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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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請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户口在農村的請到户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2]

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後,可以申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包括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二、失業金的領取金額標準

1、 失業金的金額標準按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

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如江寧區職工2015年平均繳費工資為1583元,那麼職工失業後平均每個月可領取 1583*40%=633.2 元失業金。)

三、失業金的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參保繳費滿一年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待遇,繳費滿2年可領取4個月失業金,依此類推,最多可領取24個月即兩年時間;

3、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領取失業金的注意事項

1、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2、本人應在失業保險機構審批後第10個工作日起,攜帶○1《南京市實業保險金審批表》○2本人建設銀行卡○3户口薄○4本人身份證○5兩張1寸照片○6就業登記證(未辦理就業登記證的除外),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時間為每月3日至25日期間的法定工作日;

3、在失業待遇審批後,如失業人員户籍跨區變動的,本人提供户口薄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户籍證明,持《南京市實業保險金審批表》到原户籍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3]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4]

(一)法律依據

《瀋陽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瀋陽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5號)

(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程序和時限

1、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並且失業後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應從被確定失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户口簿、身份證、《失業人員報到通知單》及銀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機構應從失業人員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失業保險金,逾期登記的,超期部分不予補發。超過90日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和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

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和平區、瀋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東陵區、于洪區、新城子區、蘇-家-屯區、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瀋陽輝山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瀋陽盤山國際風景旅遊開發區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55元;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10元。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及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10元;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275元。

(四)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和時限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失業人員必須於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業證》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申領。因特殊情況(住院、行動困難等)本人不能親自申領的,需持有關證明材料,提前説明情況,並經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由其直系親屬代為申領。

(五)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享受醫療費補助、喪葬費及撫卹金和計劃生育補助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

2、用人單位、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升學、參軍、死亡、出境定居的;

5、重新就業的;

6、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7、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8、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5]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範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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