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買賣合同模板錦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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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買賣合同模板錦集六篇

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的需要,向甲方購買沙石,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訂立以下條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產所需的沙石質量應滿足乙方質量要求、數量以乙方現場收方為準,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根據生產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購進所需沙石,乙方每次需貸時,應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所需沙石的種類、型號、數量、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應在次日內將該沙石送到乙方指定地點。甲方在承運過程中自覺遵守一切交通法律法規,發生任何完全及交通事故,一切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3、價格:按甲乙雙協商價格 結算。

4、沙石接收驗收方式:乙方收到貸物後應先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如有質量問題應在收到貸物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沙石質量確實不合格後,甲方將質量不合格的沙石運回,並承擔運回所發生的運費,同時甲方在日內換送合格沙石。

5、合同履行期間甲方無質量問題及違約責任,該沙石尾款在雙方終止協議後一月內由乙方向甲方付清。

6、乙方付款實行滾動付款,月底結算。乙方並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的沙石款。

7、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沙石後應當就方量進行簽收確認,乙方指定專人出具的簽收單作為結算依據。

8、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如果雙方有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裁決。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二O一X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2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收購方:(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方在生產/經營中產生廢舊物品(以下簡稱“廢品”),乙方有意收購該等物品,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廢舊物品出售與收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 標的

二、 提貨

1、乙方上門提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24】小時之內或者甲方指定的時間自行組織車輛到甲方指定的廢品倉庫提貨。

2、乙方提貨時,由甲、乙雙方共同對廢品進行計量:

2.1 按件計量物品:由雙方共同點數,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2.2 按重量計量物品:在甲方監管下,乙方裝車後到甲方地磅房雙方共同過磅,確認數量後,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3、乙方自行負責廢品的裝卸、運輸和安全,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裝卸、運輸途中廢品的毀損、滅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3.1 甲方不負責廢品的包裝。必要時,乙方可在裝運前對廢品進行適當包裝以滿足裝運需求。因未進行包裝或包裝不當造成環境污染、廢品損毀、滅失或給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損害的,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3.2 乙方裝運廢品時,不得違反甲方廠區管理規定及作業要求,不得裝運本合同 約定標的以外的物品。

4、廢品計量完畢,乙方繳納廢品收購款後,憑甲方開具的《廢品處理出庫單》將廢品運出廠,出廠時應接受甲方門衞的檢查。

5、乙方上門提貨人員限於乙方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或乙方書面授權的員工,乙方如需變更授權人員,應提前【15】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授權書應加蓋乙方公章,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貨。

三、 結算

乙方應在提貨之前預付廢品收購款至甲方指定賬號,每次乙方上門提貨,雙方對廢品計量無誤後,以書面形式確認廢品收購款金額,否則,乙方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如乙方以現金交付廢品收購款,應在確認廢品數量後,將廢品收購款交至甲方財務單位並取得加蓋公章的收據,否則,不得將廢品運出廠。

四、 廢舊品處理

1、甲方根據本合同出售給乙方的廢品均為已經使用過的廢棄物品,甲方不保證所銷售的廢品是可用的,不對其安全、質量或技術性能負責,無論乙方將廢品用於何種目的,甲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如廢品上有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前應確保該等標識已經銷燬去除,確保廢品在外觀上不能被辨認為甲方產品。

3、乙方應以安全合法的方式處置甲方所銷售的廢品,乙方應承擔在廢品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責任。乙方將廢品加工後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問題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賠償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3.1 如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食品類,乙方不得將廢品加工後以食品方式進行銷售;

3.2 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食品類乙方加工後以非食品形式出售的,乙方應確保出售前已去除該廢品上的包括商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並經碾磨等特定程序;

3.3 甲方出售的廢品是非食品類的,乙方應在轉讓廢品前去除該廢品上的包括商 標、專利、圖片、甲方企業名稱等一切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標識。

4、甲方有權派專人自廢品出廠時起對乙方銷燬處理廢品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乙方應予以配合。乙方如發現甲方所派監督人員有違反合同約定或甲方規定流程的行為,應及時向甲方舉報。

五、 履約保證金

1、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後【3】天內,繳納給甲方履約保證金【 】萬元。

2、 乙方逾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每逾期1日,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1】%支付甲方違約金,逾期超過【5】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六、 保證條款

1、乙方保證具備履行本合同應有的行政許可及相應處理能力,並保證在甲方工廠裝運廢品時,遵守安全作業規則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員作業過程中造成任何財物損壞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員在甲方廠區內發生人身傷亡的,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2、乙方在甲方工廠作業時,必須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的安排和協調,不得損壞甲方財物,不得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並保持廢品倉庫和廠區的清潔,如因乙方原因發生安全事故導致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3、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轉讓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乙方對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商業機密承擔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公開。

5、乙方保證不得以包括但不限於將未去除甲方標識的廢品直接轉讓的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關聯企業知識產權。

6、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得有包括但不限於掛靠、借用/冒用其他公司營業證照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七、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約定按時到甲方工廠提取廢品的,每逾期1日,應按該批廢品價值的【0.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3】日或合同期內逾期超過【】次的,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

同。

2、乙方提取廢品時將其他物品帶出甲方工廠的,按所帶物品的雙倍價值賠償甲方,並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裝運廢品時,混裝兩種以上廢品的,統一按價高的廢品結算廢品收購款,乙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及時舉報甲方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乙方侵犯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知識產權或違反保密承諾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違約金,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本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按履約保證金金額之雙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因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權將廢品出售給第三方,乙方除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外,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出售給第三方的價格低於本合同約定價格的差價損失。

8、乙方違約情形已構成行政或刑事違法的,承擔違約責任不免除其行政、刑事責任。

八、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

2、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提前

【30】天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補償責任。

九、 禁止商業賄賂

1、 為保證廉潔公平的交易秩序,甲方對於員工及所有合作商均有反商業賄賂

之要求,併為此投入大量精力建立反商業賄賂機制。乙方承諾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人員及其親屬或其他與本合同項目相關聯人員直接或間接地接受了任何利益或好處(包括但不限於餐飲宴請、娛樂活動、旅遊或任何形式的饋贈),或上述人員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類似要求而乙方照辦的,一經發現,將被視為乙方的商業賄賂行為,並將被認為已經對 甲方及甲方管理制度構成實質性的損害。基於上述實質性違約行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作為有形、無形之損害賠償。甲方還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乙方上述商業賄賂之行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 乙方員工或其他甲方有理由認為係為圖利乙方之第三人的此類行為均視作 乙方行為。

十、 爭議處理

1、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執行,積極照辦。未盡事宜應本着依照 合同精神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附則

1、 後附《廢品招標會説明》為本合同一部分。

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

3、 除非另有約定,甲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排斥對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 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人工填寫的內容不得塗改或添加,如有塗改或添加,該塗改或添加無效,但合同雙方認可或均蓋章確認的除外。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寫的內容如有不一致的,以甲方持有的文本為準。

5、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於 。

6、 其他約定:

簽署雙方: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1(賣方); 身份證號:

甲方2(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1 (買方); 身份證號:

乙方2(買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多次協商甲方自願將龍工牌裝載機賣給乙方。以下簡稱甲乙雙方。具體事項如下:

1:該車整機編號:

2:合同價格,萬元整。(元)

3: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付款萬元整,(元)餘下的萬元(元)於 年 月 日前付清。

4: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裝載機交付乙方所有,該裝載機發生的法律責任一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5: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年 月 日之前的所有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 年 月 日之前的一切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6: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後生效,本合同共肆份,甲乙雙方各貳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1(簽章):甲方2(簽章):

乙方1(簽章):

乙方2(簽章):

年月年月月月

日 日 年日年日

買賣合同 篇4

需方(甲):

供貨(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建材買賣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配置、單位、數量、單價

二、質量標準:

1、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

2、自驗收合格投入運行後,開始計算質保期,質保期一年

三、交貨:交貨方式為(賣方送貨/買方取貨)

1、交貨時間:

2、交貨地點:

四、驗收:對於建材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材質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質量問題的,買方異議期為賣方交貨後5日內,異議經核實賣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

五、付款方式及時間:雙方約定以第種方式支付價款。

簽定合同時,買方支付(定金/預付款)元(定金不得超過總價款的20%),貨到驗收後甲方15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95%,餘下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後無異議全額付清;

六、違約責任:

1、賣方違約責任:

(1)建材產品經專業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賣方應無條件換、退貨,或賠償買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2)賣方延遲交貨的,每日應向買方支付500元的違約金;延遲交貨15日的,除支付違約金外,買方還有權解除合同,賣方已收取定金、預付款或價款應全部返還,但買方在不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下,有權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2、買方違約責任:

(1)買方延遲提貨的,每日應向賣方支付延遲300元的違約金;

(2)買方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已支付定金的無權要求返還。

七、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市場主辦單位、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訴;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應向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合同未定事項,雙方可協商簽定補充協議。

十、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與合作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貳份。

買方(章):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

賣方(章):

聯繫方式: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買賣合同 篇5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經濟繁榮市場,互通有無,甲方向乙方訂購一批蘋果,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賣給乙方的蘋果品種為紅富士,規格為七零大;紅度為整個蘋果的2/3,蘋果要無斑、無傷、無蟲眼,且每個蘋果都要有蘋果把,以防止腐化,變質。

二、乙方向甲方購買紅富士蘋果30箱,每箱60個。由甲方全部包裝成箱,箱內蘋果擺放無縫隙,且要有包裝套。

三、每箱蘋果乙方付給甲方50元錢,共計1500元(合計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乙方收到全部蘋果後在12月5日前通過銀行卡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由乙方到甲方的收貨地進行收購,乙方在收貨時應當面審查,逾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以下情形屬於違約:

(一)在正常情況下,乙方不交或少交貨物,處以未交量價款總值25%的違約金。乙方若沒有按時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貨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二)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權拒收,乙方同時應向甲方償付該批貨款總值25%的違約金。經雙方確認蘋果質量確實不合格後,甲方應將質量不合格的蘋果運回,並承擔運回所發生的運費,同時甲方應在三日內換送合格蘋果。

(三)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甲方拒收,處以拒收量價款總值25%的違約金;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六、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經有關部門確認,不以違約論處。

七、本合同至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一份交蘋果之鄉,一份交蘋果罐頭廠。

訂立合同人: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帳號: 開户銀行、帳號:

買賣合同 篇6

1xxx年8月10日,吉祥服裝廠(被告)攜服裝樣品到某市大華商廈(原告)協商簽訂服裝購銷合同。大華商廈同意訂貨,並於當月16日簽訂了合同。當時,吉祥服裝廠稱樣品用料為純棉布料,大華商廈主管人看後也認定是純棉布料,對此沒有異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吉祥服裝廠向大華商廈提供按樣品及樣品所用同種布料製作的女式裙9000件,總價款為360000元。

一個月後由吉祥服裝廠將貨物送到商廈營業地,大華商廈按樣品驗收後於 1-5天內將全部貨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裝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送到了指定的地點,大華商廈驗貨後認為數量、質量均符合合同約定,於是按約定的時間向服裝廠支付了貨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顧客購買此裙後認為不是純棉布料,要求退貨。

大華商廈立即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後證實確實不是純棉布料,裏面含有15%的化纖成分。大華商廈認為吉祥服裝廠有欺詐行為,於是函告吉祥服裝廠前來協商,要求或者退貨或者每件成品降低價款10元。吉祥服裝廠則辯稱:其廠業務員去南方某市購買此布料時是按純棉布料的價格購買的,有發票為證,且當時拿樣品給商廈看時,商廈也認為是純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退貨,如果退

貨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為此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

此後,商廈主管人員調離崗位,此爭議被擱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廈才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部製成品,並要求吉祥服裝廠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問題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同時涉及到如何正確區分欺詐和重大誤解,另外,還涉及到(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民通意見》第73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裝廠在採購布料時誤以為是純棉布料並將其製成成品賣給原告,從其主觀上看,並沒有故意作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 但是,由於原告和被告都將布料當作是純棉布料而訂立了合同,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都發生了錯誤認識,並且此種錯誤認識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利益,根據《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此合同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和《民通意見》

第73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者予以變更。

但在此案中,由於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訴,因此,根據《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顧客退貨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由雙方承擔。

「存在問題」

對於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吉祥服裝廠將含化纖15%的布料當作純棉布料製成成品,賣給原告,並告知為100%純棉,與事實不符,已構成欺詐,原告享有合同撤銷權,可以請求變更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是基於對合同標的質量的錯誤認識,屬於重大誤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銷權,因為合同已履行完畢,撤銷合同、恢復原狀將給雙方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應對合同的價格條款予以變更,兼顧雙方的利益。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基於重大誤解,享有合同撤銷權,但由於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原告解

除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因顧客退貨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由雙方承擔。

可見,對於雙方合同是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還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存在爭議。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何謂 “重大誤解”?《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一般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當事人對合同關係某種事實因素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有雙方誤解和單方誤解之分,前者指雙方當事人意圖指向的標的不一致或雙方對同一合同因素髮生認識相同的錯誤,後者指當事人一方對合同因素的錯誤理解。重大誤解一般以雙方誤解為原則,以單方誤解為例外。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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