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貿易合同範文集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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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貿易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貿易合同範文集錦5篇

貿易合同 篇1

中國n省w公司與f國s公司於1995年1月26日簽訂了《補償貿易合同》。合同規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國k公司生產的加工番茄醬成套設備,生產能力為每小時20噸原料,並提供該設備二年的零配件、備用件、檢測化驗用儀器、設備的安裝和技術服務。設備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後日期不遲於1995年5月20日,剩餘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北京機場。合同總金額330萬美元(其中設備款290萬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於生產啟動的預付款40萬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該設備生產的番茄醬償還全部款項。合同於1995年3月14日經n省對外經經濟合作廳批准生效。

  申請人w公司的索賠要求和理由

雙方簽訂的生效後,w公司積極開展了建廠、安排番茄種植等一系列工作。為使1995年7月正式投產,w公司進行了廠房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國內配套設備的購置、9200畝番茄的種植(95年3500畝、96年5700畝)、派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崗位工人學習培訓、辦理報關商檢、保險、進出口代理、工商登記、土地購置、儀器衞生檢驗以及保險、消防等手續。同時,w公司還從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給被申請人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

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s公司既沒發運任何設備,也未支付分文用於生產啟動的預付款,其違約行為造成w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

為了彌補w公司的損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於友好合作的良好願望,雙方於1995年8月17日簽定了《備忘錄》和《補充協議》。《備忘錄》規定:為了彌補w公司種植者種植番茄的經濟損失,s公司於1995年11月底前償付w公司20萬元人民幣。《補充協議》規定s公司應於1995年9月底前發運設備。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義務,既未支付20萬元人民幣,又未發運設備,致使w公司的經濟損失繼續擴大,雙方於1995年12月2日進行緊急協商。為了保證96年度的生產能如期進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規定s公司於1996年2月15日將番茄醬設備裝船發運離港。

s公司逾期仍沒有發運設備。而番茄生產的性很強,雙方於1996年3月8日再次簽定《設備發運協議》, 《協議》規定s公司必須於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醬生產線設備(包括化驗儀器和設備配件)空運到北京航空港交貨,s公司則保證退款。

該《協議》簽定後,w公司做好了接運、安裝的一切準備工作。為了及時接運設備,申請人按照集裝箱的數量組織安排了14輛國內卡車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發運任何設備。3月28日17時,w公司致電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達b市航空港,我方將向貴公司提出賠償追索起訴。

1996年4月初,雙方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進行討論。當時傳聞國家將不再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税的優惠政策,在s公司承諾海關税由其負擔並保證w公司7月份試車投產的前提下,雙方擬以建立合資企業的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有關合資企業的協議及各項文件並未簽字和報批,而經證實國家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税的優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擬建合資企業事項並沒有實際取代原補償貿易合同。

對合同繼續履行有實際意義的是4月5日《關於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和《關於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關於設備到貨期的規定,在《關於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中規定,s公司應在4月下旬完成設備的購置發運工作。《關於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規定,分兩批運到中國t港:第一批貨於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貨不得遲於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約定繼續進行1996年的番茄種植和番茄醬的生產準備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寫為“4月19日”的傳真和設備生產廠家4月18日、4月26給被申請人的傳真,告知設備可能延遲裝運、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後到達、設備主件“蒸發罐”有可能被轉賣、不能保證在96年的番茄生產季節投產。w公司立即回傳真表示拒絕:“任何晚於5月10日啟運設備的安排,我們都是不能接受的。”並明確告訴s公司:“請貴公司注意:如果由於設備不能及時到貨,而影響我司安裝生產,我司將不會再進行這項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賠損失。”

5月2日,s公司傳真告訴w公司,他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請你們不要進行今年的番茄種植計劃。”這意味着:不僅96年已經大面積種植的番茄、與種植者簽定的番茄收購合同等事項將必須賠償,而且w公司96年生產番茄醬的工作計劃也已經落空。這是w公司所無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傳真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態度,並強調“再次提醒貴公司注意,如果設備不能如期到貨,我司將對貴公司提出索賠起訴。”

隨後,w公司被告知番茄醬生產設備主要部件已被生產廠家轉賣,重新生產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週期,96年投產已毫無可能。由於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給w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5月17日,w公司傳真s公司:“鑑於上述情況,我司不得不決定,中止我們之間的協議關係,要求貴方全部退回我們預付的設備款項,並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s公司對於w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聞,在5月20日的傳真中單方面將設備的裝運日期改變為96年年底,並要發運少量對投產無實際意義的設備,這是一種單方面的人為地擴大損失的行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發運了設備,w公司也不提貨,自1996年5月17日後,雙方只就處理合同解除的遺留問題進行商談,不存在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

對於w公司如此明確態度,被申請人繼續一意孤行,在6月3日傳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書面方式明確,”否則,部分設備的裝運將按計劃進行。”w公司當即將“關於重申終止補償貿易合同的函”傳真給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籤合同。2、要求退還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預付款。3、要求賠償我方相關投資損失。”

此後,s公司竟然違背國際商貿的一般準則,單方面人為地擴大損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別於6月17日和7月18日發運部分貨物的通知,這兩批貨物在價值不足設備款的15%;在項目上屬於支架、鏍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無法形成生產能力,理所當然地為w公司所拒絕。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是由於s公司不履行補償貿易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因此,w公司請示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的《補償貿易合同》; 裁決s公司退還w公司預付的設備款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並補償該款項的銀行同期利息。

裁決s公司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其全部損失包括:(1)設備預付款人民幣810萬元、美元13萬元;(2)設備預付款的銀行同期貨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17.5萬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3)廠房建安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435萬元;(4)種植番茄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514.3萬元(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5.358萬元。

  被申請人s公司的答辯陳述和理由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後,仲裁委員會祕書局於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請書》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專遞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員會局稱在h的公司已關閉,該書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用掛號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但s公司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指定仲裁員、提交答辯書和反訴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仍按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向其委託送達了本案仲裁通知的複印件、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要求s公司按仲裁規則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員會將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規則指定了仲裁員。由於s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6條之規定為其指定了仲裁員。由於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指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沒。三位仲裁員於1996年12月17日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了開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開庭審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代理人蔘加開庭,也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42條“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裁決”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審過程中,w公司就事實作了口頭陳述並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信函,將開庭情況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對w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有意見或異議,或者要求仲裁庭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應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開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並將根據現有書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委託e律師事務所向被申請人寄送了w公司庭後提交的補充意見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見或異議,應於1997年4月4日前書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並將根據現有書面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但s公司始終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仲裁庭意見]

關於適用法律

本案當事人在《補償貿易合同》第十二條中已約定,雙方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因此,本案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於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項補償貿易的合同,除《補償貿易合同》外,還 有2個合同:即《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

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十條規定,《設備進口合同》是其附件a,《產品返銷合同》是其附件d,連同其他附件,構成合同的完整性。《補償貿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時,才完全有效,而且《補償貿易合同》第一條3款規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銷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認定,所稱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為a的《設備進口合同》和作為附件d的《產品返銷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設備進口合同》第二條2款明確規定“設備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後日期不遲於1995年5月20日,剩餘部件將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的近一年後,s公司還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遺憾在歐洲我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這就是説,雖經w公司多次給予 s公司以額外的時間來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沒有能力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一、二、款的規定,w公司有權解除合同。w公司於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兩次書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籤的補償貿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認定這兩個書面通知是有效的。

  關於w公司的仲裁請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項仲裁請求,仲裁庭認定: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於1996年5月17日終止。

(2)仲裁庭審閲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單據和證據,證明w公司確實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請人支付了預付設備款等共計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於s公司沒有履行設備交貨義務,w公司的第2項仲裁請求應予支持。仲裁庭認定:s公司必須在本裁決規定的限期內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還認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仲裁庭審閲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計算依據”,認為是合理的,申請人只計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認為應考慮w公司的“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請求,利息應計算到本案的裁決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必須在本案裁決規定的限期之內向申請人支付利息人民幣1,753,277元。

  關於w公司的其他經濟損失

仲裁庭審閲了w公司提交的關於其經濟損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經濟損失共有2項。仲裁庭的意見如下:

(1)廠房建安損失:人民幣4,350,000元,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工資、差旅費、設計費、培訓費、外貿代理費和其他 。仲裁庭認為以上費用,除培訓費和外貿代理費外,均應轉為w的固定資產,二項固定資產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損失。關於培訓費,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應由s公司提供培訓。而w公司提出的培訓費用是請f罐頭食品廠培訓而發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範圍,仲裁庭不予支持。關於外貿代理費,申請人沒有提供單據或其他證據,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種植番茄損失:人民幣5,143.000元,包括種籽、地膜、圍簾、化肥、筐箱、人工費、其他、賠償費。仲裁庭審閲了w公司提交的有關文件、單據、證據,認為這些損失確是由於s公司未按時付設備而造成的。s公司應該予以賠償,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這項仲裁請求。

(3)仲裁費的承擔。 仲裁庭認為,鑑於被申請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違約,應承擔本案仲裁費。

  [仲裁裁決]

解除《補償貿易合同》;該合同,連同包括《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在內的各個附件,都已於1996年5與17日終止。

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1,753,277元,作為賠償上述款項的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人民幣5,143,000元,作為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本案仲裁費共計人民幣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擔。

以上各項款項全計,s公司應向w公司支付總額為人民幣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須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畢。逾期不付,則加計年利率為8%的利息。

  [索賠指南]

在這一起補償貿易合同索賠案例中,有二點是值得引起我們注意的。

在補償貿易合同中雙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這與補償貿易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有關。

補償貿易是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種特殊貿易方式,它是由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設備(包括機器設備、技術、必要的原材料及勞務);在一定期限內,由設備進口方用進口設備所製造的產品或所得收益進行償還是以設備和用設備生產出來的產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換;它的“償還”是在取得設備後的一定期限以後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質;按照補償貿易取得的設備由進口方取得所有權,用以償還設備的產品在轉移給設備賣方後,設備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權。

應該説,補償貿易方式對於設備進口方是風險較小和風險滯後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國家中廣泛採用。在雙方簽定的補償貿易合同生效後,設備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負有向設備進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設備的義務。由補償貿易合同的基本性質決定,w公司無需用貨幣來支付所進口的設備,而是用這些設備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分批償還。在經n省對外經濟合作廳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醬”作為補償產品,並且,由補償貿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質決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設備未到達前(甚至設備未生產出產品前)向s公司支付現匯。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該合同項下的義務,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給其支付現款,迫使w公司分別多次向其支付了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的現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設備的情況下,s公司屢次把申請人給其支付鉅額現款作為發運設備的先決條件的行為,更加嚴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鉅額現款後,並沒有將此款支付給設備生產廠家用於購買設備,致使生產廠家多次拒絕發貨、取消空運、轉賣設備主要部件,最終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導致了申請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w公司經濟損失的裁決是公正的,維護了w公司的合法權益。

如何對待被申請人採用的“不理會”方式?或者説能否通過採用這種方式有效地對待索賠請求?

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經常以“不理會”作為對待索賠訴求的方式,導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審判發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請人或被告,尤其是當其欠債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訴訟索賠時,原告缺席只發生在其面臨一個更大金額的反訴時,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當其為皮包公司時,也有個別有實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紐約公約》簽字國、能致執行困難。

實際上,“缺席”並不是一種有效的或者積極的方式,無論是在仲裁還是在審判是,被告的缺席並不能阻止法定程序的照常進行,反而會導致仲裁或審判根據出席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完全沒有缺席一方的反證與抗辯進行並完成,從而作出一邊倒的、對缺席一方不利的裁決或判決。正如一位專家所言:“但仲裁員也沒有辦法,總不能憑空去想一些抗辯來保護缺席當事人。”

正如本案所證明的一樣,被申請人s公司的缺席並沒有終止本案的正常審理,仲裁庭同樣作出了公正的裁決(包括不支持w公司的某些仲裁請求)。對於仲裁員或仲裁庭來説,絕不會因為被告不理會就不審理和裁決了,作為仲裁員關心的是有沒有給當事人(尤其是敗訴方)適當的通知,有沒有給敗訴方提供申辯的機會。正如本案的仲裁審理一樣,仲裁委員會祕書局多次通知了s公司,採用了法定地址、辦事處地址、特快專遞、委託律師事務所專程送達等方式,並且在通知中不僅給了被申請人s公司足夠的答辯時間、還強調了最後答辯或提交證據材料的期限。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保障了s公司的權利,最後做出了一個不會因《紐約公約》規定的理由導致不被執行的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國有公司經常“缺席”仲裁或審判,尤其是根據仲裁協議必須去外國或香港地區仲裁時,最後大都得到敗訴的仲裁裁決。由於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簽字國,等拿到裁決才説索賠金額太高已時過境遷,因為根據該公約,中國法院是不能對仲裁裁決書內容另作他議的,因此,面對索賠,正確的作法是積極應訴、據理爭論、依法抗辯。甚至提出反索賠請求,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貿易合同 篇2

此協議於[日期],由[名稱][個人或實體類型及國家名,或協議簽訂地][地址][“許可方”]同[名稱][個人或實體類型及國家名,或協議簽訂地][地址](“被許可方”)雙方簽訂。

詳細説明

A.合同雙方承認許可方擁有列在本協議所附清單上的產品的知識產權的獨有權(“知識產權”)。

B.知識產權的被許可方希望在[某國某州]生產、銷售帶有許可方知識產權技術的貨物[貨物類型](“貨物”)。

雙方同意以下內容:

1.許可證的授讓(grantoflicense):

許可方授讓被許可方許可證,授權其於合同生效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許可方知識產權技術,在被許可方生產或用於銷售的與之相關的貨物上應用或從事與之相關的活動。

2.合同條款(termofagreement):

合同於最後一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提前終止,有效期為[年數]年。在有效期內,合同雙方可協商更新補充合同條款,被許可方應直此期間完全履行合同。

3.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a.在知識產權中,許可方是有價產權的擁有者並在被許可方國家及世界上許多國家進行登記註冊。許可方已在自己的產品上連續[年數]年使用該技術,並在宣傳推廣和銷售其高品質產品知識產權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在貿易活動及公眾面前為該知識產權建立了良好的聲望和信譽。

b.被許可的知識產權只限定在特定範圍內使用。在指定範圍外的任何貨物銷售或從特定範圍出口貨物需要雙方另行商定。

c.被許可方必須小心保護許可方知識產權技術的權利在特定範圍內不受侵害或不正當地被用於任何產品、服務、廣告中。一旦出現知識產權被侵權或被損害的情況,被許可方應及時向許可方通報詳情。

d.所有於知識產權或與之相關的廣告促銷材料、報價、發票、標籤、集裝箱以及其他資料必須包括一份聲明,即許可方是知識產權的所有者,被許可方只是許可方授權的使用者。另外,所有設計廣告和促銷材料的內容及媒體的選擇必須先由許可方批准。

e.被許可方禁止以各種方式改變許可方用於貨物上的知識產權。所有細節、顏色和設計必須嚴格按許可方提供的來做。

f.被許可方禁止將知識產權用於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相關產品上或其他未事先得到許可批准或書面通知的產品上。

g.被許可方不得複製或企圖複製任何屬於許可方的產品,不得使自己的產品或許可方產品被任何他人用於複製目的使用。不得從事製造或銷售任何具有含糊性或欺騙性的模仿許可方的產品。

h.許可方不同意任何將或可能削弱或使其註冊或命名的知識產權無效的行為,除非雙方一同保證被許可方在特定範圍內以知識產權使用者註冊。最後,雙方要完成、簽署、歸檔所有完成註冊所必須的文件和協議。被許可方不得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變更或終止知識產權註冊的行為。

i.如被許可方要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技術用於貨物或與貨物相關的物品上,其使用行為不能形成共有權利。被許可方自身的知識產權應與許可方受讓的知識產權有着很大的不同和明顯的區別。

j.任何違反本段方案所述行為將直接導致合同的終止。而且,雙方都認同違背本段所述行為將損害或削弱許可方在信譽、名聲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有價權利且造成嚴重損失。因難以衡量這些界限模糊的權利,所以判定損失是不切實際且不可能實現的。鑑於此,雙方同意,如果被許可方違背了上述條款所述內容,許可方有權根據每次違約情況按照標在合同附件上的價格處於[數字]%的損失賠償。

4.產品質量(qualityofgoods):

被許可方會保證產品的生產將完全滿足許可方定在合同附件中的各種規格指標。這種規格指標表示被許可方對全部產品的生產所要遵守的一種質量標準。為保證產品質量,被許可方應每季度提供3個隨機抽取的彩知識產權技術或與之相關的產品供許可方檢驗產品質量。被許可方應遵從許可方在產品質量上的批示這種批示在實際應用或費用上要合理。在合同生效的[月數]月中,被許可方將提供許可方[個數]個隨機樣品。被許可方還應在許可方提出要求時隨時時向其提供隨時機樣品,這樣的要求每季度中不能超過[數字]次。

5.產品設計和組成(designandcomponentsofgoods):

合同生效[天數]天內,被許可方將自籌資金準備或已備好須採用知識產權技術的生產計劃、設計和所用包裝、廣告、市場營銷、促銷資料提交許可方。許可方將提供適當的知識產權技術及被許可方為其產品設計要求的其他資料。被許可方不能以任何方式變更其生產設計技術。

6.產品價格(priceofgoods):

為維護許可方在行業和社會上的聲譽,只有經過許可方批准,被許可方才可降低產品銷售價格。

7.合同雙方關係(relationshipoftheparties):

本合同是非獨佔性的。雙方都認同被許可方是有別於且獨立於許可方的。本合同不應視為建立了某種僱用、合夥、合資、委託或其他類似的關係。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對另一方負有任何償債義務,也沒有權利以其他任何合同約束對方。被許可方可自由僱用聘用任何人員,而許可方無權限制、僱用或解僱這些人,但有權要求這些人員必須簽訂協議以承諾不為任何目的使用許可方的知識產權技術。被許可方應保證在[某國]進行貿易往來時要符合當地的法律規定。另外被許可方還應負責交納在特定範圍內銷售產品所發生的各種税收和費用。許可方對被許可方因轉售、租賃、出租產品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或其他責任不予賠償和保證。

8.許可證費用的支付(paymentoflicensefee):

協議簽訂時,被許可方將支付許可方[幣種和金額],其中[幣種和金額]由於授讓許可權而不返還,剩餘部分將作為銷售權利金記賬。

9.銷售權利金(salesroyalties):

在全部產品的銷售額中,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所有直接銷售額的[數字]%及其他所有銷售額的[數字]%,該銷售額是依據發票總淨價計算得出的。被許可方每季度末[天數]天內向許可方提交一份詳細的清單,就銷售權利金向許可方每季度彙報一次。清單須列明有別於其他銷售方式的直銷數量,且必須與被許可方賬面情況相符。在向許可方分季度提交清單的同時也須向其支付銷售權利金。許可方或其指定代表在要求或在固定時間裏檢查被許可方的賬面情況,複製所需材料。同時,許可方或其指定代表還可要求被許可方提供其他説明銷售記錄的材料。被許可方必須在合同終止後至少兩年內保留這些材料。

10.合同的轉讓(assignment):

合同任何一方在沒有另一方書面認可前不可隨意轉讓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隨意撤回其做出的認可。許可方可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撤回認可意見:被許可方未履行雙方認可的合同規定的責任;建議的被轉讓方因財務問題不能履行被許可方遺留的合同責任;被轉讓方拒絕執行合同規定的被許可方義務,或被轉讓方未能達到許可方擬定的對新被許可方的標準。

11.合同的終止(terminationofagreement):

在合同生效後[月數]月的任何時間,由於任何理由,合同的一方可提前書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終止合同。事先通知並不影響許可方為其知識產權受侵犯而實施尋求法律保護的所有補救措施。如一方在履約時出現違約,另一方可書面指出這種違約並要求其在[天數]天內給予彌補。如果在通知日期內未能做出補救,另一方可另行書面通知違約方在指定日期內終止合同。如發生下列情況,即合同一清償其財產,不能償付債務,或未能履行財務義務,則必須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終止合同。

12.合同終止:

不論何種理由當合同被終止時,所有提供給予被許可方的材料和被許可方及其人員、承包人或其他代表用於生產、包裝、銷售、運輸和其他處理貨物時所用的材料,將免費由許可方保留或交給許可方。經許可方選擇,上述這些材料可憑許可方的授權人出具的銷燬證明進行銷燬、替換。

13.合同的補救(remedies):

合同雙方期望建立一種互惠互利的關係,最終,雙方會經過友好協商解決一切分歧。但當雙方發生爭議而又不能協商解決時,應提交[仲裁委員公名稱]解決。除非雙方同意在其他地點,否則仲裁應在[某地]受理。一切仲裁裁決都將是最終的、不可再上訴的、結論性的。爭議也可以提交法院通過審判解決。本條款並不限制許可方在其知識產權獨有權受侵犯時尋求任何其他可能的補救措施。

14.合同的修改(modification):

僅憑合同雙方書面簽字認可才可對合同進行修改。

15通知(notices):

所有合同項下的通知必須以書面方式按合同標註的地址送交另一方。如合同一方地址有變化,必須在地址生效後[天數]天內通知另一方。通知送達日期以收到通知日計。

16.放棄和拖延(waiversanddelaysofperformance):

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另一方放棄了合同賦予它的權利而放棄合同賦予自己的違約賠償請求權和嚴格按合同履行的要求。

17.合同條款(termsofagreement):

合同雙方履行合同條款表明雙方願意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合同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協商結果。一旦形成合同,以前雙方所有談判諒解、陳述即告失效。合同雙方受合同鞭策、約束,各自有機會聽取獨立專家的建議,包括來自律師和會計師的。雙方對合同條款可做出獨立決策。如合同中某一條款未生效或失效,可對該條款進行修改並使之可行;如未做修改,則要刪除該條款,合同其他部分依舊有效。

18.賠償(indemnity):

a.如果知識產權的使用可能會造成第三方侵權或使許可方受到侵害,許可方有權收回或停止任何或全部授讓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作為許可方應賠償被許可方提出的損失,併購買其用於生產的庫存材料、工具及產品並另加[數字]%

貿易合同 篇3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關於甲乙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合同號: ),為了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辦理貨物轉口貿易及運輸事宜達成補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為貨運代理人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訂艙,將甲方貨物從中國港口出運到中轉港馬來西亞巴生港;

2。 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後,由乙方當地代理負責從港區提貨並視需要在保税倉庫內倒櫃、包裝等事務以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代理甲方進行貨物增值服務;

3。乙方中轉港代理完成相關的倒櫃、包裝等事務或相關貨物增值服務後,將貨物重新裝櫃並運輸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取得最終目的'港清關所需要的產地證、發票、裝箱單等相關貿易單據。

5、乙方承諾,儘管由乙方在中轉港的代理委託中轉港工廠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但中轉港工廠不會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現在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海關清關文件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其出口的貨物為合法貨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2。甲方保證轉口貨物的包裝為中性包裝,不得在產品及/或任何包裝上顯示與中國有任何關聯的標誌、標識或任何其他嘜頭,否則由此引起所有責任和後果由甲方自己承擔;

3。甲方與其客户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或者由轉口貿易引起的任何貿易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三、 乙方責任:

1。貨物在中轉過程中,除非由於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否則乙方不承擔貨損貨差的賠償責任:如因承運人造成甲方貨物損壞或丟失的,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相關承運人索賠;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應當提供其代理在中轉港拆箱時的理貨報告或重新裝箱、封箱狀態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貨物問題或包裝問題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會協助甲方做好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貨物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後,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單和其他清關文件;

5。乙方保證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真實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誤原因引起的進口清關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6。乙方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僅用於清關用途,並不意味着甲方與乙方或清關文件上的相關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甲方不得以該清關文件為依據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轉港相關第三方主張任何貨款;

7、因乙方在中轉港當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託的第三方在中轉港為甲方提供提貨、倒櫃、包裝、轉運、清關等相關貨物增值服務過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與其客户之間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轉口貿易糾紛,與承運人發生運輸糾紛,或與海關、港口管理部門等發生進出口管制糾紛,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因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貨款結算

1。甲方自行負責與目的港客户之間的貨款結算和其他相關事務,與乙方無關;

2。除非甲方提出書面要求並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無義務為甲方提供貨款代收代付的義務;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國目的港客户的貨款經過乙方中轉港的代理收取後轉匯給甲方,乙方無條件地保證其中轉港的代理能將貨款轉付給甲方,否則,乙方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權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貨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貨款後一週左右將款項匯到甲方指定帳户,如果在一個月內甲方未能收到款項將視為匯款出現問題,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不建議甲方通過中轉港工廠收取貨款,甲方應通過海關清關文件上顯示的出口方收取貨款。中轉港工廠在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後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由乙方委託其在中轉港的代理作為該批貨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户堅持要將貨款通過中轉港的工廠代收代付,那麼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經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證貨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擔任何收匯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收匯風險和責任。

五、費用支付

1。甲方應在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貨物出運時向乙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費用確認單原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委託;在辦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甲方應按實支付。

2。甲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及時支付給乙方所有費用款項:

1) 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貨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單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提單及貨物;

3) 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章

不在同日,則以最後一方的簽章日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貿易合同 篇4

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開發區税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本文介紹了調查的原因及內容,通過對調查掌握的數據的統計分析,闡述了目前企業簽訂合同及印花税繳納中存在的三個問題,並就加強電子合同印花税徵管進行了思考。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税收制度改革及徵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税種中,印花税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税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佔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佔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佔總合同金額的98.3%;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佔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佔0.02%;紙製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佔0.18%。

3、納税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同時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税人不能夠滿足國税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徵收》的辦法執行。納税人在自願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税人,換言之納税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願意採用《核定徵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願意採用《核定徵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税。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税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後者是因為經過税收籌劃,認為《核定徵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税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佈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並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閲讀並能夠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税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税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佈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税,如何納税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税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税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儘快修訂完善《印花税暫行條例》,在徵税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徵税,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徵税,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託、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徵税。只要納税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税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税。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無着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税行為的發生。

貿易合同 篇5

需方(甲方):______縣______區供銷社

供方(乙方):______縣______區______鄉______村________組

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1.品名、數量、交貨時間、地點:

品名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備註

合計

2.品質規格: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及雙方協商,乙方應將好果賣給甲方。

3.價格: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4.交貨辦法:在合同規定日期內,柑桔成熟後具體商定交貨日期和日交量,做到有計劃採收。

5.驗收辦法:按國家規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驗收辦法,在收購點過秤前抽樣驗收。

6.價款結付:甲方按實收數量、等級在____日內(除扣回訂金、扶持資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銀行付息。

7.費用負擔:交貨前由乙方自理。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里程運費,由甲方負擔。

8.其它:

9.雙方的責任:乙方應努力提高產量、質量,按採收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合同任務後,才能自行處理多餘產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合同的執行時,應在十月二十日前提出協商修改合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產採收技術指導。

10.違約處理: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按合同總值處以______%違約金賠償另一方損失,並按《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處理,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作廢。作合同一式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__________(蓋章) 乙方單位:__________(蓋章)

經辦人:______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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