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轉讓合同彙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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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轉讓合同彙編5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出讓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自願的原則,就叉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合同如下:

一、交易標的: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牌 型叉車一輛, 年出廠,發動機號.

二、轉讓價格:人民幣 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後一次性付清轉讓款。

四、甲方權責:

1、甲方保證對標的物的狀況(包括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陳述、説明,沒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保證標的物無產權糾紛;

3、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向乙方交付標的物。

五、乙方權責:

1、乙方標的物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2、乙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六、本合同雙方簽字即生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日

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汽修廠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位於 的 汽修廠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轉讓後汽修廠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

三、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汽修廠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過户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汽修廠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後,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過户,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二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在乙方付款後辦完過户手續後交付該汽修廠的使用權。如甲方逾期交付汽修廠使用,甲方應每日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1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且甲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 期:

乙方簽字:

日 期:

轉讓合同 篇3

轉賣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共同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合同,請共同遵守:

1、甲方在氮肥廠路户名姬愛平170號,使用面積239.05㎡,姬愛平地號20-080面積239.05㎡。姬愛平地號19-5-051面積191.3㎡。姬治平地號19-5-050面積192.3㎡,姬文寬地號-5-049面積164.4㎡,總面積787.05㎡。另加窯洞風洞67㎡,共854.05㎡,以壹佰捌拾萬元整賣給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款。

3、在此房辦理變更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明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該房產的利益由乙方所得。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6、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方: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轉讓人):王豔,女,32歲,漢族,南昌市人,身份證號:360425197208120021

乙方(受讓人):王星,女,34歲,漢族,南昌市人,個體業主,身份證號:360425701101002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精神,為確保實現各自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財產轉讓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原南昌市東湖區天鼎噴繪中心門市部、製作部臨街商業店鋪的使用權轉讓及其內部所屬的全部製作工具和設備所有權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諮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座落於本市廣場北路23號的門市部商鋪(使用面積18平方米)和北京西路 號(廣電旅行社內)的製作部商鋪,系甲方擁有佔有和使用權的個人承租財產,甲方自願將該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的佔有和使用權及門市部、製作部內部財產含噴繪機兩台、新舊微機共九台、冷裱機一台、打印機一台、割字機一台、鋁合金樓梯兩部、

手電鑽一台、配套桌椅若干的所有權整體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壹拾萬元整,該款乙方於xx年1月2日一次性現金交付給甲方。

二、該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及其上述內部財產,甲方於xx年1月1日向乙方交付,轉讓佔有給乙方,待乙方向甲方全部履行完畢支付轉讓款義務後,該整體轉讓的財產(含不動產使用權、動產所有權)權利即轉移至乙方名下。

三、甲方保證xx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有關原南昌市東湖區天鼎噴繪中心的所有債務與乙方無關,如發生此種債務糾紛導致乙方遭受經濟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保證xx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有關該噴繪中心的所有債務與甲方無關,此種債務糾紛及經營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保證採取切實措施為乙方辦妥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轉讓手續所需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

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有瑕疵,須對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乙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為限;如乙方無正當理當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甲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

七、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保證全面切實履行。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雙方同意交由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人(甲方): 受讓人(乙方):

年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探礦權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批准,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麼要是未經批准將探礦權進行了轉讓,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採礦權人。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説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經批准方生效的合同。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就未經批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實踐中,目前較多采信此種觀點。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對有關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終局的狀態,而是中間的、過渡的形式,會繼續發展變化。在探礦權轉讓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種可能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經過批准,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對探礦權轉讓合同不予批准,探礦權轉讓合同成為確定無效的合同;探礦權轉讓合同沒有向行政機關申請批准的狀態一直持續。就第一種情形,可通過合同履行和違約制度解決。就第二種情形,可通過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制度解決。需進一步探討的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辦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續義務而對方拒不辦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在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沒有確定有效或確定無效)情形下,權利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由自己辦理相關手續,並要求對方賠償有關費用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向國家機關申請報批的義務,屬於促使合同生效的權利義務,該類權利義務不屬於國家管理礦業權的範疇,無需批准,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應具有約束力。這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合同法律原則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資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准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以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可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採取了類似的觀點。

因此,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依法屬於未生效合同,儘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與報批義務相關的條款的效力,並且,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未報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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