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租賃合同集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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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租賃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租賃合同集合6篇

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方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建材物資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樓層架管米,扣件 套(詳《租賃材料收發明細表》),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賃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租賃 年。

三、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批租賃物資當日開始計算租金,以後按各批次收貨當日計算租金。

四、租金價格標準為:鋼管每米每天 元;扣件每米每天 元。從乙方收到甲方租賃物資的當日起計算租金,以甲乙雙方簽字的《租賃材料收發明細表》為準,租金按季度結算,税金由乙方承擔,乙方每季度末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逾期甲方向乙方按日加收 %的違約金。

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資的原樣和長度,乙方擅自改變物資的原樣、長度或者由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租賃物資丟失和損壞,在租賃期滿乙方退還甲方材料時,達不到甲方交與乙方時的原樣、長度、質量,乙方則必須賠償甲方損失。

六、上下車費和運輸費用。甲、乙雙方各承擔%。七、租用時請甲、乙雙方監尺記錄,並檢查材料質量,不符合質量和要求的,乙方可以拒收,否則發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退還租賃材料時,若差租用材料,按本合同規定的賠償價格賠償,並在給付租金時一併付給甲方。

九、乙方退還完租賃材料給甲方,乙方在天內辦清結算並向甲方付完全部租金。乙方如果未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給甲方,則視為違約。違約金按租金總金額的%向甲方支付。

十、乙方委託材料收貨人,乙方委託財務結算人 甲方委託材料發貨人,甲方委託財務結算人 。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而發生訴訟,雙方同意由甲方單位所在當地法院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違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五、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電話:

簽訂日期:年 月日

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依據《合同法》即及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

利和義務,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儀器儀表設備租賃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儀器儀表名稱、規格、型號、算量及租賃費用明細見附件。

第二條:租賃期限: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租賃費用:十萬萬千 百 十元整(¥: 元),租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

第四條:雙方義務和責任

1、出租方的義務和責任

(1)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產,滿足施工要求。

(2)負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和調校,確保儀器儀表能夠

正常使用。

(3)與承租方共同辦理儀器儀表設備的租費籤認工作。

2、承租方的義務和責任

負責工作期間儀器儀表的正確使用,嚴禁損壞儀器儀表。如造成

儀器儀表的損壞和丟失,承租方承擔一切責任損失。

第五條:租賃方式及所有權

租賃方式:

(1)合同附件所列租賃儀器儀表的所有權屬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儀器儀表只享有租賃期間的使用權,沒有儀器儀表的所有權。

(2)未經出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儀器儀表進行抵押,否則由此造成的全部後果由承租方承擔。

第六條租賃期滿,承租方應負責將所有儀器儀表完整歸還,如有儀器儀表損壞、丟失的照價賠償。

第七條:違約責任

承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賃費用,逾期不支付的,每延誤一日,向出租方支付應交費用的3‰的違約金。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本本協議一式兩份,承租方、出租方各持一份,本協議書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租賃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承包。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承包給乙方經營。

二、承包期限為 年。

三、年租金為 萬元整,在加油站正式開張時付清。

四、甲方的權力與義務

1、甲方提供加油站正常經營所需的各項證件,保證齊全有效,以及按時年檢,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承擔公路開口的佔道費,房產營業税及土地使用的各項費税。

3、甲方保證加油站的水、電、路暢通,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4、租賃期間甲方不得將乙方租賃的加油站出租或出售。

5、經營期間如遇新增辦理加油站需要的證件及各部門收取的押金由甲方負責。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承擔租前債權債務。

2、乙方在租賃期間負責加油站設備的正常維修、維護,合同到期後將加油站設備完好地交與甲方。

3因經營需要,乙方對加油站進行改建,費用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租賃期間負責工商、税務、計量、安監、檢機及各種證件的,年審費用和各部門的培訓和罰款等。

5、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將加油站抵押擔保,如須轉租要經過甲方同意。租賃期內由乙方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

6、租賃期內如因修路或者其它因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營業,甲方應退還乙方未營業期間的租金或延長租期。

六、改建期間甲方應協助各部門手續審批。

七、如有一方違約,將賠償對方違約而引起的相關費用。

八、乙方在經營期間,所發生一切安全責任,如火災或事故,一切由乙方承擔。

九、租賃期內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政策變化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經營時,該合同無條件終止,租賃期內的費用按終止日結算,多退少補。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 篇4

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應該主動找房東進行續簽,如果不續簽就應該即刻搬離,不續簽也不搬離的需要繳納違約金嗎?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租賃合同到期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應搬離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租客仍然繼續居住,那就表示雙方默認了兩者間的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係,也就是説,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終止合同關係。如果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不續租的,應立即搬離,如果繼續居住的,房東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遷時,可要求房客立即騰房。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租賃合同未到期的,應對租客予以相應的補償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要求租客搬離,那麼,可認為是房東要單方違約,要支付房客違約金。由於租賃合同未到期,臨時通知房客搬遷,可能會對齊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響,房東應該對房客做出一定的補償。

違約金的形式: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 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麼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脱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託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託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xx年3月20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思魯、盧願光,被告李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於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築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築面積(後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築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後座)建築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為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並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為該物業的產權人,為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後我要求被告為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於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並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為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後的評估價值為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税務登記證、衞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為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後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為此,我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辦?請閲讀下文了解。

網友提問:

請問律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於專屬管轄嗎?

律師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不適用於專屬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係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於債權債務糾紛,並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中已作明確規定:“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就可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租房大軍數量越來越龐大,在租房子的過程中與房東有很多協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的內容,請閲讀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20xx-7-30

執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賃內容:

1.品牌:_________________;2.型號、顏色___________________;

3.編號:_____ _ _____ _____;4.產地、成色___________________;

5.租金:_________________元/年;6.有無破損_______________;

二:租賃期限:

自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三:鋼琴實際市場價格:元

四:附件:

□琴凳____________元;□緩降器______________元;□擦琴布__________元;□其 它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琴凳、擦琴布為鋼琴配套附件,其餘均為消費品,根據乙方要另外配置。

五: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方需在承租方使用前對鋼琴進行基本日常維護、調律和整理,確保不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

2、出租方需要在承租方使用鋼琴時正常提供鋼琴給承租方使用。

六: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方需要支付鋼琴的運輸往返費用。

2、鋼琴使用前承租方需要支付鋼琴租賃費用。

3、在租賃期內,鋼琴的維護費由乙方承擔。租方負責鋼琴的放置和使用,保證在租用期間鋼琴的零配件完好無損,在租用期間內發生人為造成鋼琴及配件的損壞、丟失、承租方應負責賠償:表面(外觀油漆)有明顯劃痕為 元/處,如面積超過2平方釐米 元/處,(切勿在鋼琴頂蓋放置重物和液體物品)。鋼琴鍵盤破損,有缺口 元/處。鋼琴腳踏板破損 元/處。鋼琴鍵盤、鋼琴內部有酒水飲料,油類等污垢痕跡 元/處。

鋼琴琴凳劃傷損傷 元/處。如鋼琴損壞無法修復,鋼琴表面或內部有達百分之五十破損,承租人應按市場價賠償。鋼琴丟失需按市場價賠償。

4、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將所租的鋼琴轉租他人,否則押金將不退還,出租方有權收回鋼琴。

5、如果乙方單方面中途結束租賃,已付租金不退還。

6、自出租日起三個月之內購買本鋼琴,可免三個月租賃費。

七:租金按照琴的售價每年會有所調整。

八:鋼琴放置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備註:

1 、如需租賃此款鋼琴承租方需提前支付伍佰元整定金,如鋼琴送到位,因承租方個人原因不承租此琴,定金將不退還。

2 承租方請提前確定鋼琴款式,鋼琴音色,鋼琴鍵盤手感是否達到需要要求,上門看琴確認。如承租方無法上門看琴確認,鋼琴送到位對鋼琴款式,音色,手感不滿意,將不退還定金。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租賃期結束,出租方檢查完鋼琴合同自動作廢。

出租方:

電話:

日期:

承租方: 電話: 日期:

甲方:乙方:

―――――――――――――――――――――――――――――

鋼琴租賃收款確認

今收到鋼琴租賃押金人民幣 元整。收到 ________ 至________鋼琴租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收款人: __________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甲方將坐落於______市______區______鎮______小區______號,佔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KTV出租給乙方。

2.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為___________用,其範圍以乙方營業執照為準。

3.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KTV及其相關設施交付乙方驗收使用。

4.配套設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

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年______個月;其中免租期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其他費用支付

1.租金共計__________元/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算租金。

2.租金乙方在每月的前必須交清當月的租金。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費用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水電費的支付:水費包含在房租內;電費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水電部門收取單價按實際用量向甲方交費。

4.在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___元的押金。合同期滿或終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衞生費、税費和違約金等相關費用並對有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後,甲方即可無息退還乙方押金。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權利和義務:

1、負責乙方水電的使用;年久失修造成房屋垮塌的維修(自然災害除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

2、有權阻止乙方合同外的經營活動。經勸阻不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3、為乙方安排車輛的活動停車位。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時向甲方交租賃費用,不按時交納與甲方的有關費用,甲方有權阻止乙方的一切經營活動。

2、服從甲方所在地相關部門的統一管理,各部門的相關手續乙方自己辦理完善。

3、負者所租房屋的簡易維修、維護。

4、現有牆體的改造、修建、地面平整及門窗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五、續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後繼續租賃該處商鋪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______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覆。如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商鋪的優先租賃權。

  六、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甲方違約,按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滿之間租金的______%作為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2.若乙方拖欠租金______天以上,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從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滿之間租金的______%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件:戰爭、騷亂、罷工、瘟疫、水災、洪水、地震、風暴、潮水或其他任何類似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方應儘快通知其他方,並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詳細情況報告及不可抗力對履行本合同的影響程度説明。

3、發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因未盡本項責任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各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確定是否終止本合同,或是繼續履行本合同。

  八、其他約定:

1、合同期間內,雙方不得隨意終止、更改租期和使用性質。如一方需要變更或終止,需提前_____個月書面告知對方。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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