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合同(精選13篇)

來源:文萃谷 1.86W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土地使用合同(精選13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辦理法律、標準和國度有關法則,兩邊經過議定友愛會商訂立本公約,互助服從。

第二條甲方提供給乙方利用的國有土職位處所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疇如本公約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兩邊確認。

第三條本公約項下的地皮利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公約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贊成向甲方付出場地利用費,包括地皮開闢費和地皮利用費。或:乙方根據合股或互助企業公約,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向甲方付出場地利用費,包括地皮開闢費和地皮利用費。

第五條地皮開闢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須於本公約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掃數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付出了掃數地皮開闢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地皮掛號(或變動掛號)手續,公告(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地皮利用證》。

第六條地皮利用費為每一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應於每一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昔時的地皮利用費。

地皮利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度有關法則由甲方作響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全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地皮利用費。

乙方遵照有關法則可以享福減免優惠政策的,可遵照減免法則訂定此條。

第七條除本公約另有法則外,乙方應在本公約法則的付款期限內將公約要求付出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户號____.

第八條該地皮用於構築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籌劃要乞降法則用處利用地皮。

在本公約期限內,乙方確需變化地皮用處的,經甲方贊成後辦理變動地皮用處的手續。

第九條甲方贊成負擔該地皮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詳細事件,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地皮。

乙方應妥帖保衞界樁,不得擅自變動,界樁蒙受破環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哀告從頭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地皮利用年期限滿或乙方提早停止策劃時,本公約同時停止踐諾。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地皮利用證,辦理刊出掛號手續。乙方對該地皮內投資構築的構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理,但時候不得超出____,過期由甲方無償獲得。

第十一條乙方根據本公約經過議定劃撥方法獲得的地皮利用權不得讓渡、出租、典質。如需讓渡、出租、典質,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地皮利用權出讓和讓渡暫行條例》法則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股者或互助者)不能按時付出地皮利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出6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地皮利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因為甲方的過錯,導致乙方延期佔有地皮利用權,則本公約項下的地皮利用期限應響應推遲,乙方有權哀告補償。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在該地皮上連續兩年不投資構築,甲方有權收回地皮利用權,乙方已付地皮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本公約訂立、出力、解釋、踐諾及爭議的辦理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衞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履行本公約產生爭議,由爭議兩邊會商辦理。會商不可的,按()項辦理: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告狀。

第十七條本公約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見效。

第十八條本公約掃很多天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本公約一式____份簽訂,甲乙兩邊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本公約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未盡事件,可由兩邊商定後作為公約附件。

本公約附件是公約的構成部分,與本公約具有劃一的法律出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抵押權人:

抵押人:

乙方因貸款需要,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

第一條乙方抵押的地塊位於洪湖市新堤辦桑田街三巷五號土地總面積146.48平方米,其東鄰張大紅,南鄰小路,西鄰小路,北鄰小路。

第二條抵押土地於20xx年2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證號為:洪湖國用(20xx)第2351號。

第三條經評估,該宗土地使用權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人民幣萬元,按%的抵押率,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額為人民幣元,貸款限期為年。

第四條抵押期間,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負責管理、經營,乙方應維護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現人為毀損。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屆滿,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應將《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時歸還給乙方。的氏押期滿,乙方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應與甲方協商解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辦理抵押續期手期。

第六條抵押期滿,乙方不能覆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內宣告解散、破產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土地、處分所得,甲方有優先受償權。

第七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己設定抵押登記等情況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必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抵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人代表:

乙方:(章)

法人代表:

20xx年元月12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土地建築和其他附着物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現有位於 春江大道鳳XX 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字第 號,

土地面積 840 平方米,轉讓面積共為 840 平方米,土地規劃用途為 商住 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規劃用地許可證編號公號066 。

甲方土地位臵與四至範圍以用地規劃許可證為準。

第二條:甲方清理好土地上的房屋、樹木,平整土地。乙方擁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建設(例如建房等)。土地後道路原3米增加2米空地便於山體放坡。

第三條: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合計 給甲方。乙方預付合同定金人民幣合計 伍萬整 元,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納,甲方將上述土地通過國土掛牌拍賣獲得使用權後過户給乙方時,由乙方付清全部款項。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後,由乙方負責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相關税費後辦理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在此過程中如需甲方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或簽名等手續的,甲方無條件配合辦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因土地問題,交易前所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所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共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乙方必須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或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更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有關規定五年後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作業經營期限內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銀行__________分行,帳户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_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出 讓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局

受 讓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方同意將位於,面積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範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 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

(2)建築容積率:≤

(3)建築密度:≤

(4)建設規模: 平方米

(5) 綠地比:≥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准後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 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萬元人民幣(大寫: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萬元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 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 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餘部分出讓綜合價金: 萬元 ,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 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付清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後,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座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後,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讓方可在交地並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後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受讓方應在年月底前動工建設,並於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徵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後,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准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受讓方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准後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 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採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二0xx年xx月xx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電 話:

電 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户 名:

帳 號:

帳 號: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 贈與標的

為促進傳統文化發展,甲方自願將其承包的長安區引鎮新貫寺村西翠花以下兩塊土地的使用權無償贈與乙方;

涉及使用權贈與的土地四至分別為:

地塊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地塊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 贈與期限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甲方對該土地的承包權到期為止;

三、 權利義務

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甲方應將上述土地的使用權贈與並交付乙方;

2、 在贈與期內,甲方不得干擾乙方對上述土地的合法使用;

3、 在贈與期內,如遇乙方之外的原因,上述土地產生處分收益或孳息,該收益或孳息應歸甲方享有。

四、 土地附着物

1、 上述土地內的林木也贈與乙方使用;

2、 乙方應維護上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合理生態狀態;

五、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如違反本協議規定,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給另外一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本協議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決定,或依法處理。

六、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則依法處置。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引進資金,有效利用集體低產土地,甲方(代表承包農户)將以下所述的集體低產農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和所有承包農户協商並報村委會同意後,本着互利、自願、平等的原則,由甲乙雙方簽訂以下土地轉讓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________,座標為________,面積為畝________,甲方集體所有的農用土地的使用權經全體相關村民同意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使用權轉讓期限:集體土地所有權年限。

第三條:乙方按3.96萬元/畝支付甲方(承包農户)轉讓費共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甲方權利義務

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不予賠償。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須在7個工作日內付清轉讓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要求乙方支付轉讓金額%的違約金。

3、轉讓後,甲方應保證乙方的土地使用權,甲方和村委會要提供辦理使用權變更手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根據需要在在受讓土地上搭建建築物及修建附屬設施,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有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

4、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徵用,甲方無權干涉乙方的對該轉讓土地的處置。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中證方各執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門留檔備查一份。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附件:《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承包農户同意籤表》。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

中證方: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

土地使用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乙方在_______租用甲方土地,按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用地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向甲方交納土地使用費每年每畝人民幣(或按鄉政府租賃標準)______元。土地面積_______,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每年交納一次。(最多不得妥欠一個月)如國家徵用該地時,土地使用權歸甲方,建築物附屬物歸乙方所有,使用土地期滿,乙方有權優先使用續簽合同。

2.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有違反,造成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3.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9

用地單位(稱甲方):

被用地單位(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建設需要,需臨時使用乙方土地 平方米,地類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臨時使用 土地 平方米,作於 用地,具體位置以勘測定界圖標準為準。

二、雙方商定該宗地使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滿前 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重新續辦臨時用地手續。

三、在使用期限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四、甲方及時交清土地補償費用後,嚴格按照批准位置、範圍、面積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轉讓、變更和改變批准用途,乙方應按時移交土地,不得影響、阻擾甲方使用。並不得在該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五、使用期滿後,甲方不按期復墾和期滿不按時退還土地或未經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

六、本合同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要嚴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違背合同約定內容。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歸檔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10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

贈與人戴梅香是受贈人劉旭紅的母親,贈與人的配偶劉化康於20____年10月17日死亡,贈與人擬將如下登記在趙治淼等九十户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劉化康所佔份額歸屬於贈與人50%的產權贈與受贈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狀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坐落:上渡辦事處白沙洲路

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新國用(20____)第G0110001號

第二條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付

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第三條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尚未交付時,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可以變更或終止合同,但可以適當賠償受贈人因相信贈與人贈與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條贈與的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經雙方簽字並辦理公證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11

出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字(200 )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

局,與受讓人____,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於____萬元人民幣。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經批准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於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於____%,建築系數不低於____%。

第四條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閒置費標準定為相當於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准後,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範圍內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並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後,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閒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於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並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項目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蓋章):_________

受讓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1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轉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由於業務發展需要,需租賃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經甲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土地範圍、面積

位於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附圖),面積按土管部門勘定的為準。

第二條 租賃土地用途

丙方開設汽車銷售中心。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租金為________萬元/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租金為________ 萬元/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一週內,支付當年租賃費的一半給乙方,________個月後的第一週內支付當年另一半租金。這二個付款日為以後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條 續租

合同期滿後,該土地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丙方享有承租優先權。

第六條 合同終止

國家徵用該土地時,合同終止。各自損失自行承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解除。

2、甲、乙方不能保證丙方行使該租賃土地使用權時,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且超過半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丙方不承租該土地,賠償乙方損失________萬元。

2、乙方不將該土地出租給丙方,賠償丙方損失________萬元。

3、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違約的,除賠償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全部基建投入(該基建投入以丙方基建完工後提供給甲、乙方的基建清單為準)外,另再賠償丙方損失________萬元。

第九條 其他

1、該租賃土地的審批手續由甲、乙方負責,丙方給予配合。

2、租賃期內未經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用途。

3、租賃期內丙方不得將租賃土地抵押給他人。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1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土地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乙方在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1、依照國家及地方土地使用權限土地法律法規合法使用土地規則,由乙方合法建修 產業。

2、甲方提供相應的土地並明確指出土地使用範圍: 為實計建築面積,由乙方承擔建修,經雙方共同協議反還甲方本項目建設以二樓以上為反還平方面積為(小寫) ㎡(大寫) 平方米 。

3、本項目由甲方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相關證件證明,包括支付本項目土地出讓金及相關應繳費用,涉及本項目土地權有關部門要求交納的費用概由甲方自行支付。

4、乙方在該土地上的建設建築(房屋、堡砍等)必須有建築

工程師的設計圖(施工圖等),所有建築施工只能交有建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建築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建築施工操作規範,有安全施工防範措施,發生事故及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5、建設同時的真實性,如因甲方其它因素反固,應對乙方實施投資費用做出賠償。

6、以建設之日起至竣工結束,本項目土地使用合法權及受權人(甲方)必須提供與陪同辦理相關產權證件、證明。

7、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為本協議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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