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土地廠房租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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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公司土地廠房租憑合同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互助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簽定本合同,共互執。

一、出租土地和廠房的位置,面積:本廠區座落於西安市長安區韋曲街道辦魯家灣村,廠區有車間一層、二層,約1000多平米,庫房約500平米,各種設施配套共計40餘間,場地約 畝,東西寬 米,南北長 米,員工宿舍10間,全部交由乙方使用。

二、租賃期限:租賃從2017年地和所有附屬物、建築物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期滿後,雙方友好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乙方續簽合同。

三、租金和租金交付方式:合同簽訂日,乙方交付甲方兩年租金,以後每年按簽訂日期交付一年租金,年租金為柒萬元,三年後遞增6%,依此類推。

四、有關事項:土地、廠房租賃期內,從2017年 月 法律責任。如因此事務造成乙方停工、停產由甲方承擔相關

的經濟責任,並負責協調解決相關事宜,確保乙方正常生產。

五、相關責任:

1、在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應做到廠區水、電、路的暢通和正常使用,如遇人為的原因,造成乙方停產或不能生產,由甲方出面負責協調解決,並處理好外界事宜的干擾,確保乙方正常運作、生產。

2、乙方在合同期內必須從事合法的經營生產,按政府部門要求做好廠區的安全工作,不可非法經營,無權擅自將廠區轉讓給第三者,如遇特殊原因,需變更經營,在不拖欠租金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擁有使用該土地的其它經營項目權力。

六、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的變動和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必須服從政策的變遷,乙方所建設的附屬物歸乙方所有,其索賠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例》執行。

七、違約責任:甲方未按時交付土地和廠房給乙方使用或提前收回土地和廠房,負擔償付違約金(一年租金),並按乙方所建設的設施等,按實際評估損失予以給乙方賠償。乙方未按有關規定、非法經營、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續加補充條款,並具同等法律效益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以備存檔,

簽訂日起生效。

十、合同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無法按合同條款執行的,可由當地政府,人民法院仲裁。

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本合同有效期: 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2017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土地廠房租憑合同 [篇2]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公平、平等、自願、互助互利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物

甲方將坐落於 的土地及地上廠房建築物出租給乙方使用,土地使用證號為 號,土地面積約為 畝(其中包含:土地證登記面積 平方米和 。) 地上廠房建築面積約為 平方米(內有10t行吊一台),另有兩棟住宅。土地及廠房的使用性質: 。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 年 6 月 30 日 時止。

第三條 租金及租金的繳交時間和方式

1、(1) 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為 萬 元/年(大寫:)。

(2) 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為 萬 元/年(大寫:)。

(3) 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為 萬 元/年(大寫:)。

(4) 201年 7 月 1 日至 20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為 萬 元/年(大寫:)。

(5) 201 年 7 月 1 日至 201 年 6 月 30 日,年租金為 萬 元/年(大寫:)。

2、租金一年一付,第一年度租金在本合同簽訂後 3 日內支付,以後每年度租

1

金乙方應當於每年6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一年度的租金。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日息的 2 ‰計收乙方逾期支付部分的滯納金。乙方逾期超過兩個月不能支付租金(含部分)的,構成違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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