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運輸合同錦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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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運輸合同錦集7篇

運輸合同 篇1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税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系從事商品砼生產的企業,為保障生產的商品砼及時安全的運送到施工工地,甲方經與乙方協商一致,決定將所甲方生產的商品砼運輸承包給乙方。為了規範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承包內容:

甲方將自身生產的商品砼運輸承包給乙方。

二、承包方式:

1、在合同期內,甲方所生產的商品砼交由乙方負責運輸,乙方自行提供混凝土攪拌車進行運輸,車為:

2、核載運量為10立方米的車,每車每月保底運量按1000立方米計量,核載運量12立方米的車,每車每月保底運量按1100立方米計量。

四、運輸價格及結算依據:

1、核載運量為10立方米車、12立方米車的運費單價按 元/立方米計算,以上計價單價含油費,10公里 元/立方米計算,15公里 元/立方米計算,則超過15公里以外運費,按每公里每方增加2元計價。

2、若運輸過程中,乙方車輛需由甲方提供運輸所需0#柴油,則甲方按目前0#柴油 元/升與乙方按月進行結算,並從乙方每月運費結算款中予以扣除。

3、甲方租賃乙方車輛拉水、拖固定泵,每次換算成商品砼運輸,並按 方計算。

4、超時補助:每車到達工地時間至卸完料的時間超過3小時的,甲方按100元/小時向乙方支付超時補助費,不足一小時超過半小時(含半小時)按一小時計算,但以上超時補助,回站由當班調度人員簽字確認。

5、乙方在運輸商品砼到施工工地後,若發生退料,則運費按兩車次運費進行計量。

6、乙方在運輸商品砼過程中,若發生施工單位提出補方,有關方量計量按不足5立方米的,按5立方米計算;超過5立方米的,按實際方量計算。

7、乙方在運輸商品砼過程中,若發生運輸後剩料並退回或者施工單位提出補方估計不足導致剩料並退回,則剩料退回時運費按實際方量計算。

8、每次運輸,乙方或乙方駕駛員應當索要經甲方工作人員簽章的運輸小票,並以此作為與甲方結算的憑據。結算付款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運輸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運費。

五、結算方式:運費按月結算,乙方於次月8日前憑運輸小票與甲方結算上一個月的運費。

六、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車輛停放場地,但是運輸混凝土攪拌車清洗由乙方自己負責。

2、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結算支付運輸費。

3、甲方對乙方駕駛員有生產調配使用權和監察權,對不勝任的駕駛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選。

4、因甲方調度及工地原因造成車輛及砼料損失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甲方負責承擔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過橋、過路費用。在正常情況下甲方負責承擔因交通、城管、路政以及闖禁區的處罰,但因乙方原因產生的處罰由乙方負責。

6、甲方查出乙方車輛存在超時作假的,取消該車輛合同期內的所有超時費,並視情況是否對該車輛留用。

七、乙方責任

1、乙方提供的攪拌車必須合法有效,證件齊全,保證車輛性能良好,車容整潔,每輛設備維修費及通訊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對提供的攪拌車應投保交強險、第三責任險等險種,以降低運輸過程中的風險,並在合同簽訂後,將相關車輛的行駛手續及保險手續複印給甲方,以便甲方存檔備案。未投保以上險種的車輛禁止為甲方運輸商品砼,若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負責對其車輛和司機的管理(包括車輛維護保養及救援),及時與甲方車管和調度溝通,並做好協助工作。

4、如因乙方車輛原因造成甲方砼料損失,乙方按成本價格賠償甲方。

5、乙方加強混凝土運輸車輛的運輸安全管理,確保不發生交通事故,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自負。

6、乙方必須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以保障滿足甲方商品砼運輸的需要。如乙方的人員(駕駛員)及車輛問題影響甲方的商品砼運輸出廠,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時,乙方應按合同法規定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7、乙方車輛自合同簽訂後,由甲方全權調配,對外承租須經甲方同意後,由於乙方自行出租,所承租方量,甲方有權在乙方保底方量中扣除。

8、乙方車輛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9、乙方及其駕駛員由甲方提供住宿

10、生活費由乙方負責。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至區內的貨物特約承運單位。承運的品牌有: 等的貨物。

二、承運路線及價格

路線為:此運費不包括貨物開具運輸發票金額,市內包送達倉庫。

三、甲方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要託運的貨物包裝必須完好,如因甲方貨物的外包裝不合格造成貨物殘損或在無開箱情況下發生內包裝貨物短缺等,責任由甲方自負。

2、方不能交付或在貨物內夾帶危險品,禁運物品給 否則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3、甲方有貨物託運時,至少提前知發貨工廠送貨到乙方收貨點。

4、甲方在託運貨物時,必須完整提供收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以便能準備交付貨物,否則造成失誤及一切裙帶責任,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5、貴重物品應保價運輸。

四、乙方應盡責任和義務:

1、交接貨物時,必須提供標準的託運單據一式四聯和甲方辦理相關手續,此單據可作為甲乙雙方的結算憑證。

2、乙方應按時將甲方的貨物遞至收貨點,如有特殊原因乙方須提前向甲方説明。

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貨物丟失貨損壞(除不可抗力自認原因外),乙方必須按預定賠償。

4、乙方須提供車況好、手續齊全車輛運輸甲方貨物。

5、乙方不可將甲方食品與其他有污染或有毒貨物混放,否則由此造成的責任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結算方式(選擇一項)

1、貨到即付款。( )

2、乙方憑收貨證每月( )

六、違約責任: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國家相關法律向當地法院起訴。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注:運費根據市場行情雙方協商可做適當調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户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年月日裝運時間:年月日

簽發地點:省市區路號裝運地點:省市區路號

發貨人:

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承

運人簽章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承包運輸過程中承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運輸順利完成。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共識,並同意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工程內容

運輸土石方,甲方將根據工程項目所確定的地點、工程進度和運輸數量的要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乙方必須服從。

第二條:工程承包運輸時間價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時間為一年,即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單價以本工程單趟運距為 1500米以內,按每立方3元人民幣計,(此為完税價)。

3、每次結算以計量驗收單為準,路程以雙方共同核實實際路程為準。

4、付款方式:日清月結。

第三條:燃油費用

甲方負責提供充足的燃油,乙方結算燃油的費用,甲方提供的燃油不得高於市場價格。(燃油必須符合車輛出廠要求及工作環境的要求)。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工程爆破。

2、甲方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

3、甲方無條件負責乙方司機的住房問題。

4、甲方在每月前給乙方制訂當月的土方量。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土石方運輸任務。

2、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

3、違章開車等,造成大小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其他責任

1、乙方車輛進場後,甲方必須在當天安排開工,如拖延工期,挖機甲方按1800元/天賠償、汽車按300元/天賠償乙方損失。(每月雙方可有3天的停工日)

2、甲方在正常工作中不得隨意停產,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誤工,乙方不屬違約並且甲方應按1800元/天標準補償乙方的損失。

3、在工程作業中,甲方爆破造成人員傷亡的,乙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確保完成爆破任務,不得影響每台挖機每天1500立方的工作量。

5、乙方可根據甲方工程量的要求增加車輛。

6、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條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如未能按時支付運輸款,乙方有權利停工,造成的誤工,由甲方承擔一切後果與責任。

7、乙方車輛在進入甲方工作區域內,甲方先付乙方託用費8000元整。

8、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工作期限,如提前解除乙方的工作期限,甲方必須無償支付乙方的託運費,並承擔一定的補償費(補償費由雙方協商擬定)。

9、在正常工作中,車輛出現需維修問題,費用由乙方自理。在維修期間,延誤甲方工程不得算乙方違約。

10、甲方制訂的工作量每月不得小於18萬方、不得大於24萬方,如增加或減少工作量,甲乙雙方必須提前一月協商解決。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制訂的工作量,甲方有權不付乙方當月的工程款。

第七條:其他約定

1、 本合同生效後,除法律規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約定解除事項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義務的履行。

2、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合同爭議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4、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或其簽約代表簽署後生效。一式兩份,由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車主 手機:

甲方承攬烏海市富強煤礦沙土石回填礦業務,需車輛 輛,現就運輸距離價格付款方法等問題,雙方達成如下共識:

一、運距為2.5公里,每車運費為税後70元,(雙橋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在工作現場設調度室,保證道路暢通,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2、甲方負責給乙方車輛加油,國標柴油按每公升6.5元計標付費。

3、甲方負責乙方幫助人員的住宿,(被子自帶)礦上食堂伙食費每月500元。

4、甲方負責乙方運費的結算,10天結算一次,第一個月每次結算車隊運費總額的80%,下餘20%作為防止車輛流失的保證金,第二個月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時結清。

5、甲方負責周邊關係倆的協調工作以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6、如甲方造成的停車、停工兩日內付台板費500元,三天後按每天500元付給乙方。

三、乙方責任:

1、乙方保證按合同要求的車輛做保證工期的正常運行,乙方可在合同要求的車輛的量多上三、五輛車以保證合同數量內的車輛每月正常運行128個工作日,乙方每車必須有2個司機,以保證每24小時運行,(每天運行在40趟以上)。

2、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工地法律,服從甲方調配,如有違紀者,處以500元罰款。

3、乙方如有車輛要求退出,必須在10日前提出,並同甲方共同聯繫頂替車輛,頂替車輛到位後方可結清帳務,否則保證金作廢。

四、工期為一年即從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五、公司與礦上的合同為三年,與車主暫定一年,年滿後車主優先簽訂合同。

六、不盡事宜。雙方在現場協調處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7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昆明市大板橋鑫源公司二期F1-1標1-3工區工程項目基礎開挖而產生的建築渣土需要運輸,甲方將該項渣土運輸承包給乙方。為了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明確雙方職責,現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工程地址:昆明市大板橋鑫源公司二期F1-1標1-3工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單價:合同由雙方代表根據甲方提供有關施工圖紙,交換現場標高,經測算,暫定土方量 m3,運輸完畢後按實際運輸單據結算。土方運輸按車計算(每車每趟不少於 m3),每車單價為 元/車(大寫: )。

  三、工期: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土方運輸車輛,每日運輸車輛不少於20輛,以保證甲方的施工進度。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簽署生效後,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安排車輛進場作業,甲方每完成一次進度結算將支付乙方相應運輸費用的60%,乙方向甲方提供相應運輸費用的税務發票。剩餘運輸費用在工程完工後辦理結算。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據現場發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關約定辦理結算,結算時乙方提供相應運輸費用的税務發票。

  五、甲方工作範圍及承擔責任:

1、及時向場內損壞的臨時道路進行修復。

2、現場配備專業管理人員指導乙方施工並協調工地工作。

3、工程進度將出現較大幅度凋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4、負責解決本工區內的有關事宜。

  六、乙方工作範圍及承擔的責任: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運輸車輛及人員的相關有效證件。

2、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人為原因,對施工中的建築物、可視設施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4、因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超車、超速而影響現場文明和車輛運輸安全等問題所發生的一切糾紛,均由乙方和有關部門聯繫協調,自行解決,並承擔因糾紛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5、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現場施工人員的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車輛及人員由乙方自行安排。

  七、其它約定:

1、甲乙雙方必須對當天的運輸票據進行核對。

2、當天運輸票據必須在兩天內進行核對。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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