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肇事救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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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肇事救助申請書

**市**區交-警大隊:

我兒子***(份證號碼:******************)於xx-xx年4月13日20時下班乘坐同事xx-xx駕駛的摩托車途中自西往東路經**路18號前路段時,被一輛由不明身份人駕駛的不明號牌三輪車碰撞,造成我兒受傷,事故發生後,不明身份人駕車逃逸,同行的同事馬上向120求救後送醫院治療,由於傷情嚴重,右腿從膝蓋上方截肢,現已成了獨腿殘廢人。

經我方申請後,貴隊於****年**月**日作出了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兒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承當事故責任;當事人xx-xx沒有與本事故有明顯因果關係的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不明身份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貴隊多方偵查,但至今尚未查獲不明身份人。

我兒從xx-xx年4月14日至xx-xx年5月14日在***醫院接受搶救治療,總共花費了醫療費26159.14元,另因日常生活需要,必須安裝假肢,又花費了假肢費36710.00元,共計62869.14元。由於事故責任人(不明身份人)肇事後逃逸,貴隊至今尚未查獲肇事者,以上費用全部由我們家庭自行承當。

我們夫妻都是來**的打工者,經濟收入微薄,兩個小孩都還未成年,***是長子,小兒子才12歲,家鄉還有高齡父母需要由我們扶養,家庭經濟本來就非常困難。這次所有的費用都是從親戚朋友處借來的,家庭現在負債累累。而且從***遭受此次交通事故傷害後,為了護理、看護照顧***,我們夫妻根本沒有辦法正常工作,目前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整個家庭處在水深火熱之中。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説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xx-xx2年5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我兒子的情形符合“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從我兒子董新港受到傷害至今已有7個多月之久,但貴隊至今沒有查獲肇事逃逸的不明身份人,我們家庭已經陷入極端的困難中。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們特此向貴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以解救我們家庭於水深火熱之中。

此 致

申請人:

xx-xx4年5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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