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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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裏,你可能會遇到一些關於法律的小問題,那就需要法律的小知識來解決。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校園法律小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校園法律小知識

  校園法律小知識:學生利益三問

問題 1 :學生在校內以外受傷的風險誰承擔?

答:學生在校內意外受傷學校不一定承擔

根據教育部 2002 年頒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情況而定。《辦法》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學生發生意外傷害,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行為並無不當,則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學校發現情況,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 2 :學生在體育競賽活動中受到的損害呢 ?

答:一般情況下,只要致害方在體育競賽中沒有故意或者嚴重違反運動規則,參賽學生受傷應損害自擔。

體育競賽,既具有羣體性、對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險性,特別是籃球、足球等人體發生直接衝撞的對抗性競賽,是很容易出現人身損害後果的。已知或者應知體育競賽潛伏着此種固有的風險而仍然參加此種競賽,實際上是對此種活動中風險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擔損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民法理論上的 “ 自願承擔危險 ” 。如果運動員故意或者嚴重違反運動規則而侵害其他運動員的人身,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問題 3 :學生在校期間經常自行組織活動出現損害怎麼辦?

答:學生在休息時間自行組織的,並沒有報告學校, 故學校對此沒有特定的注意義務。況且他們系中學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體育競賽中可能發生的損害,應該有所預見和防範,不需要學校特別提醒。因而對非學校組織的正常體育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學校沒有過錯,是不應承當賠償責任的。

  校園法律小知識:什麼是法律上的保證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的權利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

(2)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其權利主要為抗辯權和抵銷權。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4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校園法律小知識:青少年法律常識

1.學校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能否取消其學籍?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2.怎樣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 人輟學。學校和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受教育權,不得體罰、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設施中活動。

3.學校組織學生野遊發生傷亡,誰承擔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聚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 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規定,學校組織野遊發生的傷亡,學校應承擔責任。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學校給予賠償或者承擔其他責任。

4.老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處罰?

對於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中國小生曠課學校該如何處理?

中國小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6.學校如何教育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7.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學,怎麼辦?

如果未成年人因為身體原因不能上學,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該向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免學、緩學申請,並附上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獲得批准以後,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遲接受義務教育。

8.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由誰承擔?

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與學生家長構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委託監護關係,而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不過是代理學生家長行使。

9.在遇到同學欺負自己時該怎麼辦?

在遇到同學欺負或者發生小摩擦時,要冷靜並正確地處理矛盾,可以向教師及時反映情況,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決。

10.在校女生如何保護自己?

一是平時儘量少和社會不良青年及校內有不良傾向的學生接觸。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為舉止。三是外出時儘量結伴而行。四是遇到情況要巧妙周旋,會自我保護。五是拒絕陌生人的好意。

11.在學校同學打我時,我該怎麼做呢?

如果是同學之間發生輕微的摩擦,要儘量冷靜處理,決不能採取極端的方法去報復,如果雙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學校教師反映情況,由校方進行處理。

12.學校組織學生野遊發生傷亡,誰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聚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 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學校組織野遊發生的傷亡,學校應承擔責任。

13.學校老師為了教育“頑皮”的學生,能否進行打罵?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14.學校如何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義務?

學校應當未成年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動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讓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15.學校、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該如何定罪?

因法律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 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6.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2)營養費;3)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6)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的,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護理費;7)因學生傷害事故造成死亡的,除上述賠償外,死亡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還可要求賠償下列費用:喪葬補助費、死亡賠償金。

17.應由第三人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18.學生傷害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須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2)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違反《教育法》的規定;3)學校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4)學校在施教、管理和保護行為時有疏忽職責的過失或重大過失。

19.《義務教育法》對維護教學秩序是如何規定的?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必須努力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學環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 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否則,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 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 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 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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