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合同範文錦集七篇

來源:文萃谷 1.78W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貿易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貿易合同範文錦集七篇

貿易合同 篇1

出賣人:

買受人: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合同法,保證買賣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9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分合同。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買賣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買賣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按買受人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確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買受人負擔;如出賣人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出賣人負擔。

第三條 買受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買受人,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買受人負擔;對同城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買受人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買受人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出賣人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出賣人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買受人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出賣人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10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15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買受人要求分批交貨的,出賣人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出賣人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出賣人代辦託運,如買受人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買受人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買受人在 貨款結算後7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買受人負責倉儲費用。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買受人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30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2/3以上的,出賣人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2/3以下的,出賣人應徵得買受人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出賣人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第十條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買受人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出賣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買受人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買受人。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

故,由買受人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出賣人過錯,不可向出賣人提出索賠。但出賣人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買受人索賠。買受人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10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出賣人的,買受人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15天內,向出賣人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出賣人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5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買受人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出賣人,出賣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買受人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10天內通知出賣人,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由出賣人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買受人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買受人應在貨到90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0xx元以上的在15天內),向出賣人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30天內通知出賣人。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貨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買受人收貨後的60天,逾期出賣人可不受理。買受人向出賣人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保存好實物。出賣人應在接到“查詢單”後15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出賣人供貨的,出賣人可要求買受人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5元以下,殘損在10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買受人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出賣人,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買受人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出賣人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30天內通知出賣人,逾期則出賣人可不受理,同時買受人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出賣人。出賣人在收到通知後15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買受人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出賣人責任的退貨,其損失由買受人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買受人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户行連同貨款劃給出賣人。

買受人變更開户銀行、帳户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30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出賣人。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買受人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經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4種方式。1.託收承付(可另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出賣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買受人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買受人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

2.出賣人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買受人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出賣人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買受人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

4.買受人未經出賣人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出賣人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買受人承擔因提供給出賣人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出賣人或運輸部門因處理買受人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出賣人保管的商品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着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依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沒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1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雙方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1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按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出賣人蓋章 買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 話: 電 話:

百貨、文化用品買賣分合同

(買受人) (出賣人) 站

公司 站

xx年 季度 公司

針紡織品買賣分合同

簽訂地點

針紡織品購銷分合同台帳明細表

貿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雙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1條 定義

1.1 產品:本合同中所稱“產品”,係指由甲方製造並以其商標銷售的(產品名稱)和隨時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區:本合同中所稱“地區”,係指_________國_________.

1.3 商標:本合同中所稱“商標”係指(商標全稱)_________.

第2條 委任及法律關係

2.1 委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委任乙方作為其代理,以便在“地區”獲致“產品”的訂單。乙方願意接受並承擔此項委託。

2.2 法律關係:本合同給予乙方的權利和權力只限於給於一般代理的權利和權力,本合同不產生其它任何關係,或給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合同約束的任何權利,特別是,本合同並不構成或委派乙方為甲方的代表,僱員或合夥人。雙方明確和理解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論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擔責任。

2.3 指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隨時發來的指示。由於乙方超越或違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賠、債務和責任,乙方應設法保護甲方利益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3條 甲方的責任

3.1 廣告資料:中方應按實際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品、樣本、價目表、廣告宣傳用的小冊子及其他有關“產品”推銷的輔助資料。

3.2 支付推銷:甲方應盡力支持乙方開展“產品”的推銷;甲方不主動向乙方代理“地區”的其他客户發盤。

3.3 轉介客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地區”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詢價或訂購,甲方應將該客户轉介乙方聯繫。

3.4 價格:甲方提供乙方的“產品”價格資料,應儘可能保持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利推銷。

3.5 優惠條款:甲方提供乙方獲致訂單的條款是最優惠的。今後如甲方向“地區”其他客户銷售“產品”而提供比本合同更有利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比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3.6 保證:甲方擔保凡根據本合同出售的“產品”如經證實在出售時質量低劣,並經甲方認可,則甲方應予免費修復或調換。但此項免費修復或調換的保證,以“產品”在出售後未經變更或未經不正確地使用為限。除上述保證外,甲乙雙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證。

第4條 乙方的責任

4.1 推銷:乙方應積極促進“產品”的推銷,獲取訂單,並保持一個有相當規模和足夠能力的推銷機構,以利“產品”在“地區”的業務順利開展和擴大。

4.2 禁止競爭:乙方除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外,不應制造、購買、獲取訂單、或協助推銷與本合同“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國家商品,或將本合同內“產品”轉銷其他國家和地區。

4.3 最低銷售額: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第一個十二個月內,乙方從“地區”客户獲得的“產品”訂單,總金額應不少於_________元。以後每十二個月遞增百分之十五。

4.4 費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承擔在“地區”推銷和獲取“產品”訂單的全部費用,如電報費、旅費和其他費用,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4.5 “產品”價格與條件:乙方保證按照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規定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推銷。在獲取訂單時,乙方應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內的一些條款以及任何訂單均須經乙方確認接受後方為有效。乙方收到的“產品”訂單,應立即轉給甲方以便予以確認或拒絕。

4.6 督促履約:乙方應督促買户嚴格按照銷售確認書或合同的各項條款履約,例如及時開立信用證等等。

4.7 市場情況報導:乙方應負責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書面的有關“產品”的市場報導,包括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價格、包裝、推銷方式、廣告資料、客户的反應和意見等。如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應及時以電報通知甲方。

第5條 佣金

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經乙方獲得並經甲方確認的訂單,甲方在收妥每筆交易全部貨款後,將按發票淨售價付給乙方百分之_________佣金。為了結算方便,佣金每月(季)匯付一次。如有退貨,乙方應將有關佣金退還甲方。

5.2 計算基礎:上述“發票淨售價”係指甲方開出的“產品”發票上的總金額(或毛售價)減去下列費用後的金額,但以這些費用業經包括在毛售價之內者為限:

(1)關税及貨物税,

(2)包裝、運費和保險費,

(3)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

(4)退貨的貨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業務:凡乙方“地區”的客户,雖已瞭解甲乙雙方的貿易關係,或經甲方轉介與乙方,但仍堅持與甲方直接交易,則甲方有權與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佣金與乙方,並將此項交易作為本合同第4.3款最低銷售額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區”的客户在中國訪問期間(包括參加在中國舉辦的各種交易會)與甲方達成“產品”的交易,目的港為乙方代理“地區”者,甲方有權接受其訂單,但不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計入上述最低銷售額。

5.4 超額佣金: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積極推銷“產品”並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按實際出運金額計算),甲方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應另付乙方獎勵佣金:(1)超額百分之五十時,獎勵佣金為百分之_________;(2)超額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時,獎勵佣金為百分之_________.獎勵佣金在年度終了由甲方結算後一次匯付乙方。

第6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如雙方同意延續本合同,任何一方應在期滿_________天前用書面通知對方以便相互確認。

第7條 合同的終止

7.1 終止:合同雙方應認真負責地執行各項條款。在下列條件下,每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而此項違約在接到另一方書面要求糾正的通知後_________天內又未能加以糾正;

(2)如一方自動或被迫申請宣告破產,自動或被迫申請改組、清理、解散、或對該方指定了產業管理人;

(3)如發生違反本合同第8條有關商標使用或註冊的情況;

(4)如發生本合同第9條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_________天期限後仍無法履行其義務時。

7.2 終止的影響:本合同的終止並不解除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業已產生但未了結的任何債務。凡在合同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應受終止本合同的影響。

乙方特此聲明:由於終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損害,乙方放棄要求補償或索賠,但終止本合同前甲方應付乙方的應得佣金仍應照付。

第8條 商標

甲方目前擁有和使用的商標、圖案、及其他標記,均屬甲方產權,未經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註冊。即使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按某種方式使用,但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此種使用應隨即停止並取消。

關於上述權利,如發生任何爭議或索賠,甲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本合同並且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第9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遲延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時,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賠要求。此類事由包括: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疫病、戰爭、封鎖、禁運、扣押、戰爭威脅、制裁、騷動、電力控制、禁止進口或出口、或其它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類似原因、或雙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關一方應在事故發生後_________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當地有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條 仲裁

凡有關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機構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裁決另有規定者按照規定辦理。

第11條 轉讓

要合同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12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盡事宜: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加補充或修改時,應以書面提出並經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方能生效。

12.3 標題: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應限制或影響合同中任何條款的實質。

12.4 全部合同:本合同系雙方關於本合同主題的全部合同和諒解。除本合同有明文規定者外,以前其它有關本合同主題的.任何條件,聲明或保證,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對雙方都無約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合同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繕就,每種文本有二正二副,簽署後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貿易:本合同不適用於雙方政府之間的貿易或甲方與乙方政府之間達成的交易,亦不適用於易貨貿易或投標交易。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貨時間式量原煤產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數據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 ≥ 5000kcal/ kg

2、揮發份: vad 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 ≤ 0.7 %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 ≤ 24 %

7、粒度:粒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礎上,定價為 元/噸(按1票結算)。高於5000 kcal/ 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數據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量供煤過程(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 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 kcal/ 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1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舉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開户行及帳號: 開户行及帳號:

年 月 日

貿易合同 篇4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理人:

雙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合作協議條款,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委託乙方作為藝術作品市場銷售的合作伙伴,須雙方簽訂本委託協議,並認真填寫作品“委託銷售清單”,甲方同意給予乙方最優惠待遇,委託銷售訂單價格必須低於甲方同期向市場直接發售的成交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本協議及“委託銷售清單”是甲乙雙方業務往來的合法依據和結算依據。

2、甲方保證所委託乙方推廣及銷售的藝術作品應為書畫家本人的精品、力作(合創作品須加以註明),如因甲方提供劣品偽作而影響乙方經營信譽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的執行,並要求退回藝術品成交金額和賠償損失。

3、甲方可選擇藝術品自己保管或委託乙方保管,甲方自行出售作品應當天內告知乙方刪除記錄。

4、甲方在移交作品時須在作品認證書上簽名,以確保作品為真跡。

5、甲方同意在方便時間作為乙方客座教授出席任教(或參加甲方承辦的展覽會),薪酬為 天。

二、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把甲方的藝術作品信息及銷售信息及時地向國內外的書畫收藏界、藝術畫廊及全國特許加盟店進行推介,並可根據甲方的書畫作品“委託銷售清單”的受理書畫作品,進行直接的市場銷售。乙方代理佣金:

(1)乙方收取甲方作品市場銷售總額的 %作為工作佣金。

(2)乙方按甲方提供“委託銷售清單”的委託發售價自行計增代理佣金。乙方作品市場銷售價不得低於甲方委託價(否則視為違約)。

2、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網絡宣傳平台,為書畫家設計、製作個人藝術作品展廳,提供能夠滿足書畫家市場宣傳、推廣、銷售等的藝術作品展示空間(20-100幅作品空間數據庫),為書畫家的宣傳提供個人專用網頁。負責做好個人藝術網頁的修改、維護工作,並及時有效地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3、乙方負有為甲方委託銷售的藝術作品的保管、銷售、結算及未出售的藝術作品的完整性的義務和責任。如因乙方人為原因造成甲方藝術作品損害或損失的,應由乙方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以確保書畫家的經濟利益。

4、乙方發售藝術品二個工作日內告知甲方,四個工作日內付清屬於甲方的全部款項。

5、乙方協助甲方向交流會及其國際市場聯盟機構推介甲方的作品。

三、甲方同意作品銷售後乙方根據成交金額交納税金和扣除約定佣金,餘款按本協議約定返還甲方。

四、雙方經簽訂委託銷售協議後,甲乙雙方責任義務即產生法律效力。“委託銷售清單”是雙方業務往來結算的合法依據。

五、雙方在協議生效期內,任何一方的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都應按實際損失價值給予另一方賠償。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方便甲乙雙方異地簽約,除本協議簽約交換印信外,補充協議和“委託銷售訂單”傳真件具有本協議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協議簽名和印信為識別)。

七、本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簽約地點為乙方公司辦公室。

甲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簽名(蓋章): 執照準號: 電話:

貿易合同 篇5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關於甲乙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合同號: ),為了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辦理貨物轉口貿易及運輸事宜達成補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為貨運代理人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訂艙,將甲方貨物從中國港口出運到中轉港馬來西亞巴生港;

2。 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後,由乙方當地代理負責從港區提貨並視需要在保税倉庫內倒櫃、包裝等事務以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代理甲方進行貨物增值服務;

3。乙方中轉港代理完成相關的倒櫃、包裝等事務或相關貨物增值服務後,將貨物重新裝櫃並運輸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取得最終目的港清關所需要的產地證、發票、裝箱單等相關貿易單據。

5、乙方承諾,儘管由乙方在中轉港的代理委託中轉港工廠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但中轉港工廠不會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現在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海關清關文件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其出口的貨物為合法貨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2。甲方保證轉口貨物的包裝為中性包裝,不得在產品及/或任何包裝上顯示與中國有任何關聯的標誌、標識或任何其他嘜頭,否則由此引起所有責任和後果由甲方自己承擔;

3。甲方與其客户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或者由轉口貿易引起的任何貿易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三、 乙方責任:

1。貨物在中轉過程中,除非由於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否則乙方不承擔貨損貨差的賠償責任:如因承運人造成甲方貨物損壞或丟失的,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相關承運人索賠;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應當提供其代理在中轉港拆箱時的理貨報告或重新裝箱、封箱狀態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貨物問題或包裝問題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會協助甲方做好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貨物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後,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單和其他清關文件;

5。乙方保證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真實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誤原因引起的進口清關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6。乙方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僅用於清關用途,並不意味着甲方與乙方或清關文件上的相關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甲方不得以該清關文件為依據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轉港相關第三方主張任何貨款;

7、因乙方在中轉港當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託的第三方在中轉港為甲方提供提貨、倒櫃、包裝、轉運、清關等相關貨物增值服務過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與其客户之間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轉口貿易糾紛,與承運人發生運輸糾紛,或與海關、港口管理部門等發生進出口管制糾紛,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因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貨款結算

1。甲方自行負責與目的港客户之間的貨款結算和其他相關事務,與乙方無關;

2。除非甲方提出書面要求並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無義務為甲方提供貨款代收代付的義務;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國目的港客户的貨款經過乙方中轉港的代理收取後轉匯給甲方,乙方無條件地保證其中轉港的代理能將貨款轉付給甲方,否則,乙方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權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貨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貨款後一週左右將款項匯到甲方指定帳户,如果在一個月內甲方未能收到款項將視為匯款出現問題,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不建議甲方通過中轉港工廠收取貨款,甲方應通過海關清關文件上顯示的出口方收取貨款。中轉港工廠在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後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由乙方委託其在中轉港的代理作為該批貨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户堅持要將貨款通過中轉港的工廠代收代付,那麼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經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證貨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擔任何收匯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收匯風險和責任。

五、費用支付

1。甲方應在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貨物出運時向乙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費用確認單原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委託;在辦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甲方應按實支付。

2。甲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及時支付給乙方所有費用款項:

1) 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貨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單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提單及貨物;

3) 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章

不在同日,則以最後一方的簽章日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貿易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農機具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所購農機具基本情況 單位: 元/

農機具名稱

產地

品牌

規格型號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註

合計(大寫)

第二條 質量標準:

每件農機具應符合《產品質量法》,達到《使用説明書》中明示的執行標準,或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交貨:交貨方式為(□出賣人送貨 □買受人取貨)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第四條 驗收:對於農機具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受人異議期為出賣人交貨後 日內,異議經核實,出賣人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 種方式支付價款。

(一)簽定合同時,買受人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20%),貨到驗收後一次性支付餘款;

(二)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違約責任:

1、農機具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出賣人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受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2、出賣人遲延交貨的,每日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遲延交貨 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受人還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已收取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受人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定金。

(二)買受人違約責任:

1、買受人遲延提貨的,每日應向出賣人支付遲延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2、買受人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第七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消費者協會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出賣人應承擔的責任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 本合同未定事項,按照《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或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買受人(章): 出賣人(章):

住所: 住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訂時間: 簽訂地點:

貿易合同 篇7

第一條:貨物名稱及規格

山水圖案陶瓷日常用水杯(口徑:80mm_80mm)

第二條:商品品質

正宗中國景德鎮陶瓷水杯,含氧化鈣4。5%、氧化鋅3%、氧化鉀7。5%、石英30%、氧化鋁4。2%、礦化物硼酸50。8%,經780℃—850℃燒製而成。根據美國FDA對陶瓷器中鉛、錫檢出量的限定,小空心製品的鉛為2。0mg/L,錫為0。5mg/L;其中杯的鉛含量為0。5mg/L,錫含量為0。5mg/L。我們生產的水杯的鉛含量為0。45mg/L,錫含量為0。38mg/L。(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後的12個月。如果交貨品質低於合同規定的1%,則合同價格折讓1%;低於合同規定1%以上者,則加大折扣比例。參見附件中1——水杯照片)

第三條:商品數量

單位:套(set) 數量:1000000

第四條:商品包裝

用紙箱包裝(內有防碎裝置),每箱100套

注:具體運輸標誌參見附件中2

第五條:商品單價及總價值

每套2。5美元FOB上海,共計2500000美元

第六條:運輸

①班輪運輸,一次性運輸,不允許分批裝運或者轉運

裝運港:中國上海;目的港:美國洛杉磯

裝運時間:20__年__月__日到20__年__月__日

②裝運通知:

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期開始以前30天(即11月25日)向買方發出貨物備妥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派船接貨。賣方在裝貨結束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於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全套潔淨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並通知目的港的美國日用百貨公司。

③收貨人:美國日用百貨公司國際貿易負責人Mr Smith

④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60天

⑤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淨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第七條:保險

裝船後,由買方投保至目的港,且投保ICC(A)

交貨條件:到達目的港後,買方負責人查看提單無誤後正式交貨

第八條:支付方式

貨到後,買方驗貨,確認收貨後,信用證支付

付款條件:

①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後由於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後,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②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第九條:商品檢驗

雙方同意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簽發的'品質/數量檢驗證書做為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的一部分。買主有權對對貨物進行復檢,複檢費由買方承擔。如發現品質與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需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90天內。

第十條:違約金與定金

雙方約定,買方先預付定金500000美元,餘款在貨物到達是一併支付。如果賣方無法按照約定時間交貨,除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需向買方支付總價款10%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異議與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後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洛杉磯海關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於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於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後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於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並憑洛杉磯商品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後1個月內未能答覆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因素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製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後的15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説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採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

第十三條: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四條: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0條規定的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儘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第十三條: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 買方:

第十四條:備註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天後(即12月4日)生效

經買方確認並同意 經賣方確認並同意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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