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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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

立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客户)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原物料及成品委託承攬加工事項,通過友好協商,於 年 月 日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以為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組成及內容

1.1 本合同規範由乙方供料並委託甲方承攬加工後,將全數加工製成品交付乙方之一切相關法律行為。

1.2 原物料、包材、加工製成品之具體品種數量、交期、交貨地、加工費金額、支付日期、支付方法,按經甲方確認之乙方採購單、發票或其它書面約定所列,並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合同期限

2.1本合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合約到期前 日甲乙雙方得就本合約之內容重新檢視,檢視無意見則本合約自動續約 年,甲乙雙方並得協議無條件期前終止。

第三章 合同價格及結算方式

3.1 委託加工原物料、成品等所涉費用,由雙方協商決定並註明於發票/採購單。

3.2 加工費、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應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付款採每月結算形式並在乙方採購單及甲方發票上註明,亦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第四章 質量要求及運輸方式

4.1 各類物料及加工製成品質量標準按經甲方確認之乙方採購單、式樣書、圖紙、規格之約定,就有關標準之任何變更,應經雙方同意始生效力。

4.2 乙方供料及甲方就加工製成品之發貨(以下簡稱“發貨方”)應按約定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對於乙方供料,由甲方位於 廠房,按經雙方確認之乙方採購單所列核對數量、規格、型號,不符合約定的,應向乙方提出,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七日內調換或補齊;屬於多發、錯運物料或加工製成品,收貨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 日內通知發貨方;收貨方對發貨方加工製成品之質量或性能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加工製成品後 日內提出異議,發貨方應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完成返修,收貨方逾期提出以上異議的,發貨方不承擔物料質量、數量、規格、型號不合格的責任。

4.3 發貨方應確保其供料或加工製成品包裝牢固,並保障運輸過程安全。

4.4 發貨方應按收貨方確定的`運輸路線、運輸方式、送貨地點委託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4.5 乙方對甲方供料及甲方對乙方運送加工製成品之運輸及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第五章 加工貿易手冊、原物料進口及成品出口報關

5.1 加工貿易手冊由甲方按海關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填報,但因乙方向甲方提供資料性文件與實際進口料件不符(包括但不限於重量、品名規格、數量、原產地等),導致甲方在料件進口報關或加工製成品出口報關時產生一切支出費用損失,由乙方全數承擔。

第六章 成品驗收標準和方法

6.1甲方將加工製成品送達雙方約定交付地後,乙方應於三日內驗收,倘甲方未於此約定期間內接乙方驗收結果之通知,即於送達後第四日起視為加工製成品已通過驗收。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7.1 甲方未按約定質量交付加工製成品,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

7.2 甲方交付加工製成品數量少於約定,應當照數補齊。

7.3 加工製成品交期按乙方物料備齊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時間而確定,加工期間甲方預期未能如期交貨時,應立即附具理由及計劃交貨日期提交乙方,雙方重新約定新交期。

7.4 由於甲方保管不善致使乙方之供料、包材毀損、滅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違約責任

7.5 乙方於發出採購單後變更供料或委託加工製成品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如因相關變更造成甲方損失,乙方需作出賠償。

7.6 乙方未按約定期間和要求向甲方交付原物料、技術資料、式樣書、圖紙、規格、包材等,經甲方同意順延交期,並應當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7.7 乙方超過約定日期支付加工費,應當比照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息率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7.8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法和期限對甲方加工製成品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成品不符合要求而未按約定期限通知甲方調換、補齊的,甲方對其加工製成品質量、數量不負責任。

7.9 對於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主動匯給守約方,違者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物料、加工製成品或扣付加工費充抵。

第八章 合同解除

9.1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於該原因發生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第九章 知識產權保護及守祕義務

10.1 雙方應信守職業道德,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將任何於業務過程中知悉對方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工藝、技術、商業祕密及其它各類信息,泄露於包括對方員工在內之任何第三人,違者守約方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

第十章 紛爭解決

10.1 甲乙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0.2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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