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機械租賃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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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機械租賃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品】機械租賃合同3篇

機械租賃合同 篇1

甲方:簽訂地址:

乙方:簽訂時間:

乙方因工程需要,自主選定租用甲方工程機械,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機械名稱、數量、機號:

①機械名稱

②數量台

③型號

④駕駛員名。

⑤當前工作小時數以乙方或乙方代表簽字為準

⑥機號。

二、租賃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施工地點土質、轉場費:

①施工地點:

②土質。

③進出場費: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①租金:大寫:(租金中不包括打破碎,打破碎每小時另加100元。)

②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租金結算方式:

①全月工作小時數240小時(以數碼錶為準);

②全月天數為30天;

③每月工作不足240小時按240小時計算;

④當月內,雙方簽字認可的維修超過三天的部分扣減月租金;

⑤超時計算方式:以元小時加收,本合同價格均為不含税價。

六、甲方責任:

①由甲方操作手操作,操作手工資由甲方負責。

②甲方負責對機械進行維護及保養。

七、乙方責任:

①乙方負責甲方機械的現場看護和現場安全管理;

②乙方負責機械燃油用油;

③乙方負責安排操作手食宿;

④乙方負責租賃期內不得轉租、抵押甲方設備,確因需要經甲方同意方可轉租;

⑤為確保甲方機械安全,乙方移場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⑥如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以欠付金額的1%按天計收違約金;

⑦租賃期間,機械丟失、損壞及其他意外損失等,由乙方負責賠償;如因甲方機械操作手造成機械損壞,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遇訴訟約定在甲方户籍所在地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械租賃合同 篇2

上訴人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A建築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密雲縣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xx年8月3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巖、劉茵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當事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B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蔡文偉、戴軍華,被上訴人A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連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一審起訴稱:20xx年8月10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B公司租賃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於C花園24、25號樓施工。A公司塔吊於20xx年10月3日進場,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還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發生塔吊租賃費190 851.45元、進出場費13 000元,B公司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現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還,租賃費也未支付,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B公司返還A公司塔吊(登記編號為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支付進場費及租賃費至20xx年3月5日,共計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賃費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計365天,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共計165 465.45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租賃合同、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

B公司一審答辯稱: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故該工程項下產生的義務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A公司出具的租賃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無法辨別是否為B公司所蓋;A公司出具的結算單加蓋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項目部(以下簡稱九項目部)章,B公司並無此下屬部門,該結算單與B公司無關;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訴租賃費計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沒有依據,故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工程承包協議。

第三人C公司一審述稱:C公司為工程開發商,與本案的租賃合同無關,作為第三人也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承諾書。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三方當事人對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三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A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A公司提交此係列證據目的是證明B公司與A公司具有租賃合同關係、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等內容、租賃合同履行及結算情況。B公司認為租賃合同原件所蓋公章不清楚,無法辨認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沒有九項目部,工程包給了付中榮,毛潔林是付中榮下屬,而張傑也不是B公司人員。故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C公司認為此係列證據均與第三人無關。法院認為,綜合全案情況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可以認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協議、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協議目的是證明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目的是證明工程承包協議已被否定。A公司認為此兩份證據與A公司無關。法院認為,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對於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關事項與本案無關,故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B公司租賃A公司塔吊,用於長城環島南側工地,機械進出場費13 000元,機械租賃費用實行包月制,30天為一個月,月租費13 600元,每月底結賬一次等內容。合同上蓋有B公司公章,並有毛潔林簽字。後A公司塔吊(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運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為A公司出具了結算單,結算單顯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計產生租賃費25 386元,結算單蓋有九項目部章並有毛潔林簽字。20xx年3月6日,九項目部張傑簽字證明,塔吊於20xx年3月6日正式運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工程名稱為C花園四標段24、25號樓,樣品統一編號為密 BT01151,樣品產權單位為北京A建築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發包人)與B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園11至17號、22號、25號、30至32號、37至40號、46至49號共計22棟住宅樓。該工程於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現A公司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處。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號民事判決認定,B公司存在下屬九項目部,且九項目部曾授權毛潔林為公司採購材料、主管負責購進材料,對外簽證。此判決現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經B公司下屬九項目部確認,20xx年共計發生租賃費25 386元,此款B公司應予給付,B公司對九項目部的.存在表示異議,但並未舉證證明,B公司同時提出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責任,但因擔保合同屬內部約定,故對B公司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B公司承認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其承建,而經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確認,A公司塔吊確實用於C花園四標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開始運行,至A公司主張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處於C花園工地。雖20xx年6月20日工地開始停工,但B公司並未向A公司發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繼續在B公司工地處,A公司對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權人權利。故B公司應承擔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產生的租賃費(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進場費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綜上,B公司共計應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191 851.45元,對A公司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賃合同解除,A公司有權收回塔吊,鑑於該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負有向A公司返還塔吊的義務。據此,法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A公司與B公司於二OO七年八月十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B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一十九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A公司塔吊一部(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機械租賃合同 篇3

同編號:

出租人(甲方): 履行地點:承租人(法人)所在地

承租人(乙方): 簽訂時間: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雙方機械租賃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物

租賃物名稱 數量 質量 規格 技術要求 配套設備 租金

備註 準確的“名稱、質量、規格、數量、單價”以實際交付的為準,並由承租方書面確認。租金按**元/月或**元/台班填寫。

第二條 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賃期限暫定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準確的進場時間以承租人通知為準。

租金按第 種方式結算。

1、以台班形式結算租金的,實際工作台班以承租人簽字確認為準,具體結算方法為:

2、以月租形式結算租金的,準確的租賃期限從承租人簽發驗收(安裝、調試)合格證書之日起算,至歸還租賃物時為止,具體結算方法為:

。實際租賃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照月租費÷30天×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租金。

租賃物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税款,均由 承擔。

第三條 承租人工作

1、承租人應在租賃物進場前 日以書面(或口頭)通知出租人詳細的進場時間地點和其它具體細節。

2、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任務交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四條 出租人工作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賃物的進場、保養等工作。

2、出租人駐承租人現場的工作人員需遵守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承租人的指揮和安排,對於嚴重失職和違章操作,承租人有權通知出租人換人,出租人應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員到現場工作,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4、出租人在承租人現場的企業形象宣傳、設備外表標識,必須遵守承租人的有關規定。

5、保證機械正常運轉,保證承租人的施工生產。

6、向承租人提供有關的租賃資質證明文件和負責辦理機械檢測和安全使用手續,提供機械相關資料以及特種作業操作人員的操作證。

7、出租人應為租賃物做財產保險。

8、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做好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的所有應採取的措施,以確保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

9、出租人操作手在工作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以及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由出租人負責,承租人概不負責。

10、出租人操作手及租賃物造成第三方傷亡及經濟損失,由出租人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第五條 機械設備使用、維修、保養

1、租賃物操作手由出租人負責配備,安全管理教育由出租人負責,工資、食宿和社會保險等一切費用由出租人負責,與承租人無關。

2、租賃物在租賃期由 負責日常燃油及輔助材料,由 負責日常附屬油料、修理費用和保養費用,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

3、租賃物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 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4、出租人應編制在租賃物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計劃,保證有足夠的配件庫存,按計劃進行維修保養,及時修復或更換不合格的配件,並承擔相應的費用,以便保證能夠正常運轉,滿足承租人的需要。

5、出租人因機械故障停機,應在 小時內恢復使用,如果超過 小時但不足一個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費/30天);如果一個月中因故障停機累計超過五個工作日,扣半月租金;如果停機超過十個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出租人不能按期提供本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並賠償造成的損失,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繼續履行合同,逾期超過 天未交貨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規格、型號等要求,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並賠償造成的損失,承租人有權選擇繼續使用該租賃物或解除合同;

3、出租人不按期派人協助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驗收、調試、安裝,致使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人除繼續履行外,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並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註冊登記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處理。(如所攬工程是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攬的,以集團公司**工程合同段或項目經理部對外簽訂的合同,下劃線部分填寫為中鐵十七局集團。)本合同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具有最高的效力,雙方以後發生的補充合同、會議紀要、來往函件、發料單、結算單等涉及到爭議解決方式的,均不得對抗此約定。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略)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出租人

出租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

税號:

郵政編碼: 承租人

承租人(章):

住 所:陝西省西安市咸寧中路55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户銀行:

帳 號:

税 號:

郵政編碼:710043

[1][2] 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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