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轉讓合同模板彙編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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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轉讓合同模板彙編九篇

轉讓合同 篇1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係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係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係,成立新債關係,所有舊債關係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徵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範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係。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後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麼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麼?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併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於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範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並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係,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於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並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係是相對關係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後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並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説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於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於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並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後,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後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願償還時,不會發生基於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説明第三人願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願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並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於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並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麼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並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麼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並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於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麼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後,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麼合同歸於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於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後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並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説,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説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並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説,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麼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鑑於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於權利變動採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係,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説,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麼在達成協議並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説是不公平的。如果採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採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侷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於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範,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範。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錶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鑑德國法律和基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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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林地轉讓合同。

一、 林地基本情景及轉讓期限

1、甲方將坐落在---村麻子衝口的村屬公共山林地 畝,依法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該林地四至是:南至 ,北至 ,西至 ,東至 。森林類別 :混雜灌木叢。

2、轉讓期限為長期,從 年 月 日起。

3、林地面積、四至及其附圖為準。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1、轉讓後,乙方終生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2、乙方對轉讓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

三、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光

本合同林地轉讓價格總計 元。支付的時光為年 月 日。

四、其他條款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不得違約。

2、本林地轉讓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林地轉讓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林地轉讓合同一式3份,甲乙雙方、鑑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址: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址: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合作原則,就枱球廳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於國泰商廈四樓“星牌枱球俱樂部”店面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420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店面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國泰公司履行原有店面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後該店面現有的裝修、裝飾、枱球設施及其所有的配套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

四、乙方在20xx年9月6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肆拾

萬元整(¥400000.00),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枱球設施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五、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該店面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户手續;乙方接手前該店面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不得存在任何其他潛在的`或可能的債務;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或國家徵用拆遷店面,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人(甲方):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人(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真誠合作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__________軟件及源代碼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 作品的名稱

甲方將其享有知識產權的軟件及源代碼之全部知識產權利轉讓給乙方。轉讓軟件及附屬物品內容包括:。

第二條 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及期限

1.甲方向乙方轉讓以下全部地域範圍內的全部知識產權; 2.地域範圍包括: 3、轉讓期限:

第三條 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

1.乙方為此向甲方支付軟件知識產權轉讓費用共計(大寫)寫)元人民幣 。 2.付款進度

a.乙方於軟件交付日向甲方支付;

b.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一個月內向甲方支付; c.

第四條 支付價金的方式

乙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a □現金支付; b □銀行轉帳; c □支票支付。

第五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轉讓_______________軟件產品、軟件開發平台及全部的源代碼,並保證代碼的完整性,可直接編譯為應用程序正常使用。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將本合同標的(即轉讓軟件及源代碼)轉讓或許可第三人使用;自乙方付款完畢之日起,乙方享有該轉讓軟件及源代碼的一切知識產權,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轉讓、傳播該軟件或源代碼。

3.甲方向乙方提供《軟件系統設計及使用説明書》,及全部的相關文檔。

4.甲方在合同簽字後負責為乙方現場安裝、調試系統開發平台,講解各個功能的實現原理及方法,並當面解答乙方提出的全部問題。

5.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三個月內,負責為乙方解答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講解開發思想及方法。

第六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支付_______________軟件及源代碼的轉讓費人民幣元(人民幣大寫: ),並按本合同約定付款進度向甲方付款。

2.乙方有權對此軟件或源代碼做出任意修改,並有權自由處置該軟件或源代碼。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守約方均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元。如實際損失金額大於違約金數額則按照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2.甲方每逾期1日交付 軟件及源代碼,須向乙方支付該軟件及源代碼轉讓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若甲方逾期交付超過 日的,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須向乙方支付軟件及源代碼轉讓費用的%作為損失賠償金。

3.如乙方延期付款,每逾期1日,須向甲方支付該軟件及源代碼轉讓費用的%作為違約金。如該項付款超過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如甲方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違背現行各項法律或國家政策時,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與乙方無關;轉讓軟件或源代碼因此被有關機關扣留、沒收,或禁止發行、使用的,甲方應賠償乙方遭受的全部損失。

第八條 保證條款

1.甲方保證擁有本產品的知識產權。並且此轉讓行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若甲方違反本條內容,則甲方構成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2.甲方保證所轉讓的軟件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所附文檔的功能説明。

第九條 交付

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在 (地點)交付所有該軟件的全部源代碼及其他相關文檔、文件。

第十條 效力

本合同於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修改或變更本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登記

知識產權經甲方同意轉讓乙方承受,由乙方於最後一筆轉讓費結清之日起內辦理知識產權登記。

第十二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否則將構成違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致害方按本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承擔責任。保密期限為 年。

第十三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a.甲方通信地址: 電子郵箱: b.乙方通信地址: 電子郵箱:

3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XX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為及不作為)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

轉讓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開户銀行:賬號: 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

受讓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開户銀行: 賬號:

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轉讓合同 篇5

設備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設備接收方:(以下簡稱乙方)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

(1)因甲方設備多餘,現轉讓二手設備1台給乙方,工作小時___,出廠編號為____,經乙方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現場看機試機後,甲乙雙方達成協商價為人民幣¥120_0、00大寫(壹拾壹萬圓整)。

(2)甲方出售該設備提供該機;出廠合格證、購買設備發票、進口設備提供進口報關單等相關有效證件。

(3)運輸方式:乙方自行承擔吊車費、裝車費、車輛運輸費用。

(4)交貨地點:甲方公司所在地。

(5)如合格證、購買設備發票或者進口報關單丟失,需在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開據證明:證明該設備是屬甲方於所有。

(6)如該設備是甲方偷盜或來路不明的,甲方將負全部的.法律責任。

(7)甲方若購買設備時在銀行按揭款未繳納完,私自出售給乙方後,銀行要追繳任何責任和尾款補清由甲方負責;如出售給乙方後,是甲方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衞星定位系統鎖機後)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等誤工費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8)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夥人有經濟糾紛,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9)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完託運手續後,乙方將一次性付清設備款,該設備產權屬乙方所有。

(10)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按手印後立即生效。

(11)為了雙方共同遵守特訂立此協議。甲方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附合同上。

(12)如該設備屬兩人合夥制經營或多人合夥制經營,需所有人共同簽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兩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於街號的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房主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房主履行該租賃合同。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八台桌球和電腦記費系統及附帶設施)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房主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年月(轉讓費)為 元人民幣(大寫) 。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的營業執照由乙方轉讓後,甲方將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7

魚塘租用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經民主議定,決定將魚塘對外轉租。經甲、乙雙方 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土地位置、面積、用途

甲方將位於新河村 畝的土地租賃給乙方用於生態園區建設魚塘。已由乙方出資改建後基礎設施等,權屬於乙方所有。

第二條 租賃價款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一、該土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本合同租賃費為 /年。租賃費支付方式為一年一付,每個合同年月底前支付。本合同期限屆滿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續租權,如乙方不再續租,歸還甲方。

第三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租賃費。

2、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3、甲方負責協調、處理村民及周邊各方關係。

4、乙方如需用工,應優先錄用甲方人員。

5、甲方保證通往該土地的道路,乙方永久無償使用。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自主經營權

2、合同屆滿、解除或終止時,乙方在承租土地上投入而形成的動產及其他附着物、附屬物的所有權屬於乙方。

3、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或政府徵用該土地,各項賠償費用(除租賃土地的補償款以外)按政府規定據實全部補償給乙方。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按時支付租賃費,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並向乙方

收取違約金。

2、甲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干預乙方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回收土地,否則,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因國家土地規劃調整的情況除外)。

3、乙方經營原因需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3個月通知甲方,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再退還,同時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附:1、村委會與各農户租賃合同複印件(加蓋村委會公章)。

2、用水合同複印件(加蓋村委會公章)。

3、生態園區土地四至圖。

4、村民委員會決議。

轉讓合同 篇8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房 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永久性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 號的店鋪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店鋪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甲方剩餘的房屋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五、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餐飲,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合同生效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註銷營業執照和相關工商税務登記手續,並重新以乙方名義辦理相關工商税務登記手續。

六、乙方在接手經營後,可對飯店進行裝修和改造,相關費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轉讓合同 篇9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關聯方(以下簡稱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願將自己依法取得林權證的山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林權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前提

1、甲方對所轉讓的林權有法定的處分權。

2、甲方承諾,承擔對於此次林權有償轉讓的收益分配、日後爭議、利益糾紛等責任,且甲方家族對於收益分配、利益爭議等,於乙方無任何責任。

3、甲方所轉讓的林地,已經村委會同意。

4、甲方所持有的林地林權無抵押、無擔保、無賬務,所屬權無爭議。

二、轉讓山林的基本情況

轉讓山林位於:

林權證號:

林權面積:

林權性質:

林權四至:南至:

西至:

北至:

東至:

三、各方確認

1、變更後該山林林權所有者為乙方,其林地的佔有、使用、經營、收益、處分權歸乙方所有。

2、丙方認同此次轉讓。

四、轉讓程序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轉讓林權總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2、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共同到主管部門辦理林權變更手續。

3、本次轉讓林權整由甲方過户給乙方完成後,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甲方在收款時應開具收款收據。

4、本次轉讓林權的過户程序中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5、本次轉讓林權由 昆明 公證處現場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其他約定

1、本協議簽訂後,本次林權轉讓宗地上的`任何苗木保持原樣,不可移動。

2、本次林權轉讓宗地涉及到其他農户的道路問題,由乙方提出道路的改動路線,由甲方負責與關聯農户確認,改線道路修建由甲方負責。

六、本協議附件

1、本次轉讓的公證書。

2、本次林權轉讓宗地四至關聯農户確認字據。

3、本次林權轉讓所關聯農户道路改線的農户確認字據。

七、其它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一份,縣林

業主管部門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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