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擱淺事故與應急措施

來源:文萃谷 1.97W

一、船舶擱淺事故的危害

船舶擱淺事故與應急措施

船舶擱淺、觸礁所造成的危害是極其嚴重的。如1978年3月6日,利比里亞超大型油輪AMOCOCADIZ在法國布里塔裏海域因舵機損壞導致船舶觸礁,船體斷裂,溢出原油22萬噸,污染法國沿岸250公里,直接經濟損失3億美元,間接損失不可估量;1999年11月24日,煙台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舜”號客輪在航行途中由於船艙起火,導致船舶擱淺傾覆,造成全船300多人僅生還20多人的特大海難事故,給我國海上客運業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對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船舶造成擱淺的原因

經過主管機關調查發現,船舶擱淺的主要原因並不複雜,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船長、駕駛員、引水員或其他船員的航行疏忽而發生船舶擱淺。

(2)由於風浪、流的影響把船推向海岸造成船舶擱淺。

(3)在有限的水域中為避免與他船發生碰撞而造成船舶擱淺。

(4)為了防止船舶自身的沉沒而故意造成船舶擱淺。

三、船舶擱淺後的應急處理

1.船舶擱淺後船長的應急處理

(1)分析船舶擱淺狀況

在許多情況下,船舶擱淺之後處於極其不穩定的狀態。因此,船舶擱淺後,首先要保持鎮靜,穩定船員的情緒,船長應想方設法儘快調查清楚船舶擱淺位置及周圍的地理環境,具體調查項目如下:

1)船舶擱淺狀況:①船舶擱淺前後吃水及吃水差。②測量各油艙、壓載艙、淡水艙、污水艙存量及變化情況。③各艙貨物狀況。④船舶傾斜情況。

2)船舶擱淺受損狀況:①擱淺部位破損進水情況。②操舵裝置和推進器的受損狀況。

3)船舶擱淺位置地形地貌和氣象狀況:①海底的底質及崎嶇不平程度。②擱淺時漲、落潮情況、高-潮時間及船舶周圍水深變化。③潮流、海流的流向、流速。④天氣、風向、風速及海浪情況。

(2)應急處理方法

船舶擱淺後,船長可以通過以上調查,以最快方式向船舶所有人、代理公司和主管機關報告,以便取得指導和幫助,切忌盲目採取行動。具體應急措施可以參考如下:

(1)在船長指揮下,相關船員檢查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污水溝等處的液位,測量和記錄船舶周圍的水深,對船舶周圍底質進行取樣,調查判定坐淺位置、程度,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顯示號型,注意氣象、潮汐變化等情況。

(2)機艙人員檢查主機、舵機和輔助機械,特別是螺旋槳和舵有無損害,防止被攪起的淤泥和沙子吸入機械設備。

(3)發現船舶進水時,應立即按堵漏佈置/進水應急,計劃組織排水、水密隔離和堵漏,同時判斷可否立即動手脱淺。

(4)大型船舶擱淺時若自行脱淺不成功,應立即申請外援。在候援期間,船方應警惕潮水和風流對船舶強度和穩性的影響,盡力固定船位,防止船舶因風浪破損、橫傾乃至傾覆。

(5)船舶擱淺後,如發生溢油事故,應按船上油污應急計劃中處理擱淺中發生溢油的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6)船長應根據各方面的反饋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船舶周圍環境進行判斷,保證船舶的安全狀態,保證船員的安全,採用科學的方法與有關方面配合進行脱淺行動。

2.主管機關的應急處理

海事局作為海上安全管理監督機構,當獲得船舶擱淺信息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救助工作,具體做法如下。

(1)主管機關通過VHF等有效通訊手段向船方瞭解擱淺情況,這些情況包括船舶資料、擱淺位置、時間、載貨情況和船舶擱淺前後水尺變化、受損程度、救助要求等,對於客輪油輪等要詳細瞭解情況,並在安排救助時做出特殊指示。

(2)根據擱淺位置和船舶受損情況,及時控制擱淺船舶周圍的`交通流,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適時發佈航行警(通)告。

(3)擱淺船舶可能有溢油事故發生時,應強制要求船方在船舶周圍佈設圍油欄,並安排巡邏艇監護,同時備好吸油毯、清油劑等防污設備。

(4)在擱淺船是客輪的情況下,應視情況協助疏散旅客,並妥善處理。

(5)擱淺船位置遠離港區時,應向擱淺船附近海域通過GMDSS設備轉發遇險信息,提供一切可能東莞德信誠經濟諮詢有限公司

的援助。

(6)召集船方、港方、引航公司、救撈公司等單位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共同研究對策,制定脱淺方案。

(7)組織有關人員到擱淺船上進行海事調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查明原因,判斷責任,依法處理。

(8)主管機關對擱淺原因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相應措施,如改善通航環境、發佈海事預防等,以保證船舶交通安全。制定一套科學的、合理的船舶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方法,可以大大減少船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海事局可以通過對擱淺事故的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開展了嚴格船舶安檢、嚴格船舶登記制度、加強現場監督、加強VTS系統對船舶的動態管理等工作,盡最大可能降低船舶擱淺事故。此外,加強立法,完善、健全水監法規體系,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在法制軌道上實現水監繫統管理現代化是提高船舶應急處理能力有效手段的基礎,是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污染的根本保障。

四、脱淺後的工作

1.申請探摸檢驗。擱淺船舶脱淺之後應立即申請潛水員進行現場水下探摸檢驗。探摸檢驗項目包括船體水下部分船底板、推進器、舵裝置等,並做出相應的檢驗報告。以便船公司進一步查明擱淺之後的狀況。

2.申請適航證書。船舶脱淺之後抵達就近港口或避難港,應直接申請船級社驗船師到船檢驗。經船級社驗船師檢驗認可不做出任何修理可繼續航行的,可以繼續進行航次營運,或者稍作一些有效的臨時修理才能進行航次繼續營運,待航次結束後再作徹底修理。臨時修理完成後,船長應申請辦理適航證書,經過驗船師的檢驗,同意簽發適航證書,才能繼續航次營運。

3.申請共同海損檢驗。如果船舶是載貨擱淺的話,脱淺之後還應申請共同海損檢驗,由船公司聯繫保險公司代理人及有關方法進行共同海損檢驗,為共同海損理算作好準備。

4.書寫海事報告。船舶發生擱淺事故之後。船載貨物或船舶本身將會受到損壞,或因試圖自行脱淺造成車葉,舵設備的受損,為維護船公司的利益,免除船方責任,船長應根據擱淺受損情況書寫海事報告。海事報告還應在船抵達第一港或避難港由船長或其他代理人遞交港口當局或港口公證人簽證備案,經過簽證的海事報告以及驗船師報告將是船方日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和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以及整個海事處理過程中一項極其重要的有效文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