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申請宅基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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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申請宅基地手續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週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户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户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佈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户一基”條件的用地户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併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申請宅基地手續 [篇2]

農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每户農民建房用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居民户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户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户且户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户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週歲,又不具備分户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户口未遷來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或喪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因兩户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經過批准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對將現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還應按其經營場所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從經營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費。對於户口已經“農轉非”的人員,應適時核減宅基地面積。另外,城鎮職工要求自費建房應由城建部門統一規劃,經地政部門批准後統一徵地、建房,不準私自到農村買地、租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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