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經營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2.19W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服務承諾書

道路運輸經營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根據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及《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了遵守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加強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高道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促進道路旅客運輸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出以下經營服務承諾: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服從運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保證經營車輛在運管部門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連續優質的運輸服務。不接收未經運管部門許可的客運車輛,如果接收無《道路運輸正》車輛掛靠,本公司自願接受在本年度的質量信譽考核中降低一個等次並由運管部門收回一條班線的經營權。

2、把安全運輸生產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措施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上報道路旅客運輸生產事故。對經營車輛按規定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狀況,不使用報廢的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3、嚴格按照運管部門核准的經營期限、線路、班次、時間,在指定的站點停靠,按序發車。做到不拉客、不宰客、不賣客、不甩客、不欺行霸市。按照車輛核定的客位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做到不脱保。

4、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運管部門或有關部門

如實反映問題,不參與罷運、停運、集會、違規上訪、纏訪等影響社會安定行為和違反運管部門或其他部門有關規定和要求。

5、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保證公司客運經營者不倒賣經營手續,如有經營車輛產權發生易主,由公司收回易主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及《線路標誌牌》交回原許可的運管部門,並填寫《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及從業人員變更申請登記表》,經備案後車輛方可運行,如未按規定執行,一經查出,公司願接受處罰並由原許可的運管部門註銷易主車輛的經營資格,收回易主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及《線路標誌牌》。經營車輛從業人員變更時,由公司收回變更從業人員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及《線路標誌牌》後,填寫《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從業人員變更申請登記表》,經簽發《道路運輸證》的運管部門批准備案後方可運行。

6、嚴格按照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時間,向運管部門提交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申請,未按規定時間提交申請,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將自行降為B級。

7、自覺做到文明經營、誠信服務、合理收費。積極參

加運管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宣傳活動。做好經營者的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守法經營的自覺性,提高服務意識和道德觀念。

8、積極支持、協助運管部門的管理工作,認真按時完成政府下達的各項指令性任務。

如果違背以上承諾,本公司自願按承諾內容接受道路運

輸管理部門的處理。觸犯道路運輸相關規定的,按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承諾單位(簽章): 法人代表:

經營車號: 經營人: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本單位(本人)取得道路運輸許可後,為守法、誠信和安全經營,本單位(本人)鄭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守法經營,做到證件齊全有效,不超範圍經營。

二、企業(公司)或個人發展依靠新增車輛、加大投入、加強管理,確保不在本市範圍內其它運輸企業或單位吸納轉户車輛,不惡意以投資、參股等方式在本市範圍對註冊公司轉落藉本市車輛。

三、經常對照開業條件,按時參加年度查(審)驗。按照要求堅決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嚴格執行汽車運輸作業規程,不使用運輸設備設施從事違法活動。

四、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安全工作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車輛管理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為重點,健全制度、突出重點、落實措施、強化安全生產,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五、經常對照《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按照要求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上線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和道路貨物運輸安全。

六、如違反以上承諾,自願接受吊銷經營許可、停止車輛新增、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

七、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個人)各執一份。

承諾人簽字(簽章):

年月日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

馬鞍山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15年第6號)

二、許可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三、許可的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運管處窗口遞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立項申請報告、作業場所方位及平面圖和有效使用權證明。

(二)市運管處收到申請人承諾後,符合條件的,從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件;

(三)市運管處頒發許可證件後,申請人應到市行政服務中心領取許可證件;從遞交承諾書第9日起計,逾期30日不領證的,作自動放棄申請處理。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覆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行業管理要求:

(一)獲得許可證件後,應接受市運管處的檢查,遵守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

(二)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獲得許可前,不得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三)申請人應在客户能夠看見的醒目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四)申請人如需變更事項的,應及時到市運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六、監督與法律責任:

(一)市運管處將於許可證頒發後3個月內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如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現象的,市運管處將依法查處,一切法律後果由道路運輸單位及個人自行承擔。

(二)因市運管處告知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告知錯誤的,由其承擔法律責任。市運管處工作人員有過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三)申請人已按照告知承諾制度作出承諾,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市運管處未發放許可證件的,由其承擔責任。

(四)申請人認為市運管處未履行告知承諾書中應承擔的義務,可以向市行政服務中心投訴,由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移送處理的,由該機構於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

七、其他:

本告知承諾文書一式三份,一份由市運管處歸檔,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歸檔,一份由承諾人保存。

申請人對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及時與市運管處聯繫:

地址:紅旗北路93號

郵政編碼:243000聯繫電話:0555—2472776

傳真:0555—2474759投訴電話:0555—2365724

申請人承諾

(由申請人使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要求填寫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可辯。)

馬鞍山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

設立公司(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生產經營場所於(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聯繫電話:,郵政編碼:,經營面積為平方米,從業人員數,申請從事

(填寫詳細的經營方式及範圍)的道路運輸許可,並作出以下承諾:

1、本人對以上告知的內容已清楚、全面瞭解,承諾履行市運管處告知的義務,接受其監督管理。

2、本人承諾已達到市運管處的告知的許可條件。

3、本人承諾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獲得市運管處的許可,不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

4、本人承諾在道路運輸經營中遵守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5、本人承諾對本人違反承諾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運管處有權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人予以行政處罰。本人也將承擔由此產生的其他法律責任。

6、本人承諾以上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馬鞍山市公路運輸管理處承諾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牽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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