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轉讓合同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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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必備】轉讓合同合集九篇

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上海田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 轉讓方是______________技術配方的合法擁有者。

2. 轉讓方向受讓方轉讓相應的_____配方,供受讓方使用,並可生產經營。

3. 本合同的授權性質:經雙方確認,本技術配方所有權和專利申請權歸轉讓方

所有。

4. 使用本技術的範圍:本技術配方轉讓一經雙方確認,受讓方在遵守國家法律

法規前提下,有權在甲方指定的地域及時間範圍內使用本產品的技術配方進行生產、經營及銷售活動。

5. 轉讓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 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受讓方交付下列技術配方資料:

1)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3)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4)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1) 根據市場特別需求可酌情考慮親臨現場指導;

2) 提供相關產品和應用知識諮詢。

(3) 有權自己或與第三方(包括親屬)生產經營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和行業。

(4) 有權直接或間接出讓給第三方(包括親屬)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配方。

(5) 有權自己或與第三方(包括親屬)再次開發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配方。

(6) 提供技術配方的________簡要分析及使用方法等有關資料。

(7) 配合受讓方分析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技術解答。

6. 受讓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 _________配方轉讓費支付約定: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___技術配方轉讓費數額為__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幣和每年厂部(出廠價)______%税後淨利潤分成。按下列分期支付方式:

1) 合同生效後,並將相關配方移交給受讓方之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轉

讓費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2) 產品投放市場一年內,經受讓方市場認可,方可再向轉讓方支付轉

讓費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3) 自合同產品投產或產品銷售之日起,每年以厂部銷售税後淨利潤

______%金額分成作為技術配方修改,維護費;具體支付時間和期

限如下:

4) 利潤分成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年度厂部

銷售税後淨利潤____%金額利潤分成。

7. 保密條款

本合同產品技術配方屬授權性轉讓,受讓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配方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1)不得向第三方(包括親屬或家屬)泄密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技術配方資料。

(2)不得受聘於第三方開發或技術指導本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配方。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本合同中合作條款和合作條件。

8. 合同產品的驗收標準和方法:

(1)配方功能調整至受讓方的市場要求,產品投放市場後_____率達60%以上,或得到受讓方認可。

(2)保證所轉讓的技術配方具有實用性,可靠性,即為能夠應用於生產實踐的成熟技術配方。

9. 違約責任

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費,應補交使用費外,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每日1%的違約滯納金。

10. 侵權風險責任承擔條款

(1) 轉讓方應當保證自己是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訂立時尚未被他人申請專利。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他人就同一技術申請專利或獲得專利權的情況,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1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先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合同簽定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受讓方 :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簽字時間:年 月 日 簽字時間: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確該剷車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原則,特簽訂以下協議:

1) 甲方將剷車壹輛(產品編號:出廠日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民幣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購車款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該車為其個人合法財產,不存在有任何違法現象,若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償還。自 年 月 日前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乙方無關。從 年 月 日起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甲方無關。

三、甲方隨車提供有本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壹份。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剷車車輛,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均對該車的車身、車容、車況表示認同。

五、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不退車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河北省廊坊市第八大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若美宣女子美容會所)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58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店鋪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轉讓金69000元(其中包括房屋押金3000元)。甲方在合同簽訂後向乙方騰讓店鋪並交付鑰匙。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房租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六、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

七、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收益權、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合同法》第79條也明確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債權人不得轉讓其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對於基於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訂立的合同,若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一般而言,以下四種合同權利不適宜轉讓:

①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人對受僱人的債權、委託人對受託人的債權等。

②以選定債務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如以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某個作家的創作活動為基礎所訂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

③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禁止某人在轉讓其權利後再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等。

④屬於從權利的合同權利,如保證合同權利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做出了禁止性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

轉讓合同 篇5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係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係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係,成立新債關係,所有舊債關係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徵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範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係。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後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麼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麼?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併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於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範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並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係,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於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並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係是相對關係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後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並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説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於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於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並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後,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後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願償還時,不會發生基於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説明第三人願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願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並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於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並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麼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並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麼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並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於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麼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後,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麼合同歸於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於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後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並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説,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説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並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説,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麼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鑑於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於權利變動採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係,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説,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麼在達成協議並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説是不公平的。如果採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採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侷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於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範,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範。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錶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鑑德國法律和基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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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就坐落於天津市 裝廠經營權轉包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現有正在運行經營的服裝廠經營權轉包給乙方經營,乙方同意接受承包該服裝廠的經營權。

二、服裝廠廠房、設備:有廠房一座、服裝廠內有平盤機17台,雙針機4台,帶刀2台,包縫機2台,打結機1台,訂扣機3台,平眼機1台,幌針機1台,大燙機1台,共計32台,以上廠房、場地及上述設備全部轉包給乙方王偉使用。乙方在經營期間使用設備時負責保養及維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承包期滿後乙方必須將上述設備完好無損如數交還給甲方,並保證所有設備能夠正常運行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間的水、電、税、(給村委會貳仟元承包費)等各項費用歸乙方負責繳納。

三、承包期限叁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計三年,每年承包費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乙方交清當年承包費,餘下承包費乙方於每年月日前交清當年承包費,乙方逾期不交清承包費,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並將服裝廠轉包給他人使用。乙方在承包期間如需擴建廠房、建築房屋、租賃或轉讓他人時必須先告之甲方,徵求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可以擴建廠房、建築房屋、租賃或轉讓他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四、乙方承包期間如遇國家、集體徵佔該服裝廠場地時,所得國家補償款由 三人均分,與乙方無關。甲方不承擔給乙方任何經濟損失。

五、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7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

在真實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向乙方轉讓 停車位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

協議標的物位於 號,具體位置以

及使用範圍見購買合同原件(附件合同編號: )。

二、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將該車位所有權轉讓給乙方,轉讓期限自本協

議生效之日起至使用權限期滿,若國家法律政策對地下車庫使用權年限作出具體規定,乙方則享有的地下車庫使用年限按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處理。

三、轉讓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車位轉讓總

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轉入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帳户名稱: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入帳為準。

四、轉讓責任及相關費用

1、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甲方將該車位所有權轉讓

給乙方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轉讓之後,甲方無權再處置該車庫。

2、該車位轉讓之前,所產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甲方轉讓或過户給乙方所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使用常理

乙方使用該車位須服從和遵守本小區的物業公司統一管理,並交納相應的車庫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六、生效條件及協議收存

1、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未盡事項,應協商解決,發生爭議應向車庫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商品房(地下停車位)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轉讓合同 篇8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負責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負責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型號數量,設備原值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後支付人民幣 元,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或現金 。甲方需預付乙方訂金 元,剩餘設備款元,在20xx年XX月XX日前結清。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訂金元后,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設備的檢測與維修

甲方在接收設備後的日內,為設備的使用檢測階段,檢測出的故障和問題,由乙方負責承擔設備的維修費用。

第五條 交接驗收

甲乙雙方約定設備交接日期為。

甲、 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為有效。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 乙方收取甲方訂金後,未依期交付資產,每天按轉讓價款總額0.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能按約定支付尾款,每天按轉讓價總額0.5%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第七條 補充條款

乙方需提供機械設備原有的購買發票或收據等,乙方需保證所轉讓機械設備產權清晰,無任何抵押、頂賬、租借等行為出現,合同一旦生效,甲方立即擁有所轉讓機械設備的所有權,與所轉讓機械設備以前的所有行為無關。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印章後生效。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採取書面形式,並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地址: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公司電話: 公司電話: 開户行: 開户行:公司賬號: 公司賬號: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9

售車方(甲方):身份證號: 户籍所在地:

購車方(乙方):身份證號:户籍所在地: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 色牌汽車(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證登記人: )於20xx 年1月 日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交易金額為人民幣____萬__千__百元整(¥________.00),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自協議簽訂,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購車款起,該車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所出現的一切問題(損壞、維護修理或被盜)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三)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本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四)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五) 該汽車在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之前,售車方(甲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購車方(乙方)無關;

(六) 售車方(甲方)向購車方(乙方)提供該車輛的一切真實、有效、合法的手續、票據和證件,並對車輛來歷及所有手續、票據和證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後如調查發現售車方(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系虛假、偽造證件,或車輛來歷不明,購車方(乙方)有權退回車輛給售車方

(甲方)並要求售車方(甲方)退回購車款,同時因偽造證件而給購車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均由售車方(甲方)承擔。

(七) 雙方約定於20xx年___月日前過户,過户所需費用由_______(___ 方)承擔,由_______(___ 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户手續,_______(___ 方)協助辦理。車輛必須按合法的手續過户,如不過户,由乙方承擔車輛轉讓之日起一切法律責任及相關後果。

(八) 該車以後辦理年審、保險等事宜由乙方承擔。

(九)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時間20xx年___月日,時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違背以上各條款。 (十) 附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售車方(甲方)簽字: 購車方(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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