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認購協議是無效合同出現爭論

來源:文萃谷 2.4W

[事件]

房屋認購協議是無效合同出現爭論

25萬元訂了5套別墅,開發商擅改規劃,購房者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2002年5月,餘女士看中了位於富陽銀湖開發區某別墅樓盤的房屋,並與開發商簽訂別墅户型確認書,雙方約定:餘女士向開發商預定別墅五套,每套3000元/平方米,餘支付定金每套5萬元;開發商在收到定金60天后,對該別墅進行放樣施工,餘在放樣施工前有權變更,60天后不作變更,開發商視為放樣確認;在領出別墅預售證時,雙方在此基礎上正式簽訂預售合同,房屋認購協議是無效合同嗎?。確認書籤訂後,餘不久支付了定金25萬元。

兩個月後,因種種原因,開發商向餘發放“規劃設計優化調整後有關事項”的徵求客户確認函一份,寫明:户型、樓型、立面的設計可能會作適當的優化調整,原約定的位置不變,但建築朝向和定位會作適當調整。如餘女士在8月8日前不回覆,視為放棄對房屋的預約,開發商將該房屋另行銷售,返還原告定金並計同期利銀行存款利息。

餘女士在收到函後,即發出律師函,提出開發商因自身原因調整規劃、設計和單體建築,沒有按約定在定金交付60天后對預訂別墅進行放樣施工,並推遲了交房期限,已構成嚴重違約,要求解除預約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為此,雙方產生矛盾,開發商至今未施工建造。餘女士上告法院,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損失20萬元。

法院認為,餘女士明知開發商沒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與其簽訂了户型確認書,並在確認書中明確開發商在取得別墅預售證時,雙方在此基礎上籤訂預售合同,該確認書應認定為雙方對預售合同的簽訂進行了預約。但同時認為,雙方在不具備簽訂預售合同法定條件時,在確認書中約定購房定金條款,開發商向餘收取購房定金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餘女士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開發商應返還定金及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法學論文《房屋認購協議是無效合同嗎?》。餘女士提出要求主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據業內人士介紹,現此案正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過程中。

[爭論]

認購書究竟是不是有效合同

儘管幾乎所有的樓盤都有簽訂房屋認購書的做法,但關於認購書是否有效的'爭論一直沒有停過,據浙聯律師事務所戴和平律師介紹,目前主要有兩類觀點。

認購書就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違反國家規定,屬無效合同。

雖然簽署房屋認購書的目的,對購房人來講是為了獲得特定房屋一定時間內的優先購買權,對開發商來講則是為了加強對購房人的約束以增加交易機會,但從此類文件的形式和內容分析,實為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理由如下: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關於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

二、文件體現了合同主體、標的、價款等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

三、文件內容雖然簡單,但根據項目批准文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商品房交易習慣以及開發商的宣傳、展示內容等,文件所確定的房屋買賣完全可以實現;

四、文件中通常會對定金問題做出約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該定金具有證約作用,即能證明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係;

五、雖然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中都會約定某一具體時間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但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沒有強制使用文本,因此,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完全是對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的細化、補充或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也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因此,簽訂房屋認購協議行為顯屬違規,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房屋認購協議是獨立的擔保合同,為有效合同。

要分析這類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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