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匯合同樣本
出口押匯合同有哪些呢?你知道出口押匯合同有什麼注意條款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的出口押匯合同範本,一起來看一看吧。
出口押匯合同(最新)出口押匯(Outward bill/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Outward Bill Credit/bill purchased) 出口押匯是指企業(信用證受益人)在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議付時,銀行(議付行)根據企業的申請,憑企業提交的全套單證相符的單據作為質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參照票面金額將款項墊付給企業,然後向開證行寄單索匯,並向企業收取押匯利息和銀行費用並保留追索權的一種短期出口融資業務。
對象
企業如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以信用證作為出口結算的方式,即可憑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向銀行申請敍做出口押匯。
條件
企業如需向銀行申請敍作出口押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應在申請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往來帳户,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並在押匯融資業務項下核算一切收支; 2、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收匯記錄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貿經驗; 出口押匯
3、出口的商品應為企業主要出口創匯產品,適應市場需求,國內外進銷網絡健全暢通,並能取得必要的配額及批文; 4、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按時向銀行報送財務報表,接受銀行對您的企業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實時審核。出口押匯款項應用於合理的資金週轉需要; 5、開證行及償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經濟形勢穩定,無外匯短缺,無特別嚴格外匯管制,無金融危機狀況,且開證行自身資信可靠,經營作風穩健,沒有故意挑剔單據不符點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 6、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國際慣例,經銀行認可無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銀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口押匯; 7、敍作出口押匯的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對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須在收到開證行承兑後方可敍作。
幣種、利率、期限
出口押匯的幣種為單據原幣種,押匯利率按照國際金融市場的狀況、申請行籌資成本、開證行資信風險等因素確定。 押匯金額比例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最高額為單據金額的100%,銀行預扣銀行費用、押匯利息後,將淨額劃入企業帳户。如實際收匯日超出押匯的期限,銀行將向企業補收押匯利息。 即期出口押匯期限按照出口收匯的地區及路線來確定,遠期信用證押匯期限為收到開證行承兑日起至付款到期日後的第三個工作日止。如超過押匯期限,經銀行向開證行催收交涉後仍未收回議付款項,銀行有權向企業行使追索權,追索押匯金額、利息及銀行費用。
申請條件
I、企業如需向銀行申請敍作出口押匯,須向銀行各分支機構的國際結算部門或總行國際業務部貿易科提交以下資料,包括: 1、經工商局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2、借款人有權簽字人授權書及簽字樣本; 3、公司近期財務報表; 4、銀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II、企業應填制《出口押匯申請書》及《出口押匯質押書》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權簽字人簽字,連同出口單據和正本信用證一併交銀行辦理進行審核; III、 銀行在收到企業提交的《出口押匯申請書》和出口單據後,如符合條件,經審核無誤後敍做出口押匯。 1、所交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 2、信用證項下單據收款有保障。 出口押匯
3、已辦妥相關手續。 4、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將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 (2)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 (3)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 (4)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 (5)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6)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7)單證或單單間有實質性不符點。 (8)索匯路線迂迴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 (9)開證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勢緊張動盪或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 (10)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收匯無把握的。 (11)其他銀行認為不宜提供押匯的情況。
編輯本段作用
客户出口交單後,憑與信用證要求相符、收匯有保障的單據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客户能在國外收匯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到墊款,加速資金週轉。
編輯本段特點
1、押匯 / 貼現系短期墊款,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貼現不超過360天。 2、押匯 / 貼現系預扣利息後,將剩餘款項給予客户,利息按融資金額×融資年利率×押匯天數 / 360計算。 3、押匯 / 貼現系銀行保留追索權的墊款,不論保種原因,如無法從國外收匯,客户應及時另籌資金歸還墊款。
業務流程
出口商根據業務需要向業務銀行提出押匯申請,銀行審批同意後,與出口商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每次出貨後,出口商填寫《出口押匯申請書》,向銀行提出融資申請,並將信用證或貿易合同要求的所有單據提交銀行;銀行審核相關單據並向出口商發放押匯款;銀行對外寄單索匯;收匯後歸還出口押匯。進口押匯的定義是指信用證項下單到並經審核無誤後,開證申請人因資金週轉關係,無法及時對外付款贖單,以該信用證項下代表貨權的單據為質押,並同時提供必要的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由銀行先行代為對外付款。
業務功能
進口信用證開證申請客户無力按時對外付款時,可由開證銀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户取得短期的資金融通。我行應客户要求在進口結算業務中給客户資金融通的業務活動,客户申請辦理進口押匯,須向銀行出具押匯申請書和信託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户,並代客户付款。
業務特點
1、專款專用,僅用於履行押匯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 2、進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其押匯期限與遠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過90天。 3、進口押匯利率按銀行當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收。 4、押匯百分比、押匯期限等由銀行按實際情況決定。 5、進口押匯須逐筆申請,逐筆使用。出口押匯和貼現 該業務是指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的貨運單據作抵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貼現則是銀行對於未到期的遠期票據有追索權地買入,為客户提供短期融資業務。對客户來説如為即期收匯,可申請出口押匯;如為遠期收匯,則在國外銀行承兑可申請出口貼現。
業務要求
(1)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銀行為客户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與客户簽定出口押匯業務總承諾書,並要求客户逐筆提出申請,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按規定利率計收外幣利息。 (2)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但銀行如作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 出口押匯
(3)銀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兑票據的貼現,申請人辦理貼同業務應向銀行提交貼現申請書,並承認銀行對貼現墊款保留追索權。 (4)貼現票據的`期限不超過180天,貼現天數以銀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貼現利率將按規定執行並計收外幣貼現息,貼現息將從票款中扣除。 出口押匯業務的作用: 客户出口交單後,憑與信用證要求相符、收匯有保障的單據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客户能在國外收匯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到墊款,加速資金週轉。 出口押匯業務特點: (1)押匯/貼現系短期墊款,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貼現不超過180天。 (2)押匯/貼現系預扣利息後,將剩餘款項給予客户,利息按融資金額×融資年利率×押匯天數/360計算。 (3)押匯/貼現系銀行保留追索權的墊款,不論保種原因,如無法從國外收匯,客户應及時另籌資金歸還墊款。 銀行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將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的。 (2)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的。 (3)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的。 (5)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6)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7)單證或單單間有實質性不符點。 (8)索匯路線迂迴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的。 (9)開證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勢緊張動盪或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的。 (10)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收匯無把握的。 (11)其他銀行認為不宜提供押匯的情況。
編輯本段貼現條件
(1)銀行不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兑票據的貼現。 (2)對於政治局勢不穩定、外匯管制嚴、對外付匯困難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以及資信不好的銀行所承兑的匯票不辦理貼現。 (3)對於無貿易背景、用於投資目的的遠期承兑票據不予貼現。
具體辦法
交單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後,根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由於銀行的付款、承兑和議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為條件,所以,交付單據應嚴格做到完整、明確、及時。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買單結匯”。 1、“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後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後,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後,該行再按當日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 2、“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並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户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 3、“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或議付,是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後確認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淨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 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單據後,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如前所述,“買單結匯”是議付行向信用證受益人提供了資金融通,有利於擴大出口業務。在實際業務中,由於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改單或改證,做到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安全收匯。倘若因時間關係,無法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例如,不符點並不嚴重,則可在徵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複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單據中的不符點,徵得開證行同意後議付,然後,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我國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 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麼就只能改做“跟證託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議付”與“跟證證託收”已失去信用證的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進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信用證項下的託收業務”已完全改為“託收方式”,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託收可能風險還要大。因為,“跟證託收”通常是在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後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所以,等到開證行向開證人提示匯票與單據時,大都可能會遭到進口商的拒付。因此,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採用這種方式。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並確屬我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商聯繫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採取補救措施 (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受益人(出口商)為了安全收匯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商還需承擔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時,除了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做到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定一致,貨物與單證一致。這樣環環扣緊,才能保證安全收匯,並避免買方收到貨物後提出異議或索賠。
編輯本段辦理出口押匯業務的要求
1、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銀行為客户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與客户簽定出口押匯總押書,並要求客户逐筆提出申請,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按規定利率計收外幣利息。 2、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但銀行如作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 3、銀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兑票據的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業務應向銀行提交貼現申請書,並承認銀行對貼現墊款保留追索權。 4、貼現票據的期限不超過360天,貼現天數以銀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貼現利率將按規定執行並計收外幣貼現息,貼現息將從票款中扣除。
編輯本段貼現條件
1、銀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兑票據的貼現。 2、對於政治局勢不穩定、外匯管制嚴、對外付匯困難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以及資信不好的銀行所承兑的匯票不辦理貼現。 3、對於無貿易背景、用於投資目的的遠期承兑票據不予貼現。
編輯本段貼現的辦理手續
1、客户應先同銀行簽妥《出口融資總質押書》,明確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 2、客户應向銀行提供註冊、經營、財務情況有關資料,作為銀行融資審核的依據。 3、每筆具體融資,客户應另向銀行提供《出口融資申請書》。 4、融資申請批准後,銀行將按客户指示將款項入賬。 5、出口收匯後,該筆收匯將用於歸還銀行墊款。 6、出口收匯不差,客户仍應另籌資金還款。
編輯本段選擇出口押匯的時機
1、發貨後、收款前遇到臨時資金週轉困難時; 2、發貨後、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資機會,且預期收益率肯定高於押匯利率; 3、預期匯率升值時。
出口押匯合同(熱門)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通過通知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的信用證。
2.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第二條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個月。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帳户內扣收。
第五條 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款第一點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2.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敍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於歸還貸款。
第六條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3)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4)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5)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運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款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_________%的罰息。
(2)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帳户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4)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押匯合同(精選)貸款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1 信用證:由________銀行開出通過_______通知編號為_______的_______信用證。
1.2 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2.貸款金額、幣種和用途
2.1 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大寫)_________,(幣種)_______。
2.2 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3.期限
3.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個月。
4.利息與費用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____。
4.2 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經過的天數計算。
4.3 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4 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户內扣收。
5.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5.1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1.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5.2 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敍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於歸還貸款。
6.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6.1 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6.2 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6.3 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6.4 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5 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6 保證按本合同2.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7.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7.1 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內運出商品。
7.2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7.3 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別的金融機構議付。
7.4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7.5 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破產。
7.6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8.違約的處理
8.1 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8.2 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對違約金額處以20%~50%的罰息。
b.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賬户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c.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d.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其他
9.1 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為止。
9.2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3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2份,簽約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公章) 借款人:_______(公章)
授權人:________(簽字) 授權人:_______(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