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業務居間服務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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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借款居間服務合同

借款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出借業務居間服務合同模板

居間人(乙方):

甲方因正當合法經營臨時性資金短缺,需要銀行貸款以解資金週轉困難問題,據此,特委託乙方提供辦代為理銀行貸款業務的相應服務,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雙方需共同遵照執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事項及要求

甲方需對外借款人民幣¥ (大寫: ),特委託乙方為其尋找貸款人,並提供代為辦理借款業務的相關服務。借款利息應控制在月利率 %以下(包含本數),所借款項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户(開户行: 户名: 賬號: );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該借款業務,需提供與借款金額相當的財產為借款提供擔保,且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將辦理貸款所需身份證、户口薄,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提交乙方,向乙方交付擔保物或提交財產權屬證書,並保證其提供的財產不存在法院查封,設有他項權利等情形。

第二條 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在此期間,甲方不得再另行委託他人辦理。在委託期限屆滿後,仍不能辦理完畢的,雙方可協商延長辦理期限,甲方也可另行委託他人辦理。

第三條 居間服務費的計算

2.1乙方促成甲方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出借人將借款支付甲方後,乙方的居間服務即履行完畢,甲方應按借款金額的%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借款合同》未實際履行的,甲方應按約定借款金額的%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如出借人與甲方協商

一致,不再履行《借款合同》的,甲方也應按約定借款的 %向乙方支付辦理借款業務產生的合理費用。

2.2委託期限內

2.3 乙方促成甲方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後,

第三條 借款居間業務有關事項的約定

3.1甲方應當保守出借人和乙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向借款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方的業務情況。

3.2乙方應當保守甲方借款的機密,不得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應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提供甲方的相關信息者;乙方協助出借人維護和追索其債權者例外。

3.3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權益要件,如有丟失、毀壞應承擔補辦責任。

3.4甲方借入出借款後,在借款屆滿後因臨時性困難要求展期,向出借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的,乙方審查其理由正當並經出借人同意展期並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展期合同》的,甲方應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間的出借款利息,並按展期前的付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展期後的居間服務費。

3.5

3.6甲方借入出借款後,因意外情形確需提前歸還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者,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補足應付居間費,乙方已收取的居間費不予退還。

3.7甲方簽訂《借款合同》及其從屬於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和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異議。

3.8甲方對使用借款的合法性完全負責,乙方不因甲方用借款從事非法經營或其他用途所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甲方違約責任:

4.1.1 違反3.1項約定,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泄露乙方和借款人機密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1.2 甲方違反3.5項約定,不按借款展期約定支付借款利息或居間費,乙方拒絕協助辦理展期手續,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方按《借款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1.3甲方以本合同約定方式認可乙方服務後反悔或違反3.5、3.6、

3.8項約定,乙方有權除拒絕退付已收居間服務費外,可委託出借人依據《借款合同》依法向甲方追索應收費用並停止對甲方的後續服務;

4.1.4 甲方違反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造成出借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足額賠償的責任;

4.1.5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項下有關約定,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有權按該條項下有關約定標準的2倍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

4.1.6甲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後,因甲方原因導致出借款人不能實際按約定成交者,甲方應按第二條約定標準或雙方以其他方式約定的付費標準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4.2乙方違約責任:4.2.1除依法律規定或國家規範性文件要求向國家有關管理機關提供甲方有關信息外,向任何與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甲方機密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2.2 經甲方申請,出借人同意展期而乙方不提供居間服務者,甲方有權從乙方拒絕提供服務之日起拒絕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若部分出借人同意展期而另一部分出借人不同意展期者,乙方則只辦理同意展期的出借人的居間服務,甲方應立即歸還不同意展期的出借款本息;4.2.3 乙方須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權益要件,如有丟失、毀壞導致應承擔補辦責任;4.2.4乙方製作合同應當保障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因合同約定違法導致甲方權益受損,否則,應承擔對甲方的損失賠償責任;4.2.5 借款項目債權債務結清後,乙方應協助出借人並配合甲方辦理解除手續。否則,引發的糾紛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爭議及解決5.1本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應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六條 附則6.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至債權債務結清之日終止。6.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確認:甲、乙雙方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協商,借款人已認真閲讀並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理解完全一致,對合同內容無異議。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約地點

  篇二:借款人居間服務合同

合同編號:XXXX居字(XXXX)第01-01號

借款業務居間服務合同

簽訂地點:XXXXXXXXX

簽訂日期:2014年01月01日

第 1 頁 共 5 頁

四川省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XXXXXXXX號樓XXXX室

借款委託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法人執照註冊號:XXXXXXXXXXXXXXX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X

居間受託人:XXXXXXX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號樓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X

甲方因正當合法經營的臨時性資金短缺,需要向民間出借人借入資金,委託

乙方提供民間借款業務的系列服務,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依據《民法通則》、

《合同法》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委託事項

1.1甲方擬向民間出借人借入資金人XXXX萬元(大寫XX萬元整),委託乙

方提供借款業務的系列服務。借款月利率XX%,借款期限XX個月。願意提供合

法、有效、可靠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確保借款債權安全實現。委託乙

方尋找有合法資金來源的出借人,並要求在10天內落實出借人及資金。

1.2 如一個出借人擬出借的資金不足以滿足甲方借款的金額,乙方可組織多

個共同出借人共同出借,由乙方協調推薦其中一名作為出借人代表與甲方簽訂

《借款合同》辦理相關借貸手續。

1.3 委託乙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代理製作《借款合同》和相關附

屬合同,並交由甲方審查簽訂。

1.4 協助甲方辦理抵押(質押)物權登記及合同公證手續。

1.5屬於多個出借人組合借款的,由乙方監督出借人代表及時向各出借人轉

付借款人歸還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的資金利息。

1.6 借款本息費用結清後,乙方督查出借人為甲方辦理抵(質)押登記的解

除手續。

第二條 居間服務費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2.1 乙方為甲方提供第一條借款居間系列服務,從《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終止日止,甲方按借款金額的月XX%向乙方支付借款居間系列服務費。支付方式:資金到位後,第一次支付出借人利息時一次性全額支付給乙方,轉入以下賬户:

户名:四川省XXXXXXXX有限公司

賬號:XXXXXXXXXX

開户行:XXXXXXXXXXXXXXXXX

2.2甲方同意,若甲方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有關條款,按《借款合同》約定標準支付的懲罰性違約金,作為乙方協助出借人追索債權的勞務費用。

第三條 借款居間服務業務有關事項的約定

3.1甲方應當保守出借人和乙方的商業祕密,不向借貸交易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方的業務情況。

3.2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乙方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的情況以及乙方協助出借人維護和追索其債權等情況例外。

3.3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權益要件,如有丟失、毀壞應承擔補辦責任。

3.4乙方為甲方借款製作的《借款合同》以及附屬合同,其約定條款應當合法有效,確保甲方借款利益不受約定條款外的非正當干擾。

3.5甲方借入款項後,借款到期前甲方因臨時性困難要求展期,乙方審查其理由正當並經出借人同意展期的,甲方應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間的借款利息,並按展期前的付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展期後的居間服務費。

3.6甲方借入借款後,因意外情形確需提前歸還借款,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時,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補足應付居間費,乙方已收取的居間費不予退還。

3.7甲方認同乙方提供的借款居間系列服務事項的確認方式為:甲方簽署《借款合同》及其從屬於該《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和本合同。甲方一旦簽訂前述合同,即表示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異議。

3.8甲方對借款使用的合法性負完全責任,乙方不因甲方用借款從事非法經營或其他用途所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甲方違約責任:

4.1.1 違反3.1項約定,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泄露乙方和出借人祕密時,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1.2 甲方違反3.5項約定,不按借款展期約定支付借款利息或居間費,乙方拒絕協助辦理展期手續,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方按《借款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1.3甲方以本合同約定方式認可乙方服務後反悔或違反3.5、3.6、3.8項約定,乙方不予退還已經收取的居間系列服務費,並可委託出借人代表依據《借款合同》依法向甲方追索應收費用並停止對甲方的後續服務;

4.1.4 甲方違反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造成出借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足額賠償的責任。

4.1.5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項下有關約定,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有權按該條項下有關約定標準的2倍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

4.1.6甲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後,因甲方原因導致出借人的抵押擔保權不能依法設立,致使借貸主體不能實際按約定成交者,甲方應按第二條約定標準或雙方以其他方式約定的付費標準的雙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2乙方違約責任:

4.2.1除依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規範性文件要求向國家有關管理機關提供甲方有關信息外,向任何與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甲方商業祕密,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2.2 經甲方申請,出借人同意借款展期而乙方不提供居間服務時,甲方有權從乙方拒絕提供服務之日起拒絕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4.2.3 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權益要件,如有丟失、毀壞導致應承擔補辦責任;

4.2.4 乙方推薦的出借人代表若發生非法佔據借款本息的行為,由乙方負責追索,因此導致出借人的利益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2.5 乙方製作合同應當保證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因合同約定違法導致甲方權益受損,否則,應承擔對甲方的損失賠償責任;

4.2.6 借款項目債權債務結清後,乙方應協助出借人並配合甲方辦理抵(質)押登記解除手續。否則,引發的糾紛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爭議及解決

5.1本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合同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六條 附則

6.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至債權債務結清之日終止。

6.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乙方(蓋章):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篇三:借款居間服務合同

借款居間服務合同 編號:借居字(20 )第號

委託人: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址):

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居間人(乙方):

住所(地址):

機構代碼證: 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甲方因正當合法經營的臨時性資金短缺,需要向出借人借入資金,委託乙方提供借款業務的系列服務,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規定,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雙方遵照履行。

第一條 甲方委託事項

1.1甲方擬向出借人借入資金人民幣(大寫) (小寫 ¥萬元),委託乙方提供借款業務的系列服務。借款月利率‰,借款期限 個月。由 和公司股東 提供(擔保) ,為確保出借債權安全實現。委託

乙方尋找有合法 資金來源的出借人,按甲方要求時間落實資金。

1.2委託乙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代理製作《借款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並交由甲方和相關擔保人審查簽訂。

1.3屬於多個出借人向甲方放款的,甲方委託乙方指定賬户向出借人轉付甲方支付的利息和歸還借款本金。

1.4借款本息費用結清後,乙方督促出借人為甲方或擔保人辦理擔保解除手續。

第二條 居間服務費與支付

2.1乙方按第一條委託事項為甲方提供借款居間服務,從《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終止日止,甲方按借款金額的‰/月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先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個月的居間服務費,居間服務費付至乙方指定賬號,户

名: 開户行:

2.2甲方若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有關條款者,按《借款合同》約定標準支付違約金,作為乙方協助出借人追索債權的勞務費用。

第三條 借款居間業務有關事項的約定

3.1甲方應當保守出借人和乙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向借款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方的業務情況。

3.2乙方應當保守甲方借款的機密,不得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應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提供甲方的相關信息者,乙方協助出借人維護和其追索債權人例外。

3.3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權益要件,如有丟失、毀壞應承擔補辦責任。

3.4乙方為甲方借款製作的《借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其約定條款應當合法有效,確保甲方借款利益不受約定條款外的非正當干擾。

3.5甲方借入出借款後,在出借款到期前甲方因臨時性困難要求展期,向出借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時,乙方審查其理由正當並經出借人同意展期並與出借人簽訂《出借展期合同》,甲方應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間的出借款利息,並按展期前的付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展期後的居間服務費。

3.6甲方借入出借款後,因意外情形確需提前歸還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者,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應付居間費,乙方已收到的居間費用不退還。

3.7甲方簽訂《借款合同》及其從屬於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和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異議。

3.8甲方對使用借款的合法性完全負責,乙方不因甲方用借款從事非法經營或其他用途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甲方違約責任:

4.1.1違反3.1項約定,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泄露乙方和借款人機密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1.2違反3.5項約定,不按貸款展期約定支付借款利息或居間費,乙方拒絕協助辦理展期手續,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方按《借款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1.3甲方以本合同約定方式認可乙方服務後反悔或違反3.5、

3.6、3.8項約定,乙方有權除拒絕退付已收居間服務費外,可委託出借人依據《借款合同》依法向甲方追索應收費用並停止對甲方的後續服務;

4.1.4甲方違反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造成的出借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足額賠償的責任;

4.1.5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項下有關約定,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有權按該條項下有關約定標準的2倍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

4.1.6甲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後,因甲方原因導致出借款人不能實際按約定成交者,甲方應按第二條約定標準或雙方其他方式約定的付費標準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2乙方違約責任

4.2.1除法律規定或國家規範性文件要求向國家有關管理機關提供甲方有關信息外,向任何與業務無關的第三人泄露甲方機密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2.2經甲方申請,出借人同意展期而乙方不提供居間服務者,甲方有權從乙方拒絕提供服務之日起拒絕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若部分出借人同意展期而另一部分出借人不同意展期者,乙方則只辦理同意展期的出借人的居間服務,甲方應立即歸還不同意展期的出借款本息;

4.2.3乙方須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項目的要求,如有丟失、毀損應承擔補辦責任;

4.2.4乙方製作合同應當保障文本的合法有效性,不得因合同約定違法活動導致甲方權益受損,否則,應承擔對甲方的損失賠償責任;

4.2.5借款項目債權債務結清後,乙方應協助出借人並配合甲方辦理解除手續。否則,引發的糾紛由乙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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