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勞動合同模板彙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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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勞動合同模板彙編9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法人: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職務)。

2、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和管理,並履行本崗位職責。

3、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經營活動所在地。

4、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工作區域、地點和崗位;乙方如有實際困難,可向甲方如實反映,甲方應充分考慮乙方困難,但甲方一經作出調整決定,乙方必須服從。

第二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終止。其中前個月為試用期。

2、在試用期內,雙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自動離職的視為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3、如在試用期內無上述解除通知,則當試用期結束時,乙方將自動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被僱傭。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的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工時制。

2、根據甲方的經營性質和工作實際情況,可安排乙方實行輪休制。

3、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甲方需按國家規定,以基本工資為基數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條勞動報酬

1、乙方勞動報酬按照相應崗位職位確定工資標準。

2、如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工資按調整後的崗位工資標準核發。在乙方正常工作情況下,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收入不得低於地方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

3、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甲方按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2、乙方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公司制定的全部安全操作規章制度。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七條勞動紀律

1、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2、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3、甲方將依法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乙方的違章違紀行為進行懲處。懲處措施將視乙方違章違紀行為嚴重程度而定;對違章違紀嚴重者,甲方將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專有服務和保密:

詳見附件保密協議

第九條合同的續訂、終止和解除

(一)續訂: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乙雙方若欲續訂合同,需提前一個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合同。

(二)終止:

1、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訂意向,本合同期滿時即行終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

(1)、被證明不符合任職資格的;

(2)、績效考核連續二次不合格的;

(3)、乙方不能或者不願服從甲方正常調動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甲方對乙方有人身傷害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後;

4、乙方提出離職應當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並辦理所有離職交接手續後方可辦理工資待遇結算。

第十條違約責任

1、合同期間,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2、乙方違反規定或違反約定解除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培訓費用;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3)、公司管理規定相關處罰條例適用本條約定。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甲方規章制度賠償甲方損失。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1、甲、乙雙方將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乙方不得藉故鬧事、破壞正常的工作、經營和管理秩序、停止進行工作、停止履行職責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否則,公司有權將其立即辭退並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2、本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3、甲、乙雙方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其它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2、甲方制定的《光彩國際重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管理手冊》及其它甲方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員工手冊與合同的規定不一致,則優先適用本合同的規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説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台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説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説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我們可以知道,如今已經沒有臨時工這種説法了,單位用工只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單位的正式員工。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所以,現在的臨時工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 篇3

____:

因你於20xx年xx月xx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你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解除。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本人或依法委託他人在30日內到我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後果自負。

特此通知。

中國____網絡通信有限公司______市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4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用説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閲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範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註明並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並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併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並不得單方塗改。

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户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繫人:

電話:

聯繫電話:

勞動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省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_________旅行社(甲方)因工作需要與(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一、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作任務:乙方在導遊崗位上從事導遊工作,按照旅行社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要求,按時優質完成任務。

三、勞動保護

a)甲方根據本企業規定為乙方配發工作服。

b)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

四、勞動報酬: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鈎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1.外出帶團__ _元/天。

五、勞動紀律: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旅遊政策法規,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聲譽,愛護甲方的財產。

六、合同終止:凡有違反政策法規的或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終止和同。

七、以上合同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威海旅遊局一份。甲方:旅行社乙方:

旅行社總經理:____________ 導遊證編號: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我國《合同法》第12條列出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也允許當事人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訂立一個具體、明確、當事人都無疑義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關鍵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的直接證據。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當事人應當約定的條款而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其產生的原因可分為:一是當事人對某些合同條款未作意思表示而疏漏;二是當事人雖有約定但不明確;三是當事人約定某些條款在合同訂立後另行約定;四是合同的某些條款因違法而被確認無效或為撤銷。約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勢必給當事人履行造成困難,但為了鼓勵交易、節約交易成本,則應當儘量予以補充,並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之規定,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則如下:

(一)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合同法》第61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人們在同樣的交易中通常採用的合同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無論在國內交易中,還是在國際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許多交易習慣:這些交易習慣可以用來補充當事人合同的內容。

(三)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分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該條之規定,即為法定補允原則的法律根據、。法定補充原則是在長期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原則,也是對商業慣例和經濟活動一般準則的確認。

現實生活中並不能用約定的形式將勞動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列舉完,一般這種時候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來履行勞動合同。通過上文中介紹的三種履行原則,相信勞動者以後遇到類似情況都知道勞動合同該如何履行。

勞動合同 篇7

網友提問: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要怎麼辦

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説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説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xx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xx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籤勞動合同到期後,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xx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籤合同,並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於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xx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寧夏大廈未採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麼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籤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後,可以採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籤訂合同的意思表示,並寫明要求籤訂合同的截止日期,並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後勞動者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説,用工一個月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所以,勞動合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這樣企業一方的風險就會減小。那麼什麼時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呢?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後才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籤,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於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於企業來講,首先應當儘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後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麼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籤,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後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範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於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並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勞動合同 篇8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範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於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願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採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籤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説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願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乾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於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勞動合同法》第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着,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於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採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後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鉅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説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於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係。《勞動合同法》第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採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瞭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後,對於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説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着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於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僱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於勞動合同適用範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範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範疇的灰色地帶。現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後都影子般地跟隨着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係;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係。然而,幹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着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範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係或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僱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密切配合,統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已運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築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現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於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税、環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發佈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於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築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牆鐵壁。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與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或無固定期限,終止條件為_________)。其中前_________個月為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日_________止。

二、工作內容: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依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執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二)甲方可以實行輪班工作制度,具體輪班安排由甲方公佈。

(三)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範圍的關係不能按照前款執行標準工時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四)甲方可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一)甲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_________元/月;試用期為_________元/月。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於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提供的食宿福利,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三)甲方應當依照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二)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工作、生活環境。

(三)甲方應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以及生育保險規定,落實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保護措施。

(四)甲方應當採取措施,做好預防,避免和減少工傷、職業危害。甲方應當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

六、勞動紀律:乙方要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並告知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指揮。乙方有權拒絕違法、不道德或者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工作。

七、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甲方、乙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可終止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勞動爭議處理: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違反合同的責任及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十、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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