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土地合同範文彙編八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村土地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農村土地合同 篇1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及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互換地塊概況
1.甲方願意將位於 土地總面積為 ㎡。合 畝與乙方進行等面積互換。包括區域內渠、路。四址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乙方願意將位於 土地面積為 ㎡合計 畝、土地進行等面積互換。包括區域內渠、路。四址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3、甲乙雙方自願互換原屬於對方的土地。雙方以後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況。
二、履行期限和方式,甲乙雙方自願等面積互換原屬於對方的土地後永遠歸對方所有。
三、其他
1、在土地互換過程中,甲方承擔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
2、甲乙雙方的土地互換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電子打印版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中間人一份。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此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中間人:
20xx年4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 篇2第一章宅基地相關法規及案例
一、農轉非後還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我國實行地隨房走原則,農轉非人員如果仍對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擁有產權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則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二、未履行法定手續的宅基地被佔用如何處理?
案例:李某20xx年向村委申請一處空地作為宅基地,村委予以批准單未辦理任何法定手續。李某向村委繳納了2萬元宅基地抵押金,耗資1萬元平地。20xx年初,村委會以李某拖欠魚塘承包款2萬元為由,將此宅基地又劃分給別人。村委會的做法是否合法,李某能否要回宅基地。
分析:獲得宅基地應向鄉鎮土地部門申請,經審核後,再由縣級土地部門批准,方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是以,本案中村委不具有批准權,李某從未獲得土地權,不存在取回的問題。至於李某繳納的宅基地押金,可以基於村委的越權,要求村委會返還,李某平地的經濟損失也可向村委主張,但原則上要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因為本身李某應知村委無權批准宅基地使用權,其自身對此存在過錯。另外村委的承包款可通過承包合同的法律關係,要求李某支付。
三、宅基地轉讓
符合特定條件才可以隨地上房屋一併轉讓,農民非法出賣宅基地的,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轉讓的條件:
(1) 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集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有宅基地但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購買宅基地後仍在標準範圍內);(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統一;(5)宅基地不得單獨轉讓,隨地上房屋一起轉讓。
四、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房權益如何分配。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築用房的材料(動產)與他人的宅基地(不動產)發生符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權應歸宅基地所有權人所有,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宅基地所有權人應返還或者補償建房人的損失。例外情況,如是租賃他人房屋,已在合同明確約定改建擴建應經房屋所有人同意,否則不予賠償的,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約定。
五、房屋拆除後,如何確定宅基地的使用權
1、在原有宅基地範圍內拆除舊房建新房的,不需要重新申請宅基地,但需報經鄉鎮政府根據村鎮規劃等批准。2、農民因搬遷到城鎮或者其他農村經濟組織後,拆除房屋的,村集體收回再行分配。3、國家徵收,由國家行使權利,經濟補償給農民。
六、在宅基地下挖到財寶和文物的處理。
1、公民、法人對於發覺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證明歸其所有,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2、地下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應立即報告文化管理部門,不能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羣等。
七、現役軍人能繼續使用宅基地嗎
農村户籍的士兵、初級士官(一級士官、二級士官)退伍後,要重新回到農村去,因此他們並未完全脱離農村集體組織,可以繼續享受分配給其耕地、宅基地的權利。如果是軍官或三級以上士官,退出現役的,稱為專業,國家給予安置,可以看做是遷移而脱離了村集體組織,村經集體討論,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收回土地重新分配。
八、宅基地互換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王某和李某將各自擁有土地證書的宅基地進行了協議互換,雙方並未向土地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後雙方各自進行了建房,雙方均知道且未提出異議。後李某受鼓動,以未辦理正式過户手續,王某侵佔宅基地為由訴訟,要求退出侵佔的宅基地,回覆原狀。
分析:王某和李某自願簽訂協議互換宅基地,且已實際履行。現李某反悔,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法院應裁定中止本案審理,司法建議土地部門責令雙方補辦宅基地變更登記後,由李某撤訴。如果李某在土地部門責令期限內仍未辦理變更登記,則法院恢復審理,依據土地部門的決定書,判決互換協議有效,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九、共用宅基地時各方使用權如何行使。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共同享有。宅基地共同使用人的任何一方要佔用宅基地建房,必須經過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否則權利受到侵犯的共同使用人可以視情況要求非法佔用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例外的是,如果其他共同使用人明知佔用而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則視為默認,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在共同使用的宅基地上修建了其他建築物,又不妨礙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宅基地佔用人可以繼續使用。
第二章土地徵收與徵用
一、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
政府的徵地公告發布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二、死亡人員能否成為徵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在徵地前死亡的人員不能作為安置對象。在徵地後死亡的人員,應當計算在徵地安置款的安置範圍之內,應當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三章土地承包
一、本集體成員對本組織發包的土地享有優先承包權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有限承包權。
二、土地承包經過法定程序後生效
第一步經村民會議選舉承包工作小組。第二步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擬訂方案過程中應當遵循民主協商,集體討論的原則。第三步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過承包方案。第四步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第五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要包括:1、發包方承包方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承包方自土地合同生效時取得承包權。
三、發包方能夠干預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從事非農業生產,但必須尊重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無權干預承包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選擇從事何種類型的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能否因為婦女離婚而收回原承包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承包期內,遇到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形,能否對土地進行調整
承包期內,遇到人口變動,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時,需要對個別農户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三分之二討論同意,經鄉鎮和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能調整的,按照合同約定。
五、承包家庭成員去世,其在家庭承包中所佔的土地份額是否被繼承
承包方是以户存在的,家庭中部分家庭成員死亡的,由於户還在,因此不發生集成的問題,家庭承包的土地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户消亡的,則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組織收回,但應得的承包收益是承包經營家庭的私有財產,可以被集成。且林地除外,林地具有特殊性,林地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如果繼承人不願意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時,可以由發包方或者其他繼續承包該片林地的人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集成。
六、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的荒山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
如承包人的繼承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發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為由收回承包地,如繼承人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則繼承應得的承包收益。
七、承包人能否立遺囑將自己承包的林地贈給他人
林地承包人可以立遺囑將自己承包的林地贈送給他人經營,受遺贈人即可以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除非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相反的約定。
八、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變更承包合同
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如果承包人已盡了自己的責任,仍不能避免標的物全部遭受損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責任,若不可抗力僅使部分標的物受損,僅需變更承包合同,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九、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轉讓承包經營權,發包人是否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1、農村土地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該轉讓行為無效。如果承包合同中有限制擅自轉包的條款,發包方可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所受到的損失由自己承擔。
2、承包人轉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當經發包人同意,此處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前的同意,也可以是事後的追認,發包人明知轉讓行為而未反對的,視為默認,轉讓行為繼續有效。
《最高院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十、發包方能否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原承包合同無效。
案例:承包期限內,因政策及政府、村委投資修路的便利,承包户經營和銷售的利潤翻了幾倍,村委認為承包款太低,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後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調高承包款。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顯示公平的,並不會導致承包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就合同變更和解除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訴訟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十一、因第三人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使用土地,發包人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王某與李村簽訂了承包合同,交了承包金,但因為村民干涉無法正常使用土地,造成了經濟損失。
分析,因第三人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使用土地的,發包人要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後可追究該第三人的法律責任。
十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1、 轉包:內部農户之間,轉的是使用權,經營權主體不變。無需發包人同意,要備案。
2、 出租:集體之外的人。無需發包人同意,要備案。
3、 互換:本組織經營權的互換,互換後,還應與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
4、 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來源才能轉讓,轉讓的對象應為從事農業的農户,要經發包方同意。
5、 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入股分紅。
6、 反租倒包。由發包方向承包方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者由集體直接經營。
7、 退包。承包户不想或無力經營,交回集體。
十三、土地經營權流轉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經營權以互換、轉讓方式流轉讓的,雖然互換合同,轉讓合同未經登記依然成立有效,但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承包方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因此與承包方交易,支付了價款,並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第三人。
十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已依法取得林地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在流轉時(包括轉讓)無需經過發包方同意。
十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抵押。
十六、能否將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從事商業活動
須符合三個條件,1、入股的主體只限於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2、入股只能從事農業經營,不能從事其他工商活動。3、入股是從事合作生產,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也不能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
例外: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相應使用權等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合作條件,但不能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十七、發包人採用強制手段干擾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十八、對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鄰權利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土地承包人在合理使用自己承包的土地時,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但因此造成相鄰方損失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第四章其他
一、亂施農藥引發傷亡構成犯罪嗎
高毒農藥不準用於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違反規定濫施農藥,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農村水事糾紛,對政府的調解處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調解不同於行政裁決,對調解不服不能行政訴訟,要提起民事訴訟。
三、蓄洪使用農民土地的如何處理
政府將給與補貼和救助,但農民不能阻擾執行公務,否則按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土地合同 篇3甲方: 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本着公開、公平、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乙方通過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農村耕地700畝 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以茲共同遵守,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東、以西毗鄰的 農村耕地700畝 發包給乙方使用。
其四至為:
東至:現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後,承包使用期十年不變,即從20xx年03月25日起至20xx年03月25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農村耕地700畝 使用權及其地上附着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大寫)貳拾捌萬元整、(小寫)280000元整,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農村耕地700畝 後應積極治理,在耕地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範圍內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 農村耕地700畝 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農村耕地700畝 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 農村耕地700畝 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農村耕地700畝 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 農村耕地700畝 承包後,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 農村耕地700畝 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伍萬 元整、退還乙方承包農村耕地700畝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徵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徵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後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託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當地法院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五家渠市 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3月25日
農村土地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自願、平等、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的農田總計面積平方米(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使用,轉讓費為人民幣 元整。該土地長 米(米),寬米(米)。東鄰 ,西鄰 ,南至 ,北鄰。
二、甲方對上述土地轉讓前所擁有使用權及土地尺寸數據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若存在虛假不實情況,則視為違約。
三、上述土地轉讓的期限為無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於年 月 日將上述土地的轉讓款一次性付給甲方。
五、轉讓方式:甲方於年 月 日將上述土地的使用權交付給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後,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處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過程中,如需甲方協助提供該土地使用證明等相關資料時,甲方須無償提供協助。
六、甲乙雙方在協議履行期間,土地的增值或貶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七、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上訴內容自覺履行。如果一方違約,應賠償對方一切損失。
八、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識表示,雙方簽字並按手印後即時生效。
十、本協議壹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 篇5甲方:
乙方:
為了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公益事業建設,改善人民羣眾生活水平,依據(宿政發[XX]29號)《關於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在**鎮**居委會四組部分農户,徵用土地擴建**變電所及城建建設,經甲乙雙方同意達成如下意見:
一、徵用時間:年月日,時間為年;
二、被徵用農户面積為畝;
三、付款方式為一次性補償。按照江蘇省宿遷市(XX年29號)文件精神執行;
注:徵用土地為22800元每畝。
四、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後,甲方不得干擾乙方正常施工,不得無理取鬧,如甲方組止、破壞,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乙方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文明施工,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鑑證方一份,甲乙雙方同意後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鑑證方簽章
年月日
農村土地合同 篇6甲方:
乙方: 村委會(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户、農業企業等主體)
根據全面深化“三農”改革,推進農業生產規模化、機械化、集約化,提高土地收益,增加農民收入的精神,本着合作共贏的原則,經甲乙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方式(訂單式託管服務)
1、乙方通過組織農民合作社,整合農民土地 畝,使之連片成方,耕地位於 。
2、乙方委託甲方對該土地提供從耕種到收穫的全程種植託管服務。
3、甲方按照“ 元/畝/年”的標準“打包”收取服務費,共計 元。
(備註: )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通過乙方對有關村民的土地進行整體種植服務託管,統一種植
通過乙方向村民支付相關土地收益。
2、組織或購置農業耕作機械,確保滿足乙方的託管服務需要。
3、免費為託管土地進行測土化驗和提供相關農作物的標準化種植管理方案。
4、同等質量條件下,按照低於同期市場價格10%的優惠價為乙方供應化肥、農藥等農資,並且直供、直施到田間。(優惠部分只針對***合作社社員開放)
5、幫助研究乙方土地的經營規劃,推廣新品種、新模式,新服務,實現農户的增產增收。
6、甲方承諾:除託管土地範圍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外,保證託管土地每畝產量達到 以上。
7、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協議內耕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
8、協議簽訂後不能更改協議內土地的種植計劃和託管模式。
9、甲方為所託管的土地繳納農業保險。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組織農民整合土地,使同類作物實現連片成方。20xx年 月前整合土地 畝
負責與有關農民簽訂委託種植管理的相關協議,協調道路、水源、水渠等使用權,為甲方開展服務創造條件。
2、負責協調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各種關係,保證甲方正常的田間作業不受影響;負責組織農作物生長期的看管工作,配合甲方做好作物收穫後的晾曬、收儲等工作。
3、乙方可全程跟蹤甲方服務,可隨時向甲方反饋作物生長與田間看護等情況。
4、需將協議內農户轉為**合作社社員,使之享受社員優惠價。
5、監督甲方按照協議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耕地。
6、協議簽訂後不能更改協議內土地的種植計劃和託管模式。
7、積極配合甲方做好農機整合、農民培訓等工作。
(四)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1、協議內土地在保底產量範圍內的農作物產出,全部歸農户所有。如低於上述畝約定產量,甲方按照市場價賠償不足部分。
2、畝保底產量以上的超出部分中 歸農户, 歸乙方, 歸甲方。
(五)協議履行程序
1、確認服務時間。甲方應根據農時需要,提前3天以上與乙方溝通確定服務時間。時間確定後,乙方應主動為甲方開展服務創造必要條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無法進場服務,視為乙方違約,甲方不退回收取的服務定金)。
2、搞好監督驗收。甲方服務時,乙方可派人現場監督,並在服務結束時填寫驗收單予以確認。如乙方不能派人現場監督驗收,視為認可甲方的服務符合協議約定標準。
(六)託管期限及費用支付辦法。
1、託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限屆滿後,需要重新簽訂協議,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下年度簽約時間為 年 月。
2、本協議簽訂後的 日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服務費總金額 的託管定金。
3、乙方在簽約 日內,通過 方式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託管服務費。
4、甲方在產品收穫後的15日內,通過乙方支付相關農户的土地收益,並且按照
標準向乙方支付整合組織費。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
2、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和解除,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違約責任
1、若乙方違約收回甲方託管土地,或者干預甲方生產經營活動,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未按照協議規定用途使用土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乙方勸阻制止無效時可以依法解除協議,並有甲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其它違法違約行為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九)其它事宜
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經協商一致可訂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 備案 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 篇7合同當事人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合同依據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合同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説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 ____月 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 篇8合同編號: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繫電話:
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承包土地名稱為 ,總面積 畝,四至界限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過50年,機動地承包期不得超過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乙方應於當年 月
日前以貨幣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採取實物折值計算承包金。每畝地年承包金相當於 斤小麥(或玉米、稻穀等)的價值,年總承包金相當於 斤小麥(玉米、稻穀等)。單位價格按交款年中級質量國家收購價格計算。
⑵採取浮動方式。第一年每畝地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元。以後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為基數,每年上浮遞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於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等農業用途。對土地進行改造和建長期建築物,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應按集體土地利用規劃進行治理綠化,每年治理綠化面積不少於 畝。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產品。
2.享有在剩餘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4.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按約定向發包方繳納承包金。
6.服從甲方對村內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協調
七、承包土地流轉
乙方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方可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合同應報甲方備案。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轉的,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實際經營土地者的權利義務,由乙方依據本合同另行約定。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違約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無效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乙方不按約定繳納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 個月不繳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4.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約行為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其它約定
1.國家有關土地的補貼以及政策調整帶來的土地直接收益歸甲方享有;經依法批准的徵收、佔用承包地和規劃調整佔用承包地不屬於違約,徵地補償歸甲方享有,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在相關資金中給乙方相應補償。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處理:⑴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