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運輸合同範文彙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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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運輸合同範文彙總十篇

運輸合同 篇1

託運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為了明確雙方在工程承包的權利和義務責任,確保工程全面完成,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民運輸施工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內容

l、工程名稱:碎石運輸。

2、工程地點: .

3、車型、車輛要求:暫定 輛車,車型為 前四後八和前兩後八自卸車,但車輛規格需與該車行駛證一致。

4、工程期限:自 至 .

5、運輸距離及價格:運距 公里以內,按噸位計算,每噸 元,按實際裝載重量計算。車輛台數:視工地實際情況或甲方需要確定。

二、車輛要求

車輛數量要求 台,甲方付給乙方調車費每台__ _元,此款第一次結帳一次性扣完。

三、甲方責任

1、如乙方車輛沒有違規、違章,正常運輸,如被交通運管、交警等行政執法部門罰款及社會人員干擾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因超載而產生的罰款也由甲方承擔。車輛因查扣、被攔堵超過12小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每車500元。乙方必須保證車輛手續齊全,如手續不齊全,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費用。

2、甲方要保證12小時有人有車上下貨及開票等工作人員,保證乙方車輛在早上6點至晚上10點正常運行,反之屬甲方違約,按每天每車10000元賠付的比例付給乙方。但如遇大檢查等突發情況除外。

3、甲方負責安排車隊的住宿及停車場地,住宿費用由車隊自己承擔。

4、甲方必須保證新老路價格不變。

5、甲方應保證給乙方及時辦理結算運費,如因運費結算不及時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6、保證上料卸料場地及路途通行順暢。

四、乙方責任

1、車隊必須聽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和調度,乙方必須保證工期正常完工。

2、如因司機違章、違規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如車輛人員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由乙方承擔法律經濟等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關於超載不在違章之內。

3、乙方車輛如有特殊原因退場需提前10天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退場。

4、乙方車輛進場後不準外出拉貨物,如發現外出拉貨物,車輛不在甲方指定地點裝卸,罰款1000元。

5、乙方必須拉運甲方提供的場地所約束的條件及車輛拉所明確 的路線組織運輸,確保施工進度和數量。

6、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乙方不得因價格問題造成甲方損失, 後果由乙方自負。

7、乙方應按照甲方週期計劃完成甲方給予的任務。

8、本協議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政府全市大檢查等,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五、違約責任

1、以下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遵守並執行本合同所有條款,如有違約,按合同違約條款中的條例處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有違約方全部承擔。

2、糾紛解決:甲乙雙方以誠相待,同心同德,共同協商不能解決,可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補充的協議要以書面形式。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條款與本合同條款不符,以補充協議為準。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後生效,望共同遵守。運輸工程結束後或合同到期,雙方無糾紛,運費付清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5、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虛假計量,如有發生,則以虛假部分的十倍違約金賠償給對方。

六、結算方式

1、每月3號之前交票,到15號結帳。

2、甲方保證按時結算運輸費用,未按時結算,因此產生停運的損失費由甲方負責,車輛必須辦手續齊全的合法車輛。

託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2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啟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運輸合同一般均為格式條款合同。

(一)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1、旅客的主要義務包括:支付票款,持有效客票乘運;按客票記載的時間乘運;按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遵守安全規則等。

2、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運輸和安全的重要事由和注意事項;按約定的時間和班次將旅客運達目的地;不擅自變更運輸路線、運輸工具;保障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等。

(二)貨運合同

1、託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及貨物的有關資料;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作出危險物的標誌和標籤等。

2、託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可以變更、解除運輸合同,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要求承運人賠償因承運人的原因致使貨物滅失、短少所受的損失等。

3、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貨物,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等。

4、承運人的主要權利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對因託運申報不實或遺漏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對託運人未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或安全包裝的,拒絕承運;對逾期提貨的,收取逾期的保管費;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的貨物,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宜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或變賣貨物,提存價款等。

(三)多式聯運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兩個以上擁有不同運送方式的企業為一方銜接地將貨物或旅客運送到約定的地點,託運人或旅客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重點工程的保供需要,甲方委託乙方負責甲方的水泥運輸業務。為規範運輸管理,保證甲方水泥運輸業務正常、有序開展和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發貨廠家、品種、包裝輸、交貨地點、運費 、數量:

注:1.以上價格已包含税票、運輸費及到工地的卸車費;

2. 如因國家規定的油價或公路規費浮動超過±15%波動時,雙方協商進行運輸費用調整,經雙方確認後,按新的價格執行 合同總金額約:

二、收貨單位:

三、運輸要求:

1、乙方每日安排足夠的運輸車輛負責甲方貨物運輸,運輸車輛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8個小時內運到甲方 工地,甲方應及時做好接貨準備。

2、乙方提貨時保證嚴格遵守供方水泥發貨之規定,履行各項發貨手續,供方( )的發貨數量因乙方運輸途中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加強與沿途運管部門的日常協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須保證運輸通暢;乙方在運輸途中出現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計量與驗收:

計量方法及合理損耗:交貨驗收須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及指定的地點,由專人驗收(姓名:)並籤具收貨回單方能有效。計量以水泥廠提供的過磅數量為準,散裝水泥合理損耗按3‰的標準執行,袋裝水泥合理損耗按2‰的標準執行;甲方可現場抽查復磅,若散裝水泥磅差在±3‰以內,袋裝水泥磅差在±2‰以內均屬於正常,該批貨物結算數量以水泥廠過磅,數量為準,若磅差超過3‰(散裝),2‰(袋裝),按甲方地磅稱重數量實收,所缺差額由乙方承擔;乙方如有異議,可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地磅再核數量,並以復磅數量為準,復磅費由責任方負責;每車次所載水泥加空車的重量不得超過一百噸,若超過規定噸數,需到第三方地磅過磅,磅費由乙方負責。

五、結算方式:

供方貨物發票結算週期為月結,每月及水泥廠發貨磅碼單(工地簽收)等結算單據交於甲方,甲方將運費在5個工作日內匯入乙方指定帳號。

六、違約責任:

1、為確保甲方的貨物及時、安全、全部送達指定地點,乙方須支付給甲方運輸履約保證金元,此款在第一次運輸費中扣除,在本協議履行完畢後予以無息退還。

2、在乙方承運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濕損、短少、破包現象,乙方須按甲方工廠當期銷售價格加運費予以如數賠償;若發生貨物流失及倒買倒賣現象,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並處以乙方十倍的違約貨款的罰款。

3、乙方應保證24小時服務。若乙方逾期交貨,按逾期交貨部分總價計算向甲方賠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罰款1‰(因廠家未能及時出貨而影響乙方供貨時間除外);若乙方私自退出運輸,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不能交貨部分總價款的10%進行賠償。

4、甲方不得無故拖延支付乙方運費,甲方無故逾期兩日(法定節假日順延)未支付運費,乙方有權拒絕運輸,甲方承擔運輸費10%的違約金,並於未支付運費及保證金的總金額按5‰/日計起滯納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運費及保證金給乙方。

七、解決糾紛的方式:

若在執行協議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有效期:年月日至 年 月日。

十一、本協議一式 肆 份,雙方各執 貳 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名稱乙方名稱(章): 主辦人: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 委託代理人:

開户銀行:

賬號:

簽訂日期:年 月日

運輸合同 篇4

編號:(外車)

託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平等協商,就甲方貨物委託乙方運輸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1.甲、乙雙方應如實提供資料,如有弄虛作假者,對造成的損失或不良後果負完全責任。

2.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貨物不得夾帶、匿藏危險物品和禁運物品,因夾帶、匿藏危險和禁運物品被查處的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但乙方在甲方託運的貨物外自行添、帶的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3.甲方向乙方交(裝)貨物,乙方應有司機或其他代表人在現場監裝,做好貨物的點件交接、包裝檢查、裝車監督,承運車輛離開交(裝)貨物地點後發生的各種滅失、盜(搶)失、短少、損壞、污染等貨損貨差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甲方如委託乙方代收貨款,乙方保證在收到貨款後三天內交付甲方(發生的匯、轉款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5.乙方自接收甲方貨物後,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將貨物送達甲方指定的地點。乙方超過甲方要求時間未將貨物送達的,甲方可扣除乙方總運費的10%;如造成甲方因違約而產生其它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6.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其它特殊情況(交通事故、道路封鎖)應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處理。

7.乙方承運貨物途中,務必做好貨物的各種防護措施,保證貨物安全、按時到達目的地交予收貨方,同時做好貨物的簽收手續。乙方在收貨人簽收前承擔安全責任,如發生貨物滅失、盜(搶)失、短少、損壞、污染等貨損貨差事故,由乙方按貨物價值向甲方賠償;如貨物全失,甲方將拒付運費;造成甲方因違約而產生其它損失,乙方一併賠償。

8.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貨物滅失、毀損,乙方應按貨物價值賠償甲方損失,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9.乙方承運的貨物,外包裝完好無損則乙方不承擔包裝內貨物的損失。收貨人簽收將貨物提走後,乙方對甲方該批次貨物安全責任終止。

10.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簽約地點: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運輸合同 篇5

運輸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營山縣萬壽頁巖磚廠(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着公平、公正、互利、誠信的原則,就乙方運輸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共識,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有安排甲方車輛運輸路線及目的地的權利,如不聽從甲方安排,造成運費增加,增加的所有費用一切由甲方承擔。

二、運輸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增加或減少運輸費用。

三、運輸路線:1、回龍方向:廠內至回龍垮拱橋止。2、東昇方向:廠內至白塔止。3、茶秀方向:廠內至鐵路橋前方止。4、蓬安方向:廠內至老新民止。5、新店方向:廠內至望城坡止。

四、廠內運標磚________元/匹,空心磚:2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車費)。4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車費)。

五、運費結算時間:乙方在每月的10日至15日結算運費。

六、運輸安全及責任:

1、甲方應在運輸途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一切交通事故均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應保證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不出現損壞和數量缺少,如

貨物因任何原因出現損壞或數量缺少一律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承運時間為壹年,即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八、運輸費用不因油價或物價上漲而上漲,下跌而下跌。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按有關規定賠償。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6

購苗方:(甲方)

運苗方: (乙方)

為了完成好 項目,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 運輸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條款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苗木數量初步定為萬株,分批運輸,每次運輸數量和地點雙方臨時協商而定,運輸費用以實際運輸數量結算。

二、運輸苗木單價以公開招投標價格為準,每株元。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要求乙方按照協商的時間和地點把貨物按時運輸到目的地。

2、要求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苗木無短缺、無損壞。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與甲方無關。

4、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交付運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苗木安全送達目的地後,有權向甲方收取運費。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苗木無短缺、無損壞,如有短缺或損壞,應以實際價格賠償,並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3、乙方在向甲方收取運費時,應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票據。

五、違約責任:若未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任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協商訂立以下運輸合同。

一、 乙方負責自備合格車輛將甲方開採的碎石,從巖口開採點安全運至甲方加工料口。

二、 合同期限:自20___年__月__日至20___年__月__日。合同到期後如繼續由乙方承運,雙方另行訂立書面合同。

三、 計量與運費:乙方承運的貨物重量以甲方磅房過磅數據為準,每噸運費為_________元。

四、 結算:合同期每月26號結算運費一次。根據結算餘額,甲方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運費的60%,餘款在合同期滿一次性付清。

五、 其他約定

1、 乙方應當服從甲方作業區內的安全生產規定,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管理。

2、 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生產計劃及時運輸,保證甲方的生產原料供應。

3、 乙方必須做好交接班安排,保證車輛24小時正常裝卸碎石。甲方只根據本合同與乙方結算運費,乙方為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車輛購置、維修、油料、車輛和人員保險、人員生活等費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擔。

4、 乙方應當對自己從事運輸的車輛及人身的安全負責。未經甲方書面認可不得另行調整其他車輛和人員履行本合同。對於乙方僱用的其他人員發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方可從40%餘額中扣除。

5、 乙方承諾對於運輸合同期間可能發生的事故賠償,已購置相應的保險,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六、從20___年__月__日起每噸運費在原來運費的基礎上加壹角。

七、乙方必須不折不扣確保甲方xxx機組的碎石正常運輸,無條件服從甲方安排及指揮,確保工程正常完工,如中途乙方終止合同,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八、乙方如運輸不足必須增加車輛,確保正常運輸。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條件哄抬運價、罷工影響甲方正常生產,如因此影響甲方正常生產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承擔每班甲方5000元誤工費。(車輛機械故障除外)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8

根據經濟公約法和省海上運輸辦理法則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籌劃託運貨品,乙方贊成承運,特簽訂本公約,互助服從,彼此制約,詳細條目經兩邊會商以下:

1、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配置),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港,按現行包船運輸法則辦理。

2、貨品集結:

甲方應安乙方指按時候,將貨品於天內集結於港,貨品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3、裝船時候:

甲方關聯到達港贊成安排卸貨後,經乙方實並籌辦接管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功課時候,自船舶抵港已靠好船埠時起於小時內裝完貨品。

4、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終了辦妙手續時起於小時內將貨品運到目標港。不然按貨規第三條法則負擔滯延費用。

5、解纜關聯:

乙方在船舶裝貨終了解纜後,即發報關照甲方做好卸貨籌辦,如需領航時亦關照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方負擔。

6、卸船時候:

甲方包管乙方船舶到達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小時內將貨卸完。不然甲方按超出時候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進程中,因氣候感化裝卸功課的時候,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感化時候扣除。

7、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教導工人按章操縱,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包管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定前提所產生的吃虧外,對付輸送貨品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當真。

8、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品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品運費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法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9、費用結算:

本公約經兩邊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根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10、附則:

本公約甲乙兩邊各執本來一份,副本份。並向工商行政辦理局掛號備案。如有未盡事件,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辦理法則和經濟公約法的有關法則會商辦理。

甲方(蓋印)乙方(蓋印)公約辦理構造

代表人:代表人: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年代日

運輸合同 篇9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税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10

篇一:土石方運輸合同範本

託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在工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工程任務的全面完成,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總量:

(四)合同期限: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

第二條 工程施工內容

(二)工程運距:

(三)裝卸地點: 上料點,卸料點 。

(四)運輸方式:裝料,運料(不含炸藥爆破)。

(五)機械車輛:車輛數: 。

(六)計算方式:按車計算。

(七)甲方指派統計結算員: 。

(八)統計結算以雙方現場人員簽字的票據為結算依據。

第三條:工程價款結算與撥付辦法

(一)合同單價:

清運價按每車 元人民幣計。

以上價格均為税後淨價,乙方不負責税費和開具發票。

(二)運費結算辦法及支付方式:

1、運費結算辦法:以現場甲、乙雙方統計結算員簽字的單據為準。每二十四小時結賬一次,結賬日下午三點前結算支付前兩日的所有完成工作量的工程款,結款率為100%。

2

(三)本合同雙方約定付款方式不受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等因素限制。

第四條 雙方責任

(一) 甲方責任

1、乙方車輛進入甲方施工現場後,甲方負責在貳小時內安排乙方車輛投入正常運行。甲方給乙方實際到場的每輛工程車 元人民幣調車費,在工程結束後甲方在工程款內扣回。工程車需加油時,乙方通知甲方安排加油車現場加油,每次結算時甲方扣除乙方之前所欠油款。

2、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車輛進場必備的手續及乙方施工的一切證件,確保乙方設備進場後能夠正常運輸及運轉。

3、甲方保證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不受干擾。凡由甲方安排裝運的所有物品,如因超載原因,導致環保、交警、交通、城管、衞生等政府部門查扣,造成扣車停運,產生的罰款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4、在運輸過程中,運輸設備及人員遭到社會閒雜人員的騷擾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及運輸車輛和機械設備的損壞,甲方應按照實際治療費及維修費用給予實價賠償,同時,由此造成的人員誤工損失予以賠償。

5、甲方因拖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權暫時停工,因此造成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負責料場至公路間硬土路面的日常維修和維護。

7、工程如遇變更,甲方應與三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簽訂補充合同或另行辦理施工簽證。

8、甲方在乙方車輛入場前一日必須把施工現場整理完畢,包括運輸道路,裝車現場,保證道路行駛暢通,如運輸工作不能暢通,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9元人民幣賠償乙方;如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導致合同終止時,甲方按每天每車叁仟元賠償乙方並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10、甲方負責安排乙方駕駛員的住宿。

(二) 乙方責任

1. 本合同簽定後,乙方確保在 日內將該工程所需車輛駛入甲方指定位置(上料點: )

2. 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甲方在該合同有效期內合理的管理、調度和指揮,嚴格遵守施工現場交通規則。

3. 乙方駕駛員和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經濟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或責任人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乙方在合同期內,在甲方無過錯情況下,不停工、不曠工、不無故刁難,確保運行正常,確保工期順利進行,如出現上述情況,甲方將給予乙方每天(24小時)每輛運輸車 元/輛罰款。因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5. 乙方不得私自轉賣所運輸的物品如發現乙方私自轉賣,則給予乙方每車貳仟元罰款,並追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6. 乙方在合同期確保一切安全,加強駕駛人員及工作人員的管理,杜絕打架、鬥毆、酗酒滋事,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現象的發生,如發現一次將給予 元罰款。所造成的後果及損失和責任,必須由乙方及當事人承擔。

8.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不得與總承包方或同一工地其他施工單位私自聯繫,如有事須與甲方現場工作人員聯繫,由甲方現場工作人員與總承包方協商,如乙方違約,甲方將對乙方 元罰款,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賠償。

9.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工程進度、作業時間、作業面、運輸裝卸地點、路線等完成各項裝運任務。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確保運輸安全,如果發生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10.乙方所有人員在當地要遵紀守法,如有違法,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合同糾紛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自行失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根據具體議定附加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第八條 附加條款

(一)乙方根據工程量和工程運距結合現場實際情況自行調配運輸車。

(二)工程總車量:以實際情況每天運輸推算,須滿負荷運輸。以實際運輸量為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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