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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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而又充實的一天又過去了,相信大家一定感觸頗深吧,不如趁現在好好寫一篇日記。怎樣寫日記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三篇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

眼看到年底了,明天又是平安夜,蔣老師告訴我們説今天趕緊忙完手頭上的事情,晚上喊大家一起吃個飯。聽到到這個消息我和師姐都欣喜若狂,老師很久沒請我們吃飯了。透過玻璃窗看到外面凌冽的`寒風肆意狂吹,想到晚上的聚餐,內心又湧現無限的暖意。匆忙結束所裏安排的工作,六點鐘左右下班,大家跟着蔣老師一起到了樹巢開吃,今天非常開心。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2

經過前幾天的分析,我總結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注意以下問題:1。轉租、轉借問題。為確保出租人利益合同應寫明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第三人使用,若確有轉租轉借需要也應經出租人同意。實踐中很多合同因沒有此項條款約束導致出租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租金、水電費以及具體交納方式。實踐中若以年為承租期限單位,一般租金應在下一年度的前三個月提前付清,水電費應由承租放辦理一張銀行卡,承租人定時存入費用,卡內數額保持最低限額,承租期限屆滿時多退少補。3。押金。若出租房屋內有辦公用品、傢俱等,出租人應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4。違約責任。合同內對轉租轉借、不按時交納房租水電費、不遵守合同約定的承租期限等的違約責任應有明確規定。如交納違約金多少元、逾期交納房租的,除應按時交納外,還應交納違約金多少元,造成房屋損壞的應負責賠償,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總而言之,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有明確規定,以免在出現糾紛時無章可尋,損害雙方利益。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3

又是勞累而充實的一天!早晨,跟張律師一起準時到長沙市看守所會見。我們到的很早,卻不得不吸着凜冽的西北風在大門口等待。半小時後,等法院的警車呼嘯着離開,我們才得以被放行。我第一個進入值班室辦理手續,卻被狠狠地澆了一盆冷水——實習律師不得參與會見!知道説什麼也沒用,只好由張律師單獨會見,我在樓內等候。一個小時啊,漫長的等待,心裏充滿強烈的不滿。省司法廳也好,律師協會也罷,一再強調要加強實習律師的培養,可是,現實是,很多司法機關人為設置一些不必要的所謂管理制度來制約實習律師的工作,照這樣,實習律師能夠得到什麼實踐鍛鍊呢?本來實踐的機會就很少,不準會見、不準出庭,又剝奪了這些實踐的'機會,對實習律師的成長帶來了多大的妨礙啊。司法廳和律師協會的作用又在哪裏體現呢?該他們出頭的時候就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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