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買賣合同範文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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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買賣合同範文合集8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方名稱: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

郵 編:100044

聯 系 人:xxx

電 話:

傳 真:

賣方名稱:xx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郵 編:100083

聯 系 人:xx

電 話:

傳 真:010-62312975

開户銀行:北京銀行學院路支行

帳 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本着友好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採購辦公用品及耗材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釋義(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文中“雙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文中所涉及費用均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1.3文中“年、月、日”均指公曆年、月、日。

2.合同標的

2.1甲方向乙方購買辦公用品及耗材

2.2產品描述(產地、型號、規格)

見採購標書(以標書內容為準)

2.3乙方向甲方免費提供上述產品的送貨及售後退換等服務。

3.合同價款

3.1單價及總價

見採購清單

3.2供貨價格

a、在同等產品中,我方願按最低優惠價格提供產品給貴單位;

b、按照標書中所提出的“達到一定採購量”後享受的優惠價格執行。

3.3價格調整

每一個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乙方可對採購清單根據市場情況進行一次價格更新,個別產品如價格調整浮動至4%時;即可進行更新(包括誤報的錯誤價格),以書面方式通知。預期通知的將計為下一個季度(個別產品除外)。

3.4執行更新價格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價格調整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給予最終確認(以書面確認單為準)。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接到確認單;將視為已確認。更新價格確認後即日起執行新的價格。

3.5本合同貨款單價已包括貨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費。

4.支付方式

本合同採用以下第1種方式支付。

4.1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共同對產品進行驗收,每個季度(或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需提供發票及甲方訂單,經甲方將產品訂單與產品驗收單對照核實後,確認發生費用與乙方提供的發票相符,甲方按實際發生的一個季度(或月)貨款一次性付清。

4.2合同簽訂後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貨款總額的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乙方負責將設備運到甲方指定地點,設備驗收合格後,甲方在一週內向乙方支付貨款總額的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餘款(貨款總額的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作為質保金待設備質保期滿後一週內支付。

5.包裝及運輸

5.1乙方應為商品提供適宜商品運輸的包裝方式,產品採用密封性形式,包裝上應註明防潮,防濕,防震,防鏽,耐粗暴搬運,對於由於包裝不良所發生的損失及由於採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鏽損,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或損失。

5.2乙方負責無償將商品運送至甲方訂單所指定地點。運輸過程中,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5.3商品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後,由甲乙雙方共同對商品進行檢驗並辦理相關商品移交手續

。商品移交後,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5.4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6.交貨地點、交貨期限

6.1交貨地點:賽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2交貨時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一般送貨時間為一個工作日或以訂單上甲方要求時間為準,如遇採購方有急用商品訂單,則當日或以最短時間將對方所訂貨物送到指定地點(特殊商品除外)。

7.檢驗

7.1貨到後,甲方按訂單內容收貨,產品的規格型號均以訂單要求為準,對於使用單位要求更換規格型號的情況,乙方必須通過物產管理部採購管理室的同意後更換,對於清單外的產品按照招標書的要求以“達到一定採購量”的價格****給甲方。

7.2甲方收到產品的同時填寫一般產品採購驗收單,確認產品符合要求後甲方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同時驗收單複印一份給乙方。季度(或月)末結款時以驗收單上產品數量、價格為準。

7.3對於更換的產品需在驗收單上註明,對於增加的產品或價格有變動的產品需另外填寫驗收單。

7.4對於應急採購產品按甲方對產品的要求,乙方保證在8小時內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8.質量保證

8.1乙方保證所提供所有產品為投標書中所規定之原廠產品,質量符合標書中之規定的標準。如果產品質量與投標書的標準不符,乙方應負責更換;如更換後仍不能達到招標書規定標準,甲方有權退貨。

9.售後及其他服務

9.1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質量問題或者不能達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24小時內進行退換,對於退換貨的情況雙方需做好驗收記錄,以備結算時對帳。

9.2乙方應提供有效的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如有變更,乙方應及時、主動通知甲方。每批訂單將指定專人負責跟單送貨,送貨人應佩戴公司標誌,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如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安排人員跟單送貨;將作好送貨情況交接表,以避免因更換送貨人員而耽誤退換或補貨等

的及時性。

9.3 將採用電子商務系統功能模塊(bs/cs),實現更多用户自助功能。

10. 環保和安全要求

10.1 乙方承諾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務不能對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員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11. 產品瑕疵

11.1在交貨之前,乙方應就產品的品質、規格、性能、數量及重量作出準確和全面的檢驗,保證其產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11.2如甲方發現乙方所售產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換貨。換貨必須全新並符合招標書規定的品質,規格和性能。若換貨仍不能達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要求退貨,並由乙方負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12.違約責任

12.1合同生效後具有法律責任,甲乙雙方應本着信守合同、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有關事宜。

12.2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3 如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一季度總貨款千分之二的違約金,但總計不超過總價的百分之五。

12.4如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將產品運到甲方指定地點或未按約定時間送到全部產品(經甲方允許可以延期送的產品除外),每延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一季度總貨款千分之二的違約金,但總計不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五。

12.5如乙方提供的貨物質量與招標書規定不符,甲方有權退貨,並要求乙方承擔甲方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13.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3.1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任何單方無權變更合同的內容。

13.2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後生效,併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賣合同 篇2

出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種鴨場,種鴨 萬頭及其配套場區,每隻 元,共計: 萬元。

本種鴨場種鴨基價由甲方參照周邊同級別養殖小區基本相同的價格執行和管理。

種鴨場由於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自行生產飼料,種鴨用飼料必須用品牌全價飼料,合格廠家飼料,飼料價格為同等市場價。

乙方自主養殖,甲方不干預,風險自負,種鴨保險費及保險賠償,由乙方全部所得,甲方不參與。

種鴨賣買乙方自由,甲方不得干預。

種鴨場所有種鴨用藥必須符合國家動物用藥規定,絕不使用人用藥品,如查到,誰用誰負責,與甲方無關。

乙方必須協同甲方共同做好小區治安、防火、防盜等工作,有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介入。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買賣合同 篇3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船舶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後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後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並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餘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權移轉登記完畢並經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鑑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税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税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執照正本。

(16)漁業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台執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格説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部分擔額並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 甲方於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後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説明書相符,並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後記船舶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一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作業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船舶。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船舶的時間長短支付船價,每半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1)的款項 ,其餘定金退還與乙方。有關使用船舶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並停泊於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甲方:乙方:日期:

買賣合同 篇4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繫方式:

乙方(受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繫方式:

甲方自願將北京用車指標及該車牌號轉讓給乙方,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意見:

1、甲方將北京用車指標及車牌號終身使用,使用費 元人民幣,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仍為甲方名字,實際使用為乙方。在甲方協助乙方將該車牌號合法懸掛在乙方指定車輛,乙方獲得相應的車輛行駛證3日內,乙方支付上述 可他人使用。

2、懸掛上述車牌的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乙方,甲方不對上述車輛所有權持任何疑義。

3、甲方不得對懸掛上述車牌的乙方車輛行駛出售、出租、抵押等違法行為,如發生上述情況由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因上述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在為懸掛上述車牌的車輛辦理年檢、保險、交通事故理賠、更換車輛等需要甲方配合的事宜時,甲方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車輛管理部門對上述車牌進行統一更換時,乙方當然取得車牌號 的使用權,無需另行支付費用。

5、該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如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曾被視為“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為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為,後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為,於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為體系至今仍堪稱為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為概念的:“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為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為僅僅指合法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為與原因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樑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為和非要因行為。要因行為雲者,以原因為法律行為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為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為,原因超然屹立於法律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為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為指財產為給付的民事行為中,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以給付原因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馬駿駒,餘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為,是指財產給付行為中,以原因存在為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為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為指給付原因與行為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王澤鑑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原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不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而言。進而,王澤鑑認為無因行為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為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為(票據行為),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並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為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為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麼法律行為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為,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為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説“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為法律行為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為法律行為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為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為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説,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裏,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為法律行為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於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裏,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為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為,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為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為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為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為的效力不以該行為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為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為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為歸之無效。比如説甲已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甲誤以為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為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為民事行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為即為無因行為。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係,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後,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為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為何要規定無因行為,我認為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於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係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説:“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於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的話,法律行為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的影響,原因關係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為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後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為了切斷原因關係瑕疵對後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為。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於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與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後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為民事行為本來就具有多樣複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為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行為和單方行為。雙方的物權行為即為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為。實際上,物權行為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於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佔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佈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為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使基於債之關係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並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徵,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佔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於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説,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為,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後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為中。

關於物權行為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為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為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為形式主義,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為形式主義,認為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為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為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為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於物權行為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採納了物權行為,對於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為我國承認物權行為,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為必須登記,而且行為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佔有,而且行為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後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為,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並沒有出現"物權行為"或"物權合同"概念,至於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後,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佈登記無效,這説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3、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為面臨着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佈無效或做撤銷以後,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後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於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於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蔘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為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於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於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着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於無效,那麼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鑑於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儘量強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聯繫,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説,該學説認為如果債權行為因為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説,此説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聯繫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為一體説,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統稱為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於法律行為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為,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着於原因行為之瑕疵,會反射於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為之因欺詐為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為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麼在否定物權行為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為為有因行為,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並傳遞下去,也就是説物權行為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為的所有法律行為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為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説,二是有效交易説;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説。

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115367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 目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二手車買賣和完成其它服務事項,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當事人及車輛情況

一、甲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經辦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現居住地址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經辦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現居住地址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三、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牌號京_________車輛類別___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顏色_________

初次登記時間_________登記證號____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____車架號碼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使用年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年檢簽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證號_________(徵税、免税)。

車船使用税納税記錄卡繳付截止期_________

車輛養路費交訖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證號_________)

車輛保險險種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4_________

保險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況_________

第三條 車輛價款、過户手續費

本車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車輛、備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項。

過户手續費約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負責(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支付)。

第四條 定金和價款的支付、過户手續、車輛交付

1、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按車價款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作為定金支付給甲方。

2、_________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將本車辦理(過户轉籍)所需的有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交付給_________方,由_________方負責辦理手續;方為二手車經營單位時,由_________方負責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3、自過户、轉籍手續完成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車價款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支付方式(現金轉帳)。

4、自甲方收到全部車價款之日起____日內,應將過户、轉籍後的有關證件及車輛交給乙方;同時,_________方支付清_________方過户手續費。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1、甲方應承諾出賣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法律問題和各類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應提供車輛的使用、維修、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税費、報廢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2、甲方屬二手車經營企業的,還應向乙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

3、乙方應瞭解、確認買受車輛能在落籍所在地辦理落籍手續。

4、雙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各類證明、證件並確保真實有效。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2款,致使車輛不能過户、轉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違約的,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乙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並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2、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3款,乙方應按延期天數每天人民幣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4款,延期交付的違約方應按延期交付天數每天人民幣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延誤期內的風險責任。

4、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1款,本合同解除,甲方應無條件接受退回的車輛並退回乙方全部車款,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5、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2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出賣車輛價款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元)的違約金,並繼續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承諾。

6、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3款,致使車輛不能過户、轉籍的,本合同解除,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並賠償甲方相應經濟損失。

7、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第4款,致使出讓車輛不能過户、轉籍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給守約方,守約方另有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七條 風險承擔

二手車交易及辦理過户、轉籍手續過程中約定車輛保管責任的,風險責任由車輛保管人承擔;未約定車輛保管責任的,風險責任由車輛使用人承擔。

第八條 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_________)項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2、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提供的其它書面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籤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車交____市場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經辦人自然人(簽章):_________

經辦人自然人(簽章):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7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購買二手空調簽定以下合同。

一、雙方確認的空調,品牌、型號、數量、金額:

1、設備清單:

序號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元)總價(元)備註

1

2

3

4

5

合計

2、二手空調總價(不含税)__________元,即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貨時間、地點:

1、交貨時間:乙方接到甲方開工通知後,根據甲方工程進度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二手空調進場。

2、交貨地點:

3、運輸費用:運輸費用包括在合同價內。

4、所有權轉移:本工程驗收合格後,所有權轉移至甲方,在此之前空調設備所有權為乙方。

5、甲方聯繫人或委託聯繫人: 聯繫電話:

6、乙方聯繫人或委託聯繫人: 聯繫電話:

三、付款方式:

合同訂立後兩小時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手空調定金,即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在收到貨款 ___日內將全部設備交付給甲方。乙方安裝調試好後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貨款,經甲方在___日內驗收清點合格後支付剩餘的貨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清點驗收並不代表甲方對本合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品牌等的確認。

四、保修期:甲方___日內驗收合格後開始,保修期為一年,人為不保,自然災害不保。

五、糾紛處理方式: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六、違約責任:

甲方延遲付款或乙方延遲安裝的(除不可抗力外),應向對方支付每個履約期應付款項0.5%/每天的違約金,總違約金不超過總款項的5%.延遲日數超過__天的,守約方可以履行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為打印文本,塗改無效。

3、合同總金額為最終金額,甲方不再承擔額外費用(除甲方需增加變動的)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公章: 公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甲方承諾每兩日接收不低於一貨櫃泰國山竹。乙方保證每兩天提供給甲方不低於一貨櫃泰國山竹。合同期限暫定為半年。

1.品名:泰國山竹 交貨地點:廣西憑祥口岸

2.品質規格:按照甲、乙雙方確定的標準及雙方協商(山竹的壞果率不超3%,超3%的部分乙方承擔),乙方應將好果交給甲方銷售。生果及壞果雙方協商解決,甲方有權退換貨。

3.價格:由甲、乙雙方根據當地市場價格協商一致確定。甲方保證貨到憑祥通關後付清全部貨款。

4.交貨辦法:在合同規定日期內,具體商定交貨日期和日交貨量為 櫃(件),做到有計劃 採收。 5.驗收辦法:按散果或成件果驗收辦法,抽樣驗收。甲方供貨的實際銷售商反應質量不合格,視為乙方供貨質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可隨時終止合同。

6.價款結付:甲方按實收數量和乙方商定的價格,在到貨當日內全部付清貨款。延期按日息千分之五, 支付乙方利息,次日不能結清餘款,乙方有權停止供貨。七日內不能結清,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甲方給與賠償。甲方按照拖欠貨款的20%賠償給乙方。

7.費用負擔:清關費、運輸費由甲方先墊付,次日返款時扣除先行墊付費。如超過合同規定交貨地點收貨,其超里程運費,由甲方負擔。

8.利潤分配:甲方銷售價格,乙方採購價格雙方公開,雙方承擔各自費用,利潤各佔百分之五十。

9.雙方的責任:乙方應努力提高質量,按照計劃,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供貨任務。

10.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影響合同的執行時,乙方應在交貨前一天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視乙方違約。

11 . 貨到甲方指定地點後,甲方不得少收或不收。

12.合作期間,相關事宜可雙方協商相關事宜,協商結果以書面通知為準。

13.違約處理: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按合同總值處以___%違約金賠償另一方損失,並按《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處理,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向日照市人民法院起訴。

1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作廢。作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_____(蓋章) 乙方單位:_____(蓋章) 經辦人:______(簽字) 經辦人:______(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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