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協議模板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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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協議模板的相關知識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下協商一致,對《房屋租賃合同書》(以下簡稱《原合同》)內容進行變更,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內容不變。變更內容如下:

乙方同意甲方將房屋租金提高為 元整的要求,甲方承諾在《原合同》剩餘租期內甲方不得再次提高租金,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原合同》,甲方應返還剩餘租期內已支付的租金、支付違約金30000.00元以及賠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尋找到下家之間的營業損失)。

雙方確認: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原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若原合同條款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除本協議約定的變更條款和特別約定外,原合同繼續有效,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內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變更聲明

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變更聲明

本公司由於公司業務需要,現向XXXXXXXXXX提出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變更申請,將原合同的承租方。與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我公司承擔。

望予以協助

XXXXXXXXXX

年 月 日

 篇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決中應注意的問題

解決房屋糾紛的方式有協商、調解、申請行政機關處理、仲裁和訴訟幾種。協商是發生糾紛的雙方,本着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進行協商,整個過程全由雙方參加並自主解決,一般糾紛不大,矛盾也容易解決的問題都採取這種方法。調解是在他人主持下,矛盾雙方經過談判條件、講明目的,達成其識。協商和調解處理糾紛的好處是,雙方能心平氣和地進行對話,最後意見達成一致時,雙方也能積極執行,而且消除了誤解,減少了日後矛盾的發生。協商和調解中沒有什麼特別的法律程序。因這兩種方式比較簡單,這裏不作重點討論,下面主要談談採取申請行政機關處理仲裁和通過訴訟解決的方式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行政機關處理

申請行政機關處理就是由房屋租賃合同的管理機關即各級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屋租賃糾紛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的,可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再行審查、重新作出處理。上級行政機關若發現下級行政機關的處理有事實不清、處理不公或有違背政策、法律的,有權撤銷原處理決定,自行作出決定,或責令下級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由於直管公房租賃中房屋管理部門是作為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出現的,若發生糾紛後,仍由房屋管理部門來處理,往往帶有部門保護的色彩,其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而且,由於我國房地產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太健全,也無法定的處理期限,在實踐中,有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案件常常久拖不決,而一些法院認為既然行政機關已經立案,自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案件推諉不管,致使許多糾紛長時間得不到解決。所以,當事人選擇處理的機關時要小心謹慎。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選擇。因此,對相對方當事人來説更願意選擇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2.仲裁

(1)仲裁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房地產仲裁機構在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因房屋租賃發生爭執,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當事人爭執的事實和權利、義務關係,依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作出裁決的活動。房地產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專門行為,這種行為既不是司法行為;卻具有部門司法行為的效力。它既不屬於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也不屬於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對房地產的管理活動,而是處於當事人之間的居中地位,為解決當事人房屋租賃糾紛所進行的仲裁活動。因此,仲裁機構在機構設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為效力方面都具有準司法的性質。

(2)仲裁原則

為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房地產仲裁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①自願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仲裁的方式,並且願意在仲裁機構主持下解決糾紛。

②分級管理,一次裁決的原則。當事人無論選擇哪一級房地產仲裁機構仲裁,其裁決均為終局裁決。

③先行調解的原則。先行調解可以説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調解要合法、自願,分清是非,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不得強迫,當事人不接受調解協議的,也不應久拖不決、變相強迫其接受,而應及時裁決。

④迴避原則。在房屋租賃糾紛仲裁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牽連,可能影響裁決的公正性,有權要求更換仲裁員、仲裁員發現自己與當事人有密切關係的,也應自動迴避。

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客觀公正是仲裁製度的生命,在仲裁程序中,適用法律和作出裁決必須以客觀上確實存在的事實作為依據,以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作為處理糾紛的標準。

⑥辯論原則。是指在仲裁庭或仲裁員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仲裁申請人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被訴人必須明確。被訴人是指房地產糾紛的對方當事人。處理房屋糾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參加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如果被訴人不明確,就會形成無人應訴,糾紛也就無法解決。

②請求要具體明確。只有這樣,對方當事人才能答辯。仲裁機構也才能查明事實,從而順利解決糾紛。

③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據是仲裁機關作出裁決的基本事實依據。證據不足,或提供虛假證據,必然會影響裁決的質量和效果,甚至無法作出裁決。

④屬於受訴的仲裁機構管轄,受訴仲裁機構就是房屋所在地的仲裁機構。

⑤必須是沒有向法院起訴。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後,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審判方式解決糾紛,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已經起訴,仲裁機構就無權受理了。

⑥無論是根據租賃合同中所訂立的仲裁條款,還是發生糾紛後雙方所達成的仲裁協議,都應當提交房屋租賃糾紛仲裁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是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要提交委託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案由;案情;證據;具體請求事項等等。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預交仲裁案件的受理費,案件仲裁結束後,連同案件處理費,由敗訴一方負擔。若雙方當事人互有勝負,以上費用按雙方責任大小分擔,如果糾紛經調解解決,由雙方協商負擔。

(4)不予受理的房屋仲裁案件類型

對下列房屋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涉外房屋租賃糾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屋租賃糾紛;房地產管理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由政府部門受理的;違反房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作行政處理的;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超過訴訟時效的。

(5)仲裁結果

仲裁機構處理房屋租賃糾紛有兩種結果,一是通過仲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由仲裁機構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要遵照調解書的內容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最後由仲裁機構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仲裁裁決,製作裁決書,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調解書和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都具有強制力。義務人不能按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內容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只有在當事人雙方都願意時才可適用。如有一方不同意,則不適用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時效

(1)行政訴訟的時效。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時效的最長期限是1年,從知道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時起算。

(2)民事訴訟的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有幾種特殊情況的時效為1年,其中,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由出租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時效為1年。1年後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張,那麼,出租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我國民法中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在這20年中,儘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0年的,法院也不以超過時效來處理。

訴訟時效中還有中止和中斷的情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為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權利人喪失行為能力等。《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就是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期間是帶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不具有任意性,除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以外,當事人任意約定的時效都不受法律保護。

(3)導致行政訴訟原因。根據房屋租賃管理情況和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規定,導致行政訴訟的原因有這樣幾種情況:

①因承租人擅自轉讓所租房屋,行政機關給予罰款的。

②對產權不明的房屋,出租人在徵得房管局同意後出租的。

③行政機關越權作出決定的。

④當事人要求辦理房屋租賃註冊手續,而主管機關不辦理也不依法答覆的。

⑤承租人要求房管機關責令產權人加固危險房屋,以保證人身財產安全,而主管機關置之不理的。

⑥出租人要求房管機關依照行政法規,針對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的情況,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時。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需要處理,並以行政決定方式責令承租人終止承租權,而承租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就可以他物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行政訴訟。

4.糾紛的具體處理

(1)關於租金糾紛的處理

所謂租金糾紛,是指租賃雙方在租金的數額、收取和調整等問題上發生的爭執,處理這類糾紛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租金標準。首先要區分是住宅用房還是非住宅用房,在住宅用房中還要分是公房還是私房,對於公有住宅用房租賃,其租金標準應嚴格執行房屋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房屋租金標準,對於私有住宅用房租賃,其租金標準當地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可略高於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標準,但應掌握在規定的議租幅度以內,任何人不得因目前住房緊張,供需矛盾突出而收取高額租金或變相收取高額租金,也不得收取押租或索取額外財物。違者應沒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對於非住宅用房的租賃即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無論公房還是私房,其租金標準均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不同城市之間、相同城市不同地段之間、相同地段不同位置之間的同類型房屋的租金都可能有較大差別,各級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搞“一刀切”,而是要對整個房屋租賃市場的供需行情有較全面、深刻的認識,同時參照同城、同地段、同類型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標準、分析租金構成的因素來綜合判斷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標準是否合理。

②租金收取。如果租金標準合理,承租人應按時交納租金,不得無故不交或拖交。因故一時交納有困難者,應向出租人説明理由,取得諒解,並限期交清,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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