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護水質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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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護水質的建議

第一條為了防治東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簡稱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源污染,保障沿線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對香港供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東江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東深供水工程及其集雨面積內的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質保護。

東深供水工程集雨面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東江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東深供水工程沿線的市、縣、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水質保護目標,制定經濟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佈局,控制城鎮、工業區發展規模,防治水環境污染和防止生態遭到破壞。

沿線市、縣、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水質保護目標負主要責任;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水質保護措施的監督檢查,並將水質保護目標的實施作為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下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水質保護工作情況。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協調深圳、東莞兩市和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處理重大的水污染事故和跨市的水污染糾紛。

沿線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沿線有關部門、單位落實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措施,指導和檢查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環境保護機構)的工作,依法查處水污染事故,並定期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彙報水質管理工作。

沿線鎮人民政府設立的環境保護機構負責管理本鎮範圍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宣傳和貫徹《東江條例》和本規定,督促排污單位及時採取措施控制污染,完成治理任務;定期檢查防污設施的`運轉情況;在發生水污染事故時,立即向鎮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水污染事故。

第五條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衞生、建設、農林、國土、公安等部門,應按《東江條例》規定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東深供水工程的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沿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產發展計劃,建立本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制。

沿線村鎮居民有責任保護東深供水工程的飲用水源水質,制止和檢舉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東深供水渠(河)道(含雁田、深圳水庫,下同)和供水工程系統水利設施,防止供水工程本身造成的污染;搞好供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造林綠化和水質保護工作;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沿線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管理;幫助沿線村、鎮做好水質保護工作,並定期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環境管理和水質監測報告。

第七條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負責東深供水渠(河)道的水質監測工作。沿線市、縣環境保護監測站負責本轄區內各支流及排污單位排污口的水質監測工作。各監測單位應將監測結果定期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彙總整理後送盛市有關主管部門。

第八條沿線排污單位應落實治理資金,按計劃完成自身的治理任務。

沿線城鎮生活污染和麪源污染所需的水污染防治經費,分別由東莞、深圳市人民政府從水費分成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縣、鎮人民政府負責籌集一部分,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予以適當的補助共同解決。具體數額,由各方按照其受益程度和污染源的輕重情況商定。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機構每年安排一定數量資金作為沿線水環境監督管理補助費用和水質監測費用,在供水成本中列支。

第九條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源防護區的範圍為東深供水渠(河)道、觀瀾河和清溪水的水體,及其正常運行水位的兩岸縱深二公里集雨面積內的陸域。

在水源防護區範圍內,從東莞市鳳崗鎮的沙嶺到深圳水庫之間的東深供水渠(河)道的水體及其正常運行水位的兩岸縱深200米集雨面積內的陸域為一級水源防護區,其餘為二級水源防護區。

各級水源防護區的水質控制目標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條東深供水渠(河)道和觀瀾河、清溪水正常運行水位的兩岸縱深30米的陸域為水源防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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