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轉讓合同集錦八篇

來源:文萃谷 1.06W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轉讓合同集錦八篇

轉讓合同 篇1

一、轉讓林地簡況:

轉讓山場為荒山,坐落在盈江縣芒璋鄉寶石村崩東自然村。地名為瓦約空,總面積574.9畝(表面積為1120畝)。

山場四至:

東:從窪子榮臘湯地頭順國有林到窪子集體林地頭至;

南:從集體林地頭順窪子到窪子交口至;

西:從交口順窪子到窪子地頭,再直對路董臘宗地腳至;

北:從董臘宗地腳順路到排臘弄地腳,在直上到路,再順路到窪子榮臘湯地頭至。

二、轉讓期限

租期為柒拾年。自**年六月一日至**年六月一 日。(有效期為雙方簽訂有效合同之日起生效)

三、轉讓價款

**年六月一日,經雙方協商評估,林地轉讓價款計人民幣貳拾叁萬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必須在變更手續全部完成後7日內將林木轉讓價款一次性付清給甲方,並辦理合同交接手續。若逾期不付,作自動放棄,甲方可終止本合同,同時對乙方作合同違約處理。

五、甲方責任

1、甲方要確保轉讓林地無林權糾紛,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確保是林權所有者真實轉讓願望表達,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轉讓山場的林地所有權證。

2、確保林地不是公益林(國家重點公益林、省級重點公益林),以20xx年國家驗收為準,同時出具有關證明。

3、確保林地為宜林荒山荒地(甲方負責處理現有林地木材的處理)。

4、若出現山權糾紛,由甲方負責並負責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

5、甲方負責修通通往林地的道路。(有待見面商議)

6、在本協議土地使用權轉讓更名過户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收取的各種税費,均由甲方承擔,如按規定應由甲乙雙方分擔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義支付,乙方應承擔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轉讓價款方式體現在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中。

7、在乙方合理開發期間,如有村民進行惡意破壞,除追究個人責任外,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8、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以前,有關該地塊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乙方責任;

1、乙方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合理開發利用。

2、乙方只能在轉讓的山場範圍內經營。不得越界開發,在合同經營期限內所轉讓山場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乙方全權負責,如造成經濟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在合同期限內,若乙方未完成轉讓經營事宜,在合同期滿後,將由甲方無償收回使用。

3、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安全生產,切實加強防範措施,若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損失由乙方自負。

4、乙方經營該山場進行生產、林地培護、安裝設施等所需有關費用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後生效,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必須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並賠償雙倍保證金;若乙方違約,必須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甲方不予退還保證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條款,一經查實,披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服務管理中心一份。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經甲乙雙方本質、互利、友好協商的關係,甲方願將坐落在____縣人民路中段鑽石商務大酒店客房部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經營,具體事宜達成如下:

一、該酒店客房轉讓費共計壹佰貳拾萬元整(100元),乙方首付給甲方陸拾萬元整(600000元),剩餘陸拾萬元由乙方在____月____日一次性付給甲方,如有拖欠,甲方將收回該酒店的經營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二、轉讓期限:自萬元整(元)由乙方支付,次年房租費按我們原合同需提前兩個月支付給甲方,如有拖欠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不得隨意改建甲方固定的房屋結構,如有變動,必須經房東同意。

四、在乙方支付給甲方剩餘陸拾萬元整後,由甲乙雙方協商變更法人,變更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甲方即協議簽訂日起。將酒店轉讓給乙方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經營。

六、甲方將該酒店的客房部後院、一樓四間房、二樓財務室、會議室一併轉讓給乙方使用。

七、甲方願將該酒店的庫房所有財產、商務中心所有酒水設備、門房監控、廚房所有設備、財務室架子牀、會議室桌椅、全部轉讓給乙方使用。

八、本協議即簽訂之日起,酒店以前的費用(月水電費、月人員工資、月布草洗滌費、月網費、月税費)全部由甲方承擔,協議簽訂後所有客房產生的費用,全都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九、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雙方相互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給對方違約金為貳佰萬元整,如有不履行,可向____縣人民法院提交申訴。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介人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

第一條授權説明

甲方授權乙方的xxx早教中心的合法使用甲方註冊商標“”,授權乙方在地址:,場地面積為:。經營業務:兒童教育託管、兒童行為習慣成長教育、家教輔導、特長培訓等。經營期(亦稱“合同期”)從20年月日起到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不再續約,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負責銷燬、歸還所有帶有甲方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誌的招牌和相關材料,並將門面匾牌、經營場所內宣傳畫摘除。甲乙雙方在合同期限內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產權及歸屬關係,各自承擔民事責任,並不具有代行甲方或為甲方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乙方所僱用員工不是甲方的員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也不為甲方承擔或者分擔任何甲方所涉及的民事、賠償責任。在甲方授權經營區域內,乙方經營場所、機構由乙方自立,乙方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乙方自行判斷、自主動作的行為。

第二條合作費用

乙方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費叁萬元(30000),後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性付清培訓及教具費貳萬元(20xx0);合作保證金叁萬元(30000)。所有費用在協議簽訂5日內支付。合作保證金在雙方終止合同後30日內,經確認乙方無違反本合同之條款的,甲方予以全額退還。雙方確定的經營期限內,甲方輔佐乙方經營“xxx早教中心”。經營所得收益,甲乙雙方各佔50%,合同期限內每半年結算一次。本合同規定乙方支付的品牌使用費是甲方商標授權乙方適用的合理費用,培訓及教具費是甲方為培訓乙方教學人員及採購教學教具物品的費用,該品牌使用費、培訓及教具費用從乙方支付給甲方之日起不再返還。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授權證書、資格證明,以及廣告、商業和技術資料。

2.甲方享有所有提供給乙方的廣告、商業和技術資料的著作權,商標的所有權。

3.甲方享有對乙方經營情況的知情、監督及查賬的權利,同時指導乙方前期第一個月所開展各項工作。

4.甲方為乙方管理和教育人員提供培訓服務和業務指導,培訓週期為如需培訓雙方另外協商計費。

5.甲方一次性為乙方成立“xxx早教中心”規劃並採購教學教具,滿足乙方前期的教學教具的需求,順利開展教育的各項業務。

6.甲方有權提醒並制止乙方的違規或越權操作行為,若嚴重違反並損害甲方的權益時,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不退還保證金,並追究乙方為甲方造成的損失等相關責任。

7.甲方不得在乙方區域內方圓二十公里內設立第二家授權商家,乙方為甲方在區域內唯一授權商,在合同期間,甲方不得再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此區域內經營相同業務。否則由此帶來的損失,乙方將要求甲方進行相應的賠償,同時可以終止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在賠償損失的同時,退還乙方的保證金。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獲得在指定區域範圍內經營甲方業務的權利。

2.乙方獲得甲方指定品牌、經營形象的使用權。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4.乙方自行辦理相關營業手續,合法經營,獨立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責任。

5.乙方擁有授權經營區域內經營的合法權益,如業務拓展、經營點設立、人員招聘、業務管理等權利。乙方將按照業務範圍,獨立自主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乙方不得開展授權範圍外對甲方品牌有影響的任何業務,否則給甲方帶來的損失將進行相應的賠償。

6.乙方對甲方的相關資料和文件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和提供使用。

7.乙方享有對甲方培訓服務、採購教學用具細節的知情權,乙方在服務的時候按照甲方指導服務操作流程進行;

8.乙方必須保證現有設備設施所有硬件是符合正常使用的,是符合安全操作需要的。同時甲方應給予乙方相關協助,做好有關工作計劃,乙方應根據計劃緊密實施準備工作,以保證經營場所的正常開業和運行。

9.乙方經營過程中自行負責管理上的安全責任,因乙方經營操作過錯帶來的安全損失及責任由乙方自己承擔。

10.乙方須首次派遣管理人員及輔導教師到甲方參加為期

第五條違約責任

任何違反以上條款的行為均視為違約,在合作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合同的一方也視為違約,在合作單方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可即時終止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貳萬元的違約金。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除第五條規定情形外,合同到期後雙方未達成繼續合作意向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無法繼續經營的,本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本着真誠合作的前提下友好協商。

第八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在甲方所在地簽字,雙方簽訂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XX

身份證號碼:XXXXXX

乙方:XX

身份證號碼:XXXXXX

丙方:XX

身份證號碼:XXXXXX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藥店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丙兩方同意將欣康大藥房轉讓給乙方。藥店轉讓後甲方同意協助乙方辦理藥店各項變更手續。

二、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藥店,乙方有完全的處分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丙兩方承擔,甲方必須結清,甲方所聘用人員的工資及費用,本合同簽訂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簽訂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三、本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的企業負責人和法人在乙方未辦理變更以前繼續以丙方的名義辦理,該藥店所有權以及經營權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歸乙方所有,甲丙兩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經營,甲丙兩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的變更手續。

四、甲乙雙方協商約定藥店轉讓費,XX元(大寫:XX)上述費用包括(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證照、貨櫃、貨架、店內各種物件及裝修),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為保障藥店轉讓安全順利,轉讓費分兩期支付,協議生效立即支付XX元(大寫XX),協議生效後60天后再支付XX元(大寫XX)。

六、由於甲丙兩方原因遭成轉讓不成功,由甲方退還乙方轉讓費並賠償一萬元損失費。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丙兩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協議經簽字按指印後立即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XX

簽訂時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字:XX

簽訂時期: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簽字:XX

簽訂時期:XXXX年XX月XX日

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承讓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路)號的店鋪(原為:_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租金為每______交付一次,並於約定日期提前10天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後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過户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

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注:如轉讓方即甲方轉讓店面時有隱情,(比如事先知道這地方要拆遷或是有其它會給甲方經營造成影響的問題,但在轉讓時未能如實告知乙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退還轉讓費。

甲方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轉讓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 (受讓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合同法》,就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的洗車場,轉讓給乙方一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位於_____________的洗車場(面積______平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轉讓費,此後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費用。

第四條,遇到國家徵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五條,甲方將現有店鋪的經營手續交給乙方,更名事宜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雙方協商補充如下: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7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係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係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係,成立新債關係,所有舊債關係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徵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範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係。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後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麼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麼?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併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於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範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並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係,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於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並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係是相對關係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後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並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説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於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於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並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後,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後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願償還時,不會發生基於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説明第三人願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願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並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於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並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麼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並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麼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並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於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麼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後,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麼合同歸於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於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後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並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説,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説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並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説,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麼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鑑於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於權利變動採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係,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説,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麼在達成協議並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説是不公平的。如果採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採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侷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於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範,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範。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錶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鑑德國法律和基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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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篇8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將自有的開設在位於南昌市南京東路258號太子軒酒店內的全部設施、設備、物料、內部裝修等一切資產全部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就上述轉讓事宜,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下,依照合同法及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開設的南京東路258號太子軒酒店內全部電器周邊設施、設備、物料、全部裝飾、裝修、成房設施、餐桌、餐椅等其它財產、全部一次性轉讓給乙方。

二、上述資產折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元)。

三、乙方在甲方配合下在得到房東理工大學直管領導李總的明確答覆可轉讓並可繼續10年以上租賃合同,房租1~7樓的租金不超過15元/平方米的以下前提下,乙方預先支付甲方50000元人民幣作為轉讓定金,剩餘250000元人民幣在甲方協助乙方與房東簽定正式合同後,三天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四、甲方保證上述轉讓資產全部是其所有,在乙方買妥後不存在其他債權人或政府、法院等相關單位的追索、查扣、查封執行,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將轉讓金全部返還,並願承擔轉讓款一倍以上的賠償責任。

五、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並辦理財產交接手續之日,甲方應當結清經營期間所欠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應繳清國家的各項規費、税費,以利乙方順利接收所購資產,如有未結清上述各項費用,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剩餘款中扣除。

六、甲、乙雙方簽訂該資產轉讓協議前,甲方所應承擔和享有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由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承諾在未與乙方正式交接以前,甲方保證不轉移任何太子酒店內的原所有財產(包括低質的耗品等)否則均視為違約,除扣除甲方餘款外,超過部分乙方具有繼續追償之權力。

八、甲方、乙方簽訂本協議後,應共同遵守,若有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守約方雙倍轉讓金的賠償。如發生認識上的分歧和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向南昌市青山湖區法院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壹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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