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轉讓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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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店鋪轉讓合同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巢湖市向陽路徽商御花園號門面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110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貳年租賃合同,XX 年 4 月 16 日—XX 年4 月 15 日;現甲方從 XX 年 3 月 16 日將房屋轉租於乙方,租期到XX 年 4 月 15 日止, (大寫:

年租金為人民幣 36000 叁萬陸仟元整),租金為每半年交付一次,乙方在 XX 年的 4 月 16 日和 10 月 16 日將房租交至甲方,再有甲方交至丙方。

三、店鋪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必須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後店鋪現有的裝修、貨架、櫃枱、空調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 XX 年 3 月 14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19000 元,(大寫:壹萬玖仟元整)和 XX 年 3 月 16 日———XX 年 4 月 15 房租 3000 元(大寫:叁仟元整)和合同保證金 XX 元(大寫:貳仟元整);合計 24000 元(大寫:貳萬四千元整)合同保證金在乙方與丙方的合同終止時,由丙方全額退還乙方;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甲方在 XX 年 3 月 15 日將房子和鑰匙交給乙方,本協議簽訂後,如乙方不能承接租房,甲方不退還任何費用;如果由於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丙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從 XX 年 4 月 16 日期起,本合同與原甲方和丙方簽訂的房租租賃合同作廢,一切以乙方和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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