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考前習題

來源:文萃谷 3.2W

距離2016年11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所剩的時間已經不多了,考生們可要抓緊時間複習啦~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各位考生準備的2016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考前習題,預祝大家考取理想的成績!

2016證券從業考試基本法律法規考前習題

  單選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  )。

A.60%

B.50%

C.40%

D.30%

2.公司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年以下

B.3年以上

C.5年以下

D.5年以上

3.在下列(  )情形下,證券公司不得動用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託資金。

A.客户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户提款

B.客户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佣金、費用或者税款

C.證券公司借用客户資金30日內還清

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  )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A.25%

B.30%

C.35%

D.75%

5.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  )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

A.10

B.15

C.20

D.30

6.公司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年以下

B.3年以上

C.5年以下

D.5年以上

7.在下列(  )情形下,證券公司不得動用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託資金。

A.客户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户提款

B.客户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佣金、費用或者税款

C.證券公司借用客户資金30日內還清

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8.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  )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A.25%

B.30%

C.35%

D.75%

9.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  )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

A.10

B.15

C.20

D.30

10.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至少應當有代表(  )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蔘加。

A.70%

B.50%

C.30%

D.10%

  參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2.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C。【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託資金:(1)客户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佣金、費用或者税款。(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D。【解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75%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5.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條規定,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6.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7.C。【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託資金:(1)客户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户提款。(2)客户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佣金、費用或者税款。(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8.D。【解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75%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9.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條規定,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10.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蔘加,方可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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