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來源:文萃谷 1.85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明確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協商,甲、乙雙方就有關聘任教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任乙方講授課程,聘期為,自 年 月至 年 月。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報酬標準為:80元人民幣/課時,每學期支付一次。

三、乙方按甲方的培養要求及學生的實際情況,認真備課上課,輔導學生活動。

四、乙方不得無故遲到、缺課或提前下課,不得擅自找人頂課。有事確需請假調課者,須以書面方式至少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

五、乙方如果不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多次違反學校的規章紀律,或教學效果較差,不為多數學生認可,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六、甲方有義務為乙方的正常授課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教學資料,並有義務協助乙方組織教學活動,維持教學秩序。

七、如遇合理的特殊情況,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終止合同,但至少應提前2周通知對方。

八、本合同由聘用單位(白塔嶺幼兒園)負責人代為簽署。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自持有。未經對方認可,合同不得變更或修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無固定期限合同工齡認定不明晰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年工齡如何計算已成為《勞動合同法》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昨日,《成都晚報》刊文指出,《勞動合同法》尚存5大缺陷,須相關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完善。

無期限合同工齡認定不明晰

對於勞動者在20xx年1月1日以前的工齡,是全算、全部不算,還是部分算?爭論大,有的專家認為,工齡應該從20xx年1月1日起重新計算。而有的專家卻認為,新法實施後,只要前後工齡是連續的,就應該以此計算。這些問題只有等司法解釋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的實施細則出來才能確定。

違約金規定兩部法律“打架”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在明年1月1日前,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的違約金進行了約定。明年1月1日以後,此前已和單位約定違約金的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嗎?對於這個問題,法學界爭議相當大。

新法中“支付令”形同虛設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換句話説,只要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太絕對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法條顯得非常絕對。舉個例子,如果勞動者從一單位離職5年後再次被招用,他所就職的部門和崗位很可能和原來不一樣,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這就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時可能會存在很多顧慮。

企業裁員規定細節不太明確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裁減了人員,如果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重新招人時應通知曾被裁減的人員,這個過程應該由誰來監督?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應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同等條件”應如何界定?《勞動合同法》並未明確,只有待司法解釋以及勞動行政部門出台實施細則才能確定。

勞動合同 篇3

編號:

甲方:

乙方: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委託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地址在淄居住地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簽訂類別為 勞動合同。⑴新訂、⑵續訂

第二條 本合同為 的勞動合同 。⑴固定期限、⑵無固定期限、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上工作。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⑴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每天工作

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⑵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七條 甲方應按照規定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甲方按規定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或者乙方不能按規定休息休假的,甲方應按照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元(或)。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五、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按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其中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患病、非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為無毒無害工作(或者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崗位,容易產生 危害)。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衞生的法律、法規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第十五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或職業危害。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對乙方違章違紀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可以予以拒絕。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與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定,向乙方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需安排加班的,甲方應按照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書由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乙方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書,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九、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項待遇如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勞動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新規定相悖,雙方均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勞動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增加以下內容:。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根據需要可另行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本合同書的附件如下: 。

甲方(公 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編號:__________

注:為便於規範管理,建議用工單位為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統一編號。《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建議用工單位將勞動合同書編號與職工名冊編號保持一致

甲 方:__________(用工方) 乙 方:__________(勞動者)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簽定日期是重要的,用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面臨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面臨雙倍工資懲罰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註冊地與經營地址(本合同履行地)則關係到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以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原則,若註冊地標準高且雙方有約定按註冊地標準執行,則從其約定。

依據:《條例》第四條、第十四條 第二條 乙方性別__________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本市居住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 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注:用工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職工名冊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若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也是用人單位為數不多的權利之一。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三條。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終止。

注: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如本合同所示,為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 篇5

__________:

你與公司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限.公司決定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請你於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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