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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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專利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

1 、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2、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瞭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徵。

3、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4、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後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5、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髮明説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6、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8、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願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責任。根據《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轉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辦理專利權的轉交手續,或受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轉讓逾期兩個月不辦理專利權移交手續,或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價款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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