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轉讓合同【必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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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實用的轉讓合同【必備7篇】

轉讓合同 篇1

售車方(甲方):身份證號: 户籍所在地:

購車方(乙方):身份證號:户籍所在地: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 色牌汽車(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證登記人: )於20xx 年1月 日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交易金額為人民幣____萬__千__百元整(¥________.00),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自協議簽訂,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購車款起,該車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所出現的一切問題(損壞、維護修理或被盜)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三)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本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四)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五) 該汽車在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之前,售車方(甲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購車方(乙方)無關;

(六) 售車方(甲方)向購車方(乙方)提供該車輛的一切真實、有效、合法的手續、票據和證件,並對車輛來歷及所有手續、票據和證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後如調查發現售車方(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系虛假、偽造證件,或車輛來歷不明,購車方(乙方)有權退回車輛給售車方

(甲方)並要求售車方(甲方)退回購車款,同時因偽造證件而給購車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均由售車方(甲方)承擔。

(七) 雙方約定於20xx年___月日前過户,過户所需費用由_______(___ 方)承擔,由_______(___ 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户手續,_______(___ 方)協助辦理。車輛必須按合法的手續過户,如不過户,由乙方承擔車輛轉讓之日起一切法律責任及相關後果。

(八) 該車以後辦理年審、保險等事宜由乙方承擔。

(九)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時間20xx年___月日,時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違背以上各條款。 (十) 附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售車方(甲方)簽字: 購車方(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轉出方) :身份證:

乙方(承轉方) :身份證: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訂以下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的商鋪轉讓給乙方,作為使用。

二、轉讓費為人民幣 ,不包含任何設備、設施,即為空店轉讓。

三、在不損害房屋結構的情況下,店內一切,物品歸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得干涉。

四、乙方應付訂金 元給甲方,在 年月日前付清餘款 元,若年

五、甲方應在乙方付完全款之後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若甲方違約,賠付乙方違約金元。

六、乙方接手之前所有水、電、通訊等費用,由甲方支付,水錶 ,電錶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條件與限制 合同權利的轉讓與限制 合同權利的轉讓也稱債權的轉讓或債權讓與,是合同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從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與他的合法行為。合同權利的轉讓,並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而是由合同一方當事人(且是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權利的轉讓並不包括合同的義務內容;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在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脱離合同關係;在部分轉讓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

第一,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存在;第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第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轉讓通知是績權轉讓的必備條件,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債務人應出具收到通知的。對於債務人的通知,一般應當由原債權人進行。但經與原債權人協商同意後,也可由新債權人進行。新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提供必要的關於合同權利已經轉讓的證明文件。如果未盡通知義務,債權人對合同權利的轉讓就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原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不得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合同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如委託合同、贈與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權利的轉讓會實質性地改變債務人的義務或增加債務人承擔的風險,因而也禁止轉讓。但如果債權人承擔新增加的負擔或風險的除外。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合同中約定債權不得轉讓,那麼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一般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

合同權利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轉讓人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轉讓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如果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共同債權人。轉讓人將債權證明文件交付受讓人並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讓人,並將轉讓人佔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債權人轉讓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一併轉移,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無償轉讓債權,轉讓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轉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轉讓人不負擔保責任。

合同權利轉讓中債務人的抗辯:

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具有抗辯權主要有以下情況: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並未實際發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權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債務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銷合同,債務人享有撤銷權的。

抵銷權

抵銷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進行清償,按照對等的數額相互充抵,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同數額內互相消滅,不再履行。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其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抵銷的實行應當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即當事人互有可以抵銷的債權;在存在抵銷的債權時,債權必須是均已到期;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或同一性質的債務,不同性質或不同種類的債務是不能抵銷的';抵銷的債權必須屬於法律所允許。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進行抵銷的債務不能進行抵銷。如違約金債務不得自行以扣發款等方式作為抵銷。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侵權損害賠償。

債務人在債權轉讓通知到達時,主張抵銷的,應當及時向債權轉讓人發出抵銷通知,抵銷的通知在到達債權人時,即可發生的效力。但是,抵銷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條件或者期限,否則,抵銷的通知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與限制;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將自己應履行的義務轉讓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合同義務的轉讓,只要依法進行,是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義務的轉移首先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由於債務人在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發生重大影響,在債務人更換後,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所以,債務人將其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必須經債權人。並且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合同義務的轉讓達成協議,被轉讓的合同義務具有可轉讓性。合同義務的轉移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合同法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義務全部轉移,由新的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合同中原債務人的義務。主債的全部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不發生變更,並沒有形成新的債權債務。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由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一部分債務,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成為新債務人,而第三人僅就其與債務人簽訂了轉讓債務的協議部分承擔合同義務。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再如,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權的繼承權、撫養權、著作權等不能隨原債務人轉移義務而轉移。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的債務人的抗辯是基於原債務人所享的對債權的抗辯而存在,如果原債務人沒有對債權人的抗辯,新的債務人也就沒有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繫電話:乙方(受讓方):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承包的位於鄉(鎮)村組的 畝土地(詳見附表)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XXX等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

三、付款方式和時間

1.付款方式:每年每畝人民幣 陸佰伍拾圓整(¥650.00),付款週期為三年,考慮物價等因素,每三年在原流轉費的基礎上遞增百分之十。

2.付費時間:第一次付費乙方須在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支付甲方土地流轉費,第二次以後為每三年的同期時間付費。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當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並經發包方同意。 2.轉讓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在該轉讓土地上的承包關係,變更、註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4.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需要登記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有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等行為。乙方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6.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轉讓價款,同時承擔與發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7.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與服務。 8.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後補償費的分配約定:土地補償費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歸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補償歸乙方所有;。

9.其他約定:在合同期滿後,若甲方需繼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受讓。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轉讓價款,每延遲一天,按轉讓價款總額的50%承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轉讓土地,每延遲一天,按轉讓價款總額的50%承擔違約金。

3.因不履行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4.一方當事人違約,經書面通知後,30天內仍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不可抗力

由於戰爭、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

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七、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1.經發包方同意,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經協商,決定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鑑證。未盡事宜,雙方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徵得甲方的同意下對甲方的土地進行平整,合同期滿不再續租時,乙方所建設的管理用房或魚塘可按照甲方的要求歸甲方所有。

4.在合同期滿前建設期間,在徵得甲方的同意前提下,對土地進行平整或在土地上實施相關農業設施建設造成土地原貌改變的`,在合同期滿不再續租時,在甲方的監督下,按照甲方的要求,恢復土地原貌,恢復為耕地,可按照甲方的要求耕地恢復至畝產達到土地租用前為止。

5.在建設過程中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保持甲方耕地面積界限清晰,合同期滿不再續租時保證甲方耕地面積不變,界限、田坎清晰。

6.在徵得甲方的同意下,乙方在甲方的土地上修建硬化公路,合同期滿不再續租時,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通過挖掘撤除公路並將土地恢復為耕地。

7.其他需説明的事項:甲方用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乙方,除非乙方自願放棄;。

8.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發包方(簽章): 鑑證單位:(簽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鑑 證 人:(簽章) 年月日

附表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表

甲方(轉讓方)簽字: 乙方(受讓方)簽字: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省 市 (區、縣)

姓名 手機 身份證號: 乙方(賣方): 省 市 (區、縣)

姓名 手機 身份證號: 經雙方多次洽談,驗證試車,自願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承諾。

一、甲方願將車型為 車,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掛車大架號碼 的舊機動車一輛賣給乙方。

二、雙方決定車價為 元(小寫 元整)。 付款方式:

三、一次性付清全款。

四、 年 月 日 時以前的`所有事故責任、民事責任,經濟糾紛由甲方負責。年 月 日 時以後的所有事故責任、民事責任,經濟糾紛由乙方負責。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以上幾點均由雙方當事人在場協議商定,如發生其他糾紛可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證明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為了共同發展致富,搞活經濟,本着雙方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願將樹脂廠家屬院後邊的豬場及養殖的豬轉讓給乙方養殖發展。

一、轉讓方式及價格

1、豬總價為:壹佰玖拾萬元整(1900000元)。

2、豬場每年出租費為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注:現有場地、豬圈、豬欄等養殖設備。

3、豬的'數量:公豬7頭、母豬193頭、大豬270頭、中豬838頭、小豬仔679頭,總計1987頭。

4、租期為:15年整,即從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止。

二、付款方式:

1、開始進場,(20xx年5月1日)應付人民幣陸拾萬元整 其中第一年租金10萬元、豬款50萬元。以後每年5月1日付給甲方租金10萬元。

2、到20xx年12月31日應付款給甲方豬款伍拾萬元整。

3、到20xx年6月30日付款給甲方豬款伍拾萬元整。

4、其餘豬款在20xx年底一次性付給甲方,但乙方在養殖各方面出現任何問題與甲方無關。

三、租賃到期,如乙方繼續經營,甲方應優先考慮。如乙方不幹,應完好無損的交回豬場及養殖設施,更新或新增的設施不再作價,存欄豬雙方協商處理。如乙方中途退租,則應賠償甲方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四、以上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受法律保護,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7

甲方(轉讓人):,,歲,族,人,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人):,,歲,族,人,個體業主,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精神,為確保實現各自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諮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財產説明。

二、財產交付乙方,乙方的義務。

三、甲方之前的`財產債務問題。

四、乙方接收之後的財產債務問題説明。

五、甲方保證採取切實措施為乙方辦妥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轉讓手續所需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

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有瑕疵,須對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乙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如乙方無正當理當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甲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

七、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保證全面切實履行。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雙方同意交由人民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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