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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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的宅基地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並於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手續。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款。

七、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八、土地使用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

甲方將坐落於白泥中學下面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該宅基地登記面積共150.4平方米。具體位置東至: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及附屬設施包括:甲方現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設設施及水電户口等。終身歸乙方享有。

二、保證此宅基地手續真實,來源合法,權屬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三、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預付人民幣貳萬元,剩餘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及相關手續後交付給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六、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後,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________萬元,並償付違約金________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宅基地使用證和相關手續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違反本協議導致宅基地不能過户或無故進行交付,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________萬元。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合同3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進程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並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説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於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進程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並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説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於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但房屋既然屬於私有財產,農民的轉讓其所有權而非土地,對於買賣雙方均理所當然,加之交易雙方不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制也相當容易產生此類糾紛。除此之外,審判實務方面,法院缺乏對上述“小產權房”買賣合理有效的規範指引,往往導致司法裁判結論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數法院認定此類買賣合同無效,然而部分法院則承認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會採取“無效認定,有效處理”的方式,雖然各類裁判標準均有其合理之處,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選擇在法律、政治及經濟效果最優的合理方式以達到助推經濟秩序穩定及社會秩序和諧的雙重效果。

本文在説明此熱點問題時,兼採理論闡釋及審判實務調研的方式,針對理論熱點、問題難點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及“小產權房”的審判實務觀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理論、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的無效處理認定及處理方式、合同雙方的救濟與保障機制進行討論、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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