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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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運輸合同5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運輸合同5篇

運輸合同 篇1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誠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各工地散裝水泥事宜簽訂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半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運輸價格表説明:

1、貨物運輸目的地發生變化,價格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2、運輸方式:公路汽車運輸。

3、運價包括: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

4、以上價格如有客觀原因,如油價上漲需雙方協商對價格調整。

5、以上價格為不含税價格。

第三條:運輸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在運輸當月____日依據甲方供應散裝水泥工地簽證憑據作為對賬依據完成對賬,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負責付現金給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時支付運費,所欠運費按上月實有金額的3%為滯納金,否則乙方有權停運,並追回所有運費。

第四條:甲方責任:

1、甲方提前一天預報水泥計劃及運輸計劃,以便乙方提前調配車輛確保運力。並保證進場道路暢通,以使水泥直達工地。

2、甲方應按約定時間與乙方結算運費,若不及時結算運費,造成相關責任和損失由甲方負責。

3、合同終止後,甲方在30個工作日內付清乙方所有運費。

4、如有新的運輸點以補充協議方式對價格調整,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乙方責任:

1、乙方確保運送準確、及時、安全,工地當天水泥必須當天送到(除特殊情況外)。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水泥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計量和分量差

以生產廠磅為準,按國家標準的千分之三執行,磅差超出千分之三部分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伍萬元整。

第八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為憑,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條例,甲乙雙方為了順利完成本項目土石方運輸工程建設、本着互惠互利、優勢互補、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本項目運輸土石方協議: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內容:混凝土運輸項目

  三、工程量約為 萬方,以實際完成量準。

  四、工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運輸單價:乙方應提供 型號運輸車輛 台,混凝土保運、遠距工地澆築場1km公里內 元/m3,超過1km外另加 元/m3(以上運輸單價均含税人民幣單價)。

  六、付款方式:

1、乙方進場後,無預付款,待每月25日驗工計價後,支付運輸量的90%,另扣5%作為違約金,次月驗工計價後返還上月違約金。

2、運輸費支付方式:以項目部驗工計價後撥款為準,如項目部未能按時撥放工程進度款時,甲方將對乙方支付運輸費時間順延至甲方撥放工程進度款後。

  七、雙方責任:

1、因車輛及司機手續證件不全或違規操作造成的一切後果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後果乙方自負。2、乙方保證進場到甲方工地的車輛情況良好,每天最少工作20小時,每月出勤率必須達到90%以上(無法抗拒因素除外),乙方車輛進場後必須全權服從甲方的調試和一切車輛運輸安排。

3、任何情況下,乙方不能在現場惹是生非及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有關當事人負責與甲方無關。

4、乙方保證完成任務,車輛和設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調離現場或有意停工及跳巢給其他單位運輸。

5、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周邊塌邊,機械車輛事故等,影響周邊建築物,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人員工傷、安全、意外等一切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

6、甲方提供乙方機械燃油(不含車輛保養等油料),0#柴油按現行中石油單價實行,如超出中石油單價,甲方應調差超支付部分,但發生的燃油費用從每次結算運費中扣回。

7、如政府相關部門要求棄碴場停工,甲方有權調整棄碴場,如超出原定的運距1km以外,另加 元/m3,乙方不得有任何意譯。

  八、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收集乙方手下車輛運輸卡,單方面付款給司機或其他人,必須由乙方委派專人和甲方結算運輸費,否則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由甲方有關責任人負責。乙方結款員結款後應保證必須按時支付車輛運輸費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2、乙方中途不得以提高運輸單價等理由罷工,如乙方未完工車輛和設備是擅自調離現場或有意停工,及跳槽運輸,視乙方違約,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3、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必須指定專人 每日向甲方上報工作進度和按規定時間上交運輸單據。如發現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有不正當的交易而損害任何乙方利益,甲方將給予違規者以一罰十的經濟處罰並付還給受損的一方。

4、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嚴重違章受到甲方上級單位等部門的罰款,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運輸款中扣除,如運輸款不足時乙方應如數賠償。

5、合同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虛假計量或其他方法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否則,除虛假部分的運輸不得做為運輸費計算依據外,還須得按虛假部分運輸數量的運費的十倍計算違約方應予承擔的違約金。

  九、其他事項

1、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時,雙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無果則由當地仲裁機關仲裁。

2、本協議書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有自然災害,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停工等不能實施合同條例,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協議合同書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項目工程完工,帳清後自動終止,雙方需嚴格遵守執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施工代表: 施工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運輸車簡稱乙方)身份證及地址:

由甲方負責施工的蠻耗至金平至金水河口岸二級公路2合同段沙衣坡段二工區路基工程因工程建設需要增加運輸車輛,經乙方察看施工現場,熟悉了施工場地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運輸協議:

一、工作內容及範圍:

鋼材轉運約5000噸,蠻耗至工地現場。

二、運輸單價:

鋼材運輸85元/噸,含車輛保養、維修、輪胎更換、人工工資、利潤等。

三、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1、甲方協調項目部的關係。

2、乙方必須完備車輛運輸及安全等方面的手續,確保運輸安全和人生安全,運輸過程和進出場中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違章違規、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3、乙方增強安全意識,及時保養車輛,“病車”不能工作,不能疲勞駕車。

4、乙方根據甲方工程需要,自行組織車輛滿足甲方材料進度要求,如果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自行增加車輛。如乙方阻擾或人為製造矛盾,甲方可以拒付任何款項,且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5、為了保證整個項目的進度或發生緊急情況,需要調用乙方的車輛,乙方無條件服從,費用另外協商。

6、運輸鋼材時,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不能推諉。

7、如果甲方不按時支付,乙方有權停止運輸。

四、付款方式:

每兩個月的運輸款結清一次。

五、違約處罰約定:

1、本協議未定事項協商解決,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2、本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結清款項後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運輸合同 篇4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為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為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為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為以自願為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為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為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眾,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為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為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為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為公約規定損害為“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為,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為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為時不晚。我們認為,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為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為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為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為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為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為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為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為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為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為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説,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為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為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為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為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為妥善、積極的保護。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承運方):簽訂地點

乙方(託運方):簽訂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運輸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承運貨物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1.貨物名稱:。

2.貨物數量:。

3.最大重量:。

4.最大外形尺寸:。

5.配備車型:。

6.運輸線路:。

7.裝車時間:。

8.總運費:人民幣:元,大寫。

9.運費結算方式:。

10.收貨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

第二條甲方職責

1.負責設備貨物的運輸、綁紮、加固和運輸過程中的清障、挑線、辦理交通管理部門的通行證等工作。

2.負責和承擔運輸途中的一切事物和費用,並按照約定的時間、指定地點,將貨物按期、完整、無缺、及時運到並辦理交接工作。

3.負責貨物的安全運輸,保證所運貨物、設備無丟失和損壞,運輸車輛必須滿足運輸條件,綁紮必須使用麻繩、鋼絲繩、拉鍊等捆紮牢固,不剎車、道路顛簸等原因而鬆動。

4.裝卸車的同時,甲方司機(代表甲方)與乙方共同檢查貨物,並對乙方填寫的“設備、貨物運輸調撥單”(數量準確性、表面有無磕碰、變形等)進行核查交接。

5.負責及時向乙方通報運輸過程中發生有可能影響乙方設備、貨物安全的突發問題。

6.其他:。

第三條乙方職責

1.必須如實提供設備、貨物的真實名稱、性質、數量、最大重量、最大外形尺寸和裝、卸車的具體位置,收貨人的真實姓名、地址、聯繫電話等,如有隱瞞謊報的,貨物超重、超體積者、裝卸車具體位置超公里以上的,甲方有權拒載或留置貨物。

2.必須實現查明沿途路段的暢通情況(道路、橋樑、隧道、限高、塌方、山體滑坡)等,如遇特殊情況需擇路繞行公里以上的,雙方應訂立臨時協議,乙方需承擔其繞行費用。

3.必須協調收貨人及時收貨,並在甲方完成運輸任務後,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及時向甲方支付全額或者餘額運費。

4.負責甲方車輛、人員出入現場,組織現場裝車和卸車,貨物的清點和檢驗。

5.負責提供設備、貨物明細及各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重量、性質等,填寫“設備、貨物運輸調撥單”。

6.其他:。

第四條通知

甲方聯繫人:地址:電話:傳真:

乙方聯繫人:地址:電話:傳真:

第五條特別説明

1.雙方一致達成運輸協議的同時,乙方需向甲方交付%的運輸預定金。在預定時間內裝貨落空、卸貨延時超小時的,乙方需承擔其車輛空放費和延期的台班費。

2.運輸途中遇特殊情況,雙方理應友好協商解決,達成一致協議,並積極配合裝、卸車,各支付全額運費等各項事宜。

3.有關限時和定時運達貨物業務的約定:。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甲方應償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

(2)甲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再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甲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元/天.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甲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乙方。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貨物的合理損耗、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5)其他:。

2.乙方責任:

(1)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乙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乙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乙方應償付甲方卸車等費用及違約金。

(5)其他:。

第七條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小時內向對方通知,並應在天內提供權威機關的書面證明。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但應採用書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由仲裁機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3.提交中國石化內部糾紛調解處理委員會調解。

第十條廉政條款

雙方應簽訂廉潔從業責任書,並履行廉潔從業義務。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保密: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屬於雙方經營活動內容,任何一方未經對方當事人書面允許不得對外泄露。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乙方執份,甲方執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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