎麼説的吧。

為熱播網絡電視劇寫“番外”算不算侵權

◇續寫他人作品,屬於對他人現有作品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延伸和拓展。法律屬性表現在對原作的依附性及相對獨立的獨創性兩方面。

◇為他人作品寫“番外”、續集等行為,並沒有改動作品本身;也沒有因使用原作品而使得原作品受到歪曲,進而損害原作品作者的精神利益。所以,續寫他人作品並不侵犯原作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現行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採取的是有限列舉的形式,沒有續寫他人作品的情形,也沒有兜底條款。這使得續寫他人作品實際上沒有得到著作權法支持,因此,續寫他人作品問題有必要在著作權法修訂中得到解決。

當下,很多熱門網絡小説被改編成電視劇,電視劇熱播後觀眾又覺得不過癮,於是不少好事者紛紛為該網絡小説續寫各種“番外”。據百度百科介紹,“番外”一詞來自日本,在我國一般稱為“外傳”,是指將故事中的人物另作處理開闢一個新的小故事或是類似主體的故事,由另一些人物來講述或上演,或者講述主幹故事中提到卻沒有細説的內容。

而據2016年12月16日《杭州日報》報道,在2016年底公佈的第四屆新少年作文大賽中,來自浙江的王寧同學獲得高中組一等獎。她的作文題目是《馬雲,你聽我説》,文章用續寫《紅樓夢》的方式,虛擬了紅樓夢裏的幾位人物進行網購。那麼,為那些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續寫“番外”、外傳、續集等,會涉及版權問題嗎?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呢?記者採訪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袁博及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鋼。專家認為,續寫作品具有對原作的依附性,與原作相互影響,但與演繹作品相比有較大差異。續寫作品一般不侵犯原作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但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難以構成“合理使用”,這一問題有必要在著作權法修訂中得到解決。

  如何評價續寫他人作品的法律性質

續寫他人作品,是指借用他人所寫的現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節線索等進行延伸和拓展而完成的與原作一脈相承的新作品。袁博認為,續寫他人作品,屬於對他人現有作品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延伸和拓展。續寫他人作品的法律屬性,首先表現在續寫他人作品具有對原作的依附性。由於續寫他人作品需要使讀者在閲讀體驗中實現從原作到續作的'平穩過渡,因此,相同的主要角色、相似的故事環境和既存的主要情節成為故事衍生髮展的必然基礎。袁博舉例説,如《少年包青天》,即可視為對《包青天》的續作(時空背景向前拓展),包含了相同的基本角色(包拯、公孫策、展昭),有聯繫的故事環境(北宋時代),同類型的基本情節(審理奇案)。其次,續寫他人作品還具有相對獨立的獨創性。由於續寫只是藉助原作的人物角色和故事背景,但要表達的是時空完全不同(向前或向後延伸)的故事情節,因此必然有完全不同的故事表達,因而又具有自己的獨創性。

  續寫他人作品會侵權嗎

關於續寫他人作品是否侵權的問題,從著作權法看,主要涉及是否侵犯他人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據2015年2月3日《成都日報》報道,在2006年,四川省電視台經濟頻道組織拍攝了20集方言短劇《幸福“火巴”耳朵》(第一季),並在當年國慶節期間的《麻辣燙》欄目中播出。每集為一個獨立的故事,主要講述了發生在鳳姐與“火巴”哥、肥腸粉與甘江鬥、花喜鵲與王寶器三個幸福村家庭中的幽默故事,着力塑造三個家庭中男人怕老婆(“火巴”耳朵)、女人當家的人物共同形象,力圖展現四川男性所具有的關愛女性、維護家庭和睦的良好品德,並反映出在新時代下農村生活的新面貌。根據每集片頭字幕載明的編劇情況,20集中原告馬某單獨擔任編劇的有5集,其餘劇集由電視台指派的工作人員單獨或與馬某共同擔任編劇,馬某因此獲得了電視台支付的報酬。從2007年2月開始,上述頻道又組織拍攝並播放了《幸福“火巴”耳朵》(第二季),至馬某起訴該電視台時已拍攝到了301集,續集沿用了第一季中的故事背景、人物性格、人物關係等基本設定,並新增了鋼豌豆(女)和鐵公雞、樸爾白(女)和田菜農兩對夫婦。續集的情節安排、人物對白、劇情走向等與第一季並無相同。第一季以後的故事由電視台拍攝完成,馬某沒有參與劇本的創作。2012年,馬某起訴稱,其為上述方言短劇第一季的唯一原創著作權人,被告電視台未經其許可使用了該作品拍攝續集並播放,新增人物歪曲了原作品的主題和價值取向,侵害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不得在電視節目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故事背景幸福村,並賠償損失162.5萬元等。

關於續寫他人作品,被原作者指責侵權的糾紛有不少,而在很多相關糾紛中,權利人往往認為續寫侵犯了他們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此,傅鋼認為,續寫他人作品並不侵犯原作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所謂“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一般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作品本身遭到了改動;其二是作品本身未被改動,但別人對作品進行了其他利用,從而損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而為他人作品寫“番外”、續集等行為,並沒有改動作品本身;也沒有因使用原作品而使得原作品受到歪曲,進而損害原作品作者的精神利益。

袁博表示,《伯爾尼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作者有權反對任何有損作者聲譽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動或者貶抑其作品的行為。但從《伯爾尼公約》來看,“歪曲、篡改”針對的是作品本身,而“其他改動或者貶抑”針對的也是作品本身。與之相應,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也僅規定了針對作品本身的“歪曲、篡改”,對於沒有改動作品本身,而是為其續寫的情形,並未予以明確。而續寫行為是對作品內容的進一步延伸,並沒有對作品本身內容進行改動,因此,續寫他人作品並不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據媒體報道,前文所述《幸福“火巴”耳朵》侵權案,經成都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該劇第一季以後的劇集系電視台拍攝完成,原告並沒有參與劇本的創作。續集沿用了以前的基本設定,呈現出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構成新的作品,並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續寫是否構成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

續寫他人作品沒有侵犯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是否也意味着為了續寫他人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就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呢?

就續寫是否構成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問題,袁博表示,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對“合理使用”採取的是有限列舉的形式,即僅僅列舉了12種具體情形屬於“合理使用”,沒有續寫他人作品的情形,也沒有兜底條款。這種封閉式的立法使得續寫他人作品實際上沒有得到著作權法支持。但是,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表現在續寫他人作品上,即續寫他人作品須不會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原作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根據《實施條例》,續寫他人作品可以構成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就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問題,袁博認為,這種矛盾應當通過修法予以解決。因為,從法律位階上來説,《實施條例》效力低於著作權法;從條文關係上來説,《實施條例》第21條要受到著作權法第22條的制約。換言之,《實施條例》第21條是對著作權法第22條構成“合理使用”條件的進一步細化:著作權法第22條認為初步符合“合理使用”條件的,如果“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仍然不構成“合理使用”。例如,學生為了學習而整本複印教材,雖然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個人使用”的法定情形,卻不符合《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因此不應認定為“合理使用”。而從邏輯關係上看,也並不存在著作權法第22條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而《實施條例》第21條卻給予認可的情形。由於著作權法第22條封閉式的立法中並未將續寫他人作品規定為“合理使用”,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説,這種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仍然存在侵權風險。

傅鋼表示,令人欣慰的是,2014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43條,在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12種具體情形上增設了一個兜底條款,即第13項的“其他情形”,從而將為法院適用《實施條例》第21條判斷續寫他人作品這類“合理使用”的情形預留空間。事實上,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將續寫他人作品納入“合理使用”範疇,是當今著作權立法的一種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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