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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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關於會計類的內容是什麼呢?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行政處罰

  考點:行政處罰

難度:C(A.高頻,簡單。B.高頻,困難。C.低頻,簡單。D.低頻,困難。)

考頻説明:偶爾會在真題中出現,難度小、易掌握。

【內容詳解】

1、《會計法》中涉及的行政處罰形式包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中責令限期改正為行政命令而非行政處罰,但由於考試大綱將其歸類於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因此考試中出現必須要選!

2、 “罰款與罰金”;“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與沒收財產”的區別

【經典例題】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於《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形式的有( )。

A.責令限期改正

B.罰金

C.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D.暫停營業

【答案】AC

【解析】屬於《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形式有: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等。

  對比區別

  一、制裁特徵與區別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以下幾項: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指設定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尤指行政處罰的實施或者適用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規定在《行政處罰法》的總則中,或者貫穿法律的全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最基本的行政處罰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在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內涵就是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根據這一規定,處罰法定原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處罰設定權法定。處罰設定權法定是指哪些法律規範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及其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2.行政處罰依據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受處罰行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均不受處罰。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否則,行政處罰是違法的,應屬無效。行政主體對於法定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定處罰種類和內容進行處罰。處罰要求實體合法。

3.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權力,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範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力。

4.行政處罰程序法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如,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開,在制度上:一是要求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凡是作為處罰依據的規定應當是事先公佈的;二是要求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公正,在制度上:一是要防止偏聽偏信;二是要使當事人瞭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予其申辯的機會;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過罰相當,要求立法所設定的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相適應,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輕重適度。即重過重罰、輕過輕罰,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採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法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減少和消除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處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但是,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雖然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但並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需要指出的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罰。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該原則又被稱為“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五)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的內部活動和外部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防止“暗箱操作”和濫用處罰權。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系列的體現職能分離的條款。其中包括: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此外,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規定,也體現了監督制約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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