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工服務社轉讓受阻

來源:文萃谷 2.83W

導語:社會工作通過自己的服務,可以在社會上弘揚服務和慈善精神,促進互相關愛的良好的社會風氣的形成,促進社會和諧。這樣,社會工作就直接或間接地發揮着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

深圳社工服務社轉讓受阻

近日深圳一家社工服務社因被轉讓,導致社工被拖欠工資的新聞,引起公眾關注。在民眾的理解上,慈善公益團體等民非機構在運作上不以盈利為目的,機構資產也不屬於任何個人。但近年來由於民間慈善公益團體發展迅速,加上政府購買服務的普遍,不少民非機構有經濟實體化趨勢,由此出現不少公益機構法人變更,甚至機構轉讓的現象。在多地明文規定民非機構不準轉讓的大環境下,少數如温州等城市,也在為公益慈善團體在內的民非機構尋求資產界定,及其在轉讓、繼承、贈與等事務上的法律保護。

  事件回放社工機構轉讓叫停

深圳市東西方社工服務社成立於2007年11月30日,是經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專為政府和社會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民間專業組織機構,一共擁有163名社工。2013年12月下旬,有網友在網上稱:“深圳東西方社工服務社前法人捲走機構會計賬本,現在拖欠全機構社工工資、社保、公積金。”

事情在網上披露後,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在媒體介入下,這場公益機構欠薪事件被攤在陽光下,原來這都是轉讓惹的禍:10月份時,東西方社工服務社理事長陳飛鵬計劃把服務社轉讓給李志堅。而機構法人代表鍾英紅已辭去原來兼任的副總幹事一職,也希望機構理事會盡快處理法人代表的'離任事宜。但其間管理層交接出現問題,現在的負責人李志堅想申請變更法人代表也沒有成功。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社工服務部一位工作人員向媒體透露,東西方社工服務社此前曾經進行過一次法人變更,由原創辦人陳飛鵬變更為鍾英紅。而這一次由於涉及到機構轉讓,深圳市民政局認為不合現行法規要求,沒有同意變更。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網站上,記者查詢到深圳市東西方社工服務社在2010年8月12日變更法人的辦結信息,之後再沒有變更法人的辦結記錄。

至於東西方社工服務社眼下的運營情況,該社總幹事李慧敏表示:“現在服務社的賬户上已經一分錢都沒有了,本來12月15日發工資的。”據其介紹,今年初,該服務社理事長陳飛鵬拿走了2007年到2012年的賬本,由此影響到服務社的招投標、年審及評估。李慧敏表示,按往常,這些社工機構的法人代表都是先籌得一部分錢,給社工發了工資,之後民政局撥款下來後再填上窟窿。而東西方社工服務社的法人代表鍾英紅則表示:“我還在履行法人職責,雖然我已經辭去了副總幹事的職務,但在招人、簽約等事宜,我仍然會出面。”

  政府意見系內部矛盾引起

對於東西方社工服務社涉及的轉讓和欠薪一事,深圳市民政局社會工作處副處長肖敏智向記者介紹:“東西方社工服務社的問題是由內部矛盾引起,屬於合夥機構管理人員之間不和,目前民政局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正在處理此事。”至於該機構拖欠工資一事,肖表示,今年民政局對社工組織資金的下發已經封賬,錢已經全部撥出到深圳各個區裏,因為要走流程,資金最終到達社工機構的賬户上肯定有一段時間。

而深圳市社工協會祕書長閭曉文認為:“東西方社工服務社遇到的情況有些特殊。以前的負責人把機構轉讓給另一人,收了一些轉讓費,後來雙方在一些細節上有矛盾,所以在公章、銀行賬户交接上都不順暢。”

閭曉文透露,社工協會給東西方社工服務社數位管理層都打了電話,開了幾次協調會,但是無法把雙方約到場。“個人認為不論管理層如何變更,社工是和機構籤勞動合同的,不能拖欠社工的工資,也不可以影響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否則就按照法律辦事。”

“社工機構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機構,不建議像公司一般隨意的轉讓。同時東西方社工服務社出現的問題,也反映了一些社工機構理事會和監事會作用的缺失,使得個人作出的決定非常草率。”閭曉文表示。

  行業看法民非機構經濟實體化導致問題

惠州市陽光公益組織負責人樑浩表示:“東西方社工服務社的‘轉讓’事件反映出,這幾年出現了社工機構的類經濟實體化的現象,創辦人將其作為一個經營性機構看待,所以才會出現這種轉讓的情況。”

樑浩表示,從機構屬性上來講,社工機構屬於民非機構的一種,不是一個經濟實體,不存在轉讓。如果只是法人變更,就按照章程規定,接受審計、理事會審議決定,涉及到因為法人變更而帶來的機構宗旨、業務範圍等一系列的變更,同樣要經過理事會的決議,而且要上報主管單位批准。

廣東公益恤孤助學促進會會長王頌湯則認為,如今很多民非機構經營內容、方式較過去有了新的內容。“這幾年也不斷聽到‘社工機構謀取利潤’的説法。社工機構首先是一個NGO,這其實有悖於NGO的組織屬性和理念。”

“目前的情況是,很多民非機構是政府的政策和購買服務引導激勵出來的,可能發展得比較快,出現了一些‘形式上’的民非機構。這些機構中,有的創辦人可能原來是做企業經營或者其他工作,未必認同非營利組織的宗旨和使命,只是首先在形式上設立一個機構,所以才會出現現在這一系列問題。”王頌湯分析。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表示:“從現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看,並不允許民非機構轉讓。但一些地方,如温州正在探索民非的轉讓問題。”

“民辦非企業單位既然法律上是非營利組織,就不能像企業一樣進行轉讓,其資產已經不屬於舉辦人所有。但可以轉贈給其他同類民非或合併,也可以經過合法程序變更法人。”鄧國勝説,“但民眾要清晰的是,設立民非是從事公益事業,舉辦者以使命為先,而不是掙錢的新工具。”

  地方政府温州首嘗民非轉讓遭質疑

據媒體報道,近期温州市已出台《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意見》1+7(下稱《意見》)系列文件,為社會組織創新發展指明方向,並首次確定了民非機構資產所有權的性質和屬性,並就其轉讓、繼承、贈與等事項提出了處理意見。

《意見》中規定,對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明確出資財產屬於出資人所有;投入滿5年後,在保證不撤資、不影響法人財產穩定的前提下,出資人產(股)權份額經單位決策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轉讓、繼承、贈與;在扣除舉辦成本、預留單位發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關費用後,尚有結餘的,允許出資人取得一定的合理回報。

對此新規,鄧國勝明確指出,温州的新規定或與上位法存在衝突。對此温州市民政局局長李愛燕表示:“好多現有條例並不適用,這三類民非如果出資方不是以捐贈的意願來做,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行為,誰投資歸誰所有,這很正常,至於能否繼承、轉讓、贈與,我們看台灣有好多這樣的機構,爺爺做完傳給爸爸,爸爸做完傳給兒子,這樣造福社會的事業能傳承下去是好事。”

面對民非領域魚龍混雜的現狀,鄧國勝建議,對有營利動機、希望獲得合理回報的機構,應讓其到工商註冊,同時在民政註冊為民非,必須保持非營利的性質。

王頌湯則提出社會企業的概念來解決民非問題。“所謂社會企業,是一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社會企業透過商業手法運作,賺取利潤除滿足自身運營外,也可以從法律上保障其轉讓、繼承的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