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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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出台以來,企業壓力很大,同時有很多地方沒有去參透.到底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風險呢.2008年最新勞動法的風險管理.
  勞動合同管理風險防範
  一、勞動合同基礎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1、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符合就業年齡
  用人單位除《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還包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的範圍,另外,《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2、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要求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a、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勞動者不願籤勞動合同的處理(條例第五、六條)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條例》第9、10、11、12條,法律責任:第82條第二項
  6、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簽訂前:(第8條),《員工招聘表》設計上可最後立承諾聲明真實內容;
  第9條
  • 以招用為前提,扣證、要求擔保、收取貨幣、物品、每月扣押一定比例,均不被允許。
  • 擔保主要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形式。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係有關的財物,如高擋服裝費、風險金、保證金等。其他證件指學歷證書、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 按目前規定,訂勞動合同後,根據本單位或特殊崗位實際管理需要,本人自願建立責任金或入股可以允許,並不能以建立和解除勞動關係為前提,解除勞動合同應予返還。
  •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學生證等身份證件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非他人);扣押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等證件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非他人)。
  •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處理辦法是:1. 未造成損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2.造成損害的或扣押物品損壞和遺失,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時:一式二份,條款具體明確簽字蓋章。
  簽訂後,各執一份(第16條)(未載明法定條款、未交給勞動者,法律責任 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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