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的安全告知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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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氣瓶的安全告知書範文

為保證氣瓶安全,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就與用户相關的氣瓶安全事項敬告如下:

一、應熟知相關氣體知識

氣瓶安全管理人員,運輸、貯存、使用人員,應熟知各種氣體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理知識。

常用氣體的危險性概述如下:

1.氣瓶為壓力容器,其中氧、氮、氬、氫、氦等永久氣體氣瓶為高壓容器,盛裝氣體後具有爆炸危險性。

2.氫氣、乙炔等易燃氣體具有火災危險性,其與空氣的混合物具有燃爆危險且點火能級極小。

3.氮、氬、二氧化碳對人有窒息危險,不同比重的氣體具有向地面和上方擴散趨向。

4.杜瓦罐盛裝的低温液體可致人體凍傷。

5.有毒氣體(如液氨),過量吸入可致人中毒甚至危及生命,皮膚接觸可致化學灼傷。

6.氧氣嚴禁接觸油脂。

7.氣體的具體理化特性和防護知識,可詳見該氣體的“安全技術説明書”(MSDS)。

二、氣瓶安全管理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75條規定,“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三、氣瓶運輸、裝卸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76條規定,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2.必須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即禁忌配伍)。

四、氣瓶貯存

1.氣瓶應置於專用倉庫貯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倉庫內氣温不應超過35℃。

3.氣瓶應分類存放,空實瓶分開並有明顯標誌,禁忌配伍的氣瓶應分室存放。

4.氧氣瓶存放場所不得有油脂,5米範圍內不得有可燃物。

5.瓶庫應有醒目的禁煙火標誌,配備適宜有效的消防器材。

6.瓶庫不得靠近人員集中的地點設置,瓶庫不得兼作辦公用,更不得住人。

7.瓶庫應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定時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8.氣瓶出入庫應進行安全檢查驗收,包括品種、數量、安全附件,氣瓶有無泄漏。

五、使用安全

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對氣體種類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不得使用。

2.使用者應熟知不同氣體的危險特性,使用氣瓶(含集裝格)應謹慎操作,開關瓶閥或集裝格總閥務必緩慢,不得過快過猛。否則會產生靜電和絕熱壓縮產生局部高温而導致燃燒、爆炸事故。

3.使用集裝格和匯流排供氣時匯流排應有良好接地。流速較快的匯流排宜選用銅管。

4.採用匯流排用氣時嚴禁在同一匯流排上匯流禁忌配伍的不同氣體,如可燃氣體與空氣或氧氣。

5.使用場所應通風良好,任何氣瓶不得在陽光曝曬下使用。

6.氧氣瓶及其管道嚴禁沾染油脂,氧氣瓶和乙炔瓶應保持安全距離不少於10米,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

7.對任何氣瓶嚴禁用金屬器具敲擊或在氣瓶上引弧。

8.氣瓶直立使用時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9.在有可能造成迴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備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等。

10.瓶內氣體不得用完,應留有餘壓不少於0.2MPa且關好瓶閥,以防空氣和水份進入留下安全質量隱患。

11.嚴禁用户自行倒殘或瓶對瓶倒氣。

12.任何人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誌。

13.用户若使用不同充裝單位的氣瓶,應保證不同單位的氣瓶不竄換。

六、應急處置

1.一旦氣瓶發生緊急險情,應冷靜迅速處置並立即向領導報告,同時通報供氣方給予協助。應急處置時應針對氣體特性加強個體防護,有人員傷亡時應首先進行搶救。

2.泄漏處置

(1)有的氣瓶瓶閥因磨損開在中間位置會漏氣,只要開到底即可不漏。

(2)有的氣瓶因閥門鬆動而泄漏,應迅速關緊閥門泄漏即可消除。

(3)有的氣瓶閥門上部密封件的壓帽因閥杆反覆旋轉而鬆動,導致泄漏,可用扳手輕輕旋緊即可止漏。

(4)易燃氣體(如氫氣)因閥門開啟過快過猛產生靜電或受撞擊導致泄漏會噴火,只要迅速關緊瓶閥即可消除。若無法消除噴火應將該瓶迅速撤移至空曠安全地點,在密切監視下讓氣燃盡為止。

(5)有毒氣體嚴重泄漏如採取以上措施(1)~(3)仍不能消除,應及時聯繫供氣單位處置。

3.如因火災危及火場中的氣瓶,應迅速用消防水冷卻氣瓶以防氣瓶爆炸,如果情況允許應迅速將氣瓶搶運至安全地帶,明知氣瓶有爆炸危險時,人員應撤至有防護牆的安全地點,以防爆炸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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