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來源:文萃谷 1.14W

小王是上海某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的一名檢驗員,於2007年6月3日進入服裝公司工作,至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裝公司因訂單減少,業績下滑,要適當調低小王的勞動報酬,同時,鑑於《勞動合同法》已經開始施行,故要求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於是,服裝公司當面交給小王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將小王原來的3000元工資調整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日,服裝公司向小王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沒有對小王作出任何補償。小王認為服裝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其損失,而且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服裝公司認為是小王不願意簽訂合同,不是公司不與其簽訂,鑑於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故隨時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進行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王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服裝公司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間的兩倍工資,並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小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專家解析”
  上述案例是關於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的二倍工資以及終止時經濟補償的問題:
  一、關於一個月的`“寬限期”及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裏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
  本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服裝公司是在與小王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一個月後,即2008年4月9日,與其終止勞動關係的,且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服裝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終止勞動關係,但應當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至於經濟補償年限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從07年6月3日起計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裝公司應當支付小王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小王在服裝公司的月平均工資。
  “專家建議”
  針對上述法律分析,關於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關係所涉及的問題,我們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法律對於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作出了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可以依法終止;對於勞動者來説,這一個月是個不穩定期間,其不穩定性尤甚於試用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對於用人單位的建議
  1、用人單位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與其簽訂;
  第二: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第三: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即在“寬限期”內,完成上述兩個步驟。
  2、用人單位在實務中,應當注意證據保留:
  第一:留存兩次書面通知及簽收回執的憑證;
  第二:留存支付勞動報酬的憑證。
  3、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對於勞動者的建議
  對於弱勢勞動者,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應當注意保護自己:
  1、儘量在用工之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書面的錄用信;
  2、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注意保留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憑證,如: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承諾的相關資料。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