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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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制定的示範文本。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範例

二、合同當事人委託監管機構對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的存量房地產買賣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確定;【 】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

四、房地產買賣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範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產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該共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 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三)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出售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產權人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房屋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進行鑑定。

(四)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資料查閲證明,買受人應當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六)房地產買賣後的土地使用權

房屋出售,其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和劃撥土地上非居住房地產買賣的,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房地產權證書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當事人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七)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八)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房屋買賣,除房屋交接和權利轉移外,住房內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時遷出會影響買受人權益。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內約定户口遷移條款。

(九)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房地產轉讓後,當事人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並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户名的變更手續,帳户內結餘維修基金的交割,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五、當事人在簽定買賣合同前應當查閲房地產交割監管合同。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了或裁或審制度,合同當事人一旦選擇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示範文本可在網上房地產網站和房地產交易服務受理處查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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