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使用高低牀安全的注意事項

來源:文萃谷 8.71K

一天午睡時,不滿6歲的幼兒劉某從幼兒園寢室的高低牀上鋪到地板上,幼兒園使用高低牀應當注意安全。經當地公安機關的法醫鑑定,劉某右鎖骨骨折及頭部受傷,並出現陣發性失明、失聽、抽搐,記憶力下降,反應遲鈍。劉某的家長因與幼兒園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一紙訴狀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園使用高低牀安全的注意事項

當地法院在開庭審理該安全中,因雙方在責任的分擔及賠償數額方面各持己見,主持調解未成。

法院經調查認為,原告劉某是在入園期間從幼兒園的高低牀的鋪摔下致傷。劉某年幼,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是由於被告疏於管理所致,被告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原告住院治療費1500餘元,醫藥費26000餘元,門診治療費2000餘元,營養費、誤工損失、交通費共計2000餘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700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共計40000餘元。

説法

該案件反映了當前幼兒園管理工作中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即幼兒園寢室高低牀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問題。而這一問題的存在又與一些幼兒園一味擴大招生規模以及班額超標有着密切的聯繫。

我國《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該條還具體規定了幼兒園大、中、小班的幼兒人數要求,同時強調了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應酌減,園長之友《幼兒園使用高低牀應當注意安全》。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辦園效益等方面的原因,不少幼兒園想方設法地多招生,或者為了節省人力,在幼兒人數未減的情況下隨便縮減班數,使得每班的人數增加。這樣勢必增加保育和管理的負擔,容易發生幼兒的人身傷害事故。

伴隨着上述情況往往還有一個現象,就是幼兒園普遍使用高低牀。目前,我國有關幼教的法律、法規中均未明確規定幼兒園能否使用高低牀,因此可以説,幼兒園使用高低牀並不違法。只是對於寄宿制幼兒園,《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應配備兒童單人牀”,這意味着寄宿制幼兒園使用高低牀是違法的。

但近來不少非寄宿制幼兒園都發生了午睡時幼兒從上鋪摔下致傷的事件,引起了一些法律糾紛。這就需要幼兒園提高對高低牀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意識,加強教師責任心的教育,以避免發生事故。《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十六條也規定,“幼兒園應當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應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可見,幼兒園如果因需要必須使用高低牀,除了要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以外,還應當依法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儘可能使這些措施足以防止幼兒因年幼無知或者不小心而在高低牀上出現意外。如果幼兒園在使用中並未注意安全防護制度的`建立,也沒有必要的措施,一旦發生事故,幼兒園方面即便沒有明顯的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此外,幼兒園加強對保教人員的責任心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是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的重要前提。《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條分別規定,幼兒園園長的職責之一是領導安全保衞工作,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幼兒園教師的職責之一是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制度;保育員的職責之一也是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制度。如果事故的發生與教師或保育員的疏忽或者擅離職守有關,幼兒園方面必須承擔責任。同時對於工作有過錯的人員,幼兒園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其責任,如依法給以行政處分等。

在本案例中,法院就是認為該事故與幼兒園的管理疏忽有關而判決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的。當然,如果幼兒園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筆者認為,幼兒園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教師也依法履行了其職責,依法對幼兒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事故完全是由於意外原因或者幼兒自身的過錯導致,可以要求減輕幼兒園的法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