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買賣土地合同(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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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村買賣土地合同,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精選15篇)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總價為人民幣

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及房屋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並於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如因甲方原因,該房屋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乙方,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願買受該房,甲方定金不予返還。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擔,契税由乙方承擔;其他税務由國家指定各自承擔。

七、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房屋及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房款。

八、甲方確保房屋建築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該房屋發生的任何質量問題均由甲方承擔。

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十、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為準。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電話:

電話: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方經協商,就轉讓甲方位於 農村土地 畝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同意支付 萬元土地使用費受讓現有甲方所有土地使用、經營權 年。

2、甲方在出讓該土地使用、經營權後,應按立即將該土地交付乙方。在現有甲方使用年限內,全部轉讓給乙方.使用年限到期後,如乙方需要甲方繼續與村委會簽定土地使用合同時,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乙方不再支付相關費用.

3、今後乙方需要甲方協助辦理該土地所有相關的事宜時,甲方均不得推諉、拒絕、拖延等情況,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的罰款給乙方,並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4、甲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於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出現,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5、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籤定後,乙方先支付 萬元給甲方。餘款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後,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6、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3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範圍的限制,並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範與效力規範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於此類問題的複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着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着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並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於向社會銷售並移轉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於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於經濟學,其着眼點在於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説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着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着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其三,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説,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並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並不斷髮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於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為國有後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説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並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麼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於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並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後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於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對於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説認為,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裏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裏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説,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範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後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屬於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並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於違反效力性規範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並不必然無效,只是屬於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範圍而已,但此種結果並不必然及於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捨。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説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説,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並不構成影響,那麼,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並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範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願。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於《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於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後的房屋才被用於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説,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羣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並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行政機關的執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於房屋開發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麼,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麼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徵用後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於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徵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於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於出讓金,則意味着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説,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於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麼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後出現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衝擊,改變耕地大量閒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苟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於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展,現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陽、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幾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園裏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後還有一個因素,但並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捲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於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於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採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於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劃入手,保護耕地、節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閒置土地數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業”。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佔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範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後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週期,如何在現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裏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並待國家政策調整後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於目前實踐中的現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於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於目前經濟的持續發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願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後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調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土地出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土地受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讓公證人): 身份證號: 。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 _ ,宗地四至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條 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約每畝,總額為:¥元,大寫:人民幣 。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 (一次或者分期)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該合同 生效後,甲方對該土地一切權利歸屬乙方。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須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當日將該土地一切權利轉給乙方,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定一致同意共十條,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人(簽字):

年日 年日 年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__縣鎮村組小地名叫 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2.地塊四至: 東齊:西齊: 南齊: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 )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據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後即生效。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藉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見證人

簽約日期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6

出賣方:____________(簡稱: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購買方: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村民委員會(簡稱:丙方)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覆協商,甲方自願將本社土地畝一次性賣給乙方所有,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元(大寫: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後,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後果由甲、丙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五、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願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後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7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 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安置費、 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20xx年農村土地買賣合同範本20xx年農村土地買賣合同範本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並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__________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餘款,計人民幣 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 )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範圍與 甲方承擔的`責任的範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 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並經審計後,項目淨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淨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土地出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土地受讓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讓公證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四至為: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 ;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條 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約每畝,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 (一次或者分期)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該合同生效後,甲方對該土地一切權利歸屬乙方。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須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須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當日將該土地一切權利轉給乙方,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定一致同意共十條,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____市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平方米(折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商住用地,屬開發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賣的土地作價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入股認繳註冊資本,佔____股權;乙方以貨幣出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一次性出資註冊資本,佔____股權。

2、甲方所出讓的土地保證在合作公司營業執照下發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土地過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並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於等於____,綠化率不少於____,建築密度不小於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萬元/畝,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計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合作公司營業執照手續和完成貨幣入資。

第二期,轉讓土地在國土局登記受理辦理過户於合作公司名下時,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乙方再行支付地價款的___%,計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

第三期,辦結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地價款的___%,計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餘下___%的尾款待土地辦理完規劃許可證後十天內付清。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甲方應先行辦理合作公司購買轉讓土地的'出讓協議,以確保過户等工作的實施進度與本協議相吻合。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願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開發指標、税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畝土地的第三方轉讓事宜,並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願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___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別承擔合作公司註冊的相關費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簽訂日期:20__年__月__日簽訂日期:20__年__月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0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肥力水平) 備註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____。(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鑑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這個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單位(簽章):____鑑證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注:本合同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1

出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經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乙雙方通過自願協商,經村委同意,通過貨幣買賣形式無償轉讓。

2、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元)。

三、付款方式: 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土地轉讓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本土地轉讓屬一次性買賣處理。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就所轉讓的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等均歸乙方所享有;日後如有徵用等的.,土地徵用賠償款、青苗補償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全部權益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該土地轉讓後雙方均確認無爭議事情發生,並保證不發生任何事端。

六、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3倍賠償乙方。

七、本合同經雙方自願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雙方簽字捺印後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 方(簽名):

乙 方(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2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位(x)村的土地,賣給甲方(x)使用,雙方達成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本着自願購買甲方土地原則,購買其土地位於x,面積共x平方米,約x畝。

二、期限為x年。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三、土地費按每畝x元計算,總額為x,

支付方式為

1、一次性:

2、分期:

四、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後果由造成方負責。

甲方(簽字)x年x月x日

乙方(簽字)x年x月x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均屬_______,__________村(___組)村民,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並經本村村委會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夫婦長期定居外省,房屋無人居住,現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村___自然村(__組)的房屋院落(_______________)及附屬物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宅基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乙方。該院落建於_________年,房屋為土木結構,建築面積________平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該院落具體位置:東臨________________西鄰_________________南鄰________________北鄰_________________登記長度為________米寬為_______米麪積__________平米

第二條:價格

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及宅基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生效日一次性付清。甲方出具收款手續。

第三條:甲方在合同生效日將房屋院落交付乙方,屆時該房屋院落無任何擔保、抵押、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等,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有權追究違約利息,逾期超過一個月即視為乙方不履行合同,屆時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第五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院落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將該房屋院落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一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第六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並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方願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及利息、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合同生效後甲方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暫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需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徵地、拆遷、回遷等,該院落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由乙方承擔接受。

第七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共2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村委會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證時間:_______________乙方簽證時間: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村委會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4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 的 平方米的土地轉讓給乙方

甲方不干預乙方對該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總面積為 平方米。實際方位 。

第二條:歸屬問題

該土地轉讓成立後,甲方必須將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益移交給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1,永久使用權; 在該土地範圍內建築房屋; 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後的賠償款(限於政策因素,甲方應無條件助乙方獲取該權益);

2, 繼承、再次轉讓及與它人置換的權利。

第三條:轉讓費及付款方式

1、該土地轉讓費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乙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日先付 元(大寫: )人民幣。

2、其餘款項在 年 月 日前交清。

第四條、雙方權益、義務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幣元轉讓費後,不再收取任何費用。甲方應確保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其所有,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並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2、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為家庭單位所有,轉讓成立後甲方任何家庭成員不再享有該土地權益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

3、乙方在使用土地時若需要辦理手續時,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協議由村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場見證。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共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買賣土地合同15

出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經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乙雙方通過自願協商,經村委同意,通過貨幣買賣形式無償轉讓。

2、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元)。

三、付款方式:

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土地轉讓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本土地轉讓屬一次性買賣處理。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就所轉讓的.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等均歸乙方所享有;日後如有徵用等的,土地徵用賠償款、青苗補償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全部權益均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該土地轉讓後雙方均確認無爭議事情發生,並保證不發生任何事端。

六、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3倍賠償乙方。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 方(簽名):

  乙 方(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 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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